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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oea (quit...)》之銘言: 小組長, 個人認為,如果要用程序性的理由判斷連署不成立, 不應該每每等到連署時間結束之後才做, 既然提出連署的使用者早已提出理由說明, 使用者本身並無違反程序之處, 小組長如果對連署理由有意見,也應該在使用者提出後儘速為之, 甚至最好在判定連署不成立後直接將連署文章刪除,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解。 其次,個人認為小組長所持的理由將使罷免制度的本意盡失, 本來小組長就其管理權限對板主就有生殺大權, 如果板主的管理已經到小組長不能容忍的地步, 根本不需要再透過罷免小組長就可以直接對板主予以處分, 而且罷免的發起本來就是由使用者自行為之, 因此對罷免理由的審查,不應以與小組長判斷板主是否適任的標準一致, 因為在此罷免的行動主體並非小組長,而是使用者(不限於發起人), 判斷連署理由是否合理應該是使用者,而不是小組長, 小組長審查連署理由的機制只是為了防止濫用罷免機制, 此即該機制應介定為程序要件的原因,換言之, 除非是顯不成立的理由,否則小組長不應以實體判斷的理由把連署檔下來, 否則不啻是以小組長的判斷取代使用者連署時的集體判斷, 若堅持如此,則罷免制度在本組實屬多餘,不如直接明言本組不適用站規中的罷免規定。 (這也是管理上的一種選擇,在下是誠心建議,請勿誤解) 小組長與板主之間就管理權限上的分層負責是一回事, 小組長認為要尊重板主的治板權限,誠屬正確。 不過板主與使用者之間的互動又是另一回事了, 板主雖然有管理看板的權限,但管理不等於獨斷,更非有唯一的發言權, 罷免制度基本上就是使用者與板主之間對看板的理念有所出入時的互動, 與小組長接受申訴時所做的適法性判斷不同, 本質上是一種妥當性判斷,換言之,無論板主的管理是否違規, 都跟罷免連署的判斷無關,用板主治板並無違規來否定連署理由, 說實話是有點牛頭不對馬嘴的。 用簡單一點的語言,罷免就是「做不好,下台」,至於有沒有做不好,由選票決定, 至於有沒有犯法,從頭到尾就不在判斷範圍內, 罷免追究的是政治責任,不是法律責任。 個別使用者與小組長不同,他們並不需要「尊重」板主的治板權限, 因為他們除了接受之外並無直接干預的權力, 然而使用者似乎對管理者的管理政策也應該有些表示意見的權利, 因為管理板面的目的是為了使用者而存在,看板不是板主的所有物。 當然,有人會說BBS又不是現實生活,板主的任命又不是以選舉為基礎, 因此板主到底需不需要對使用者負責也還有爭論空間。 但連署罷免的機制與向小組長申訴的機制並存這一點是相同的, 如果這兩者之間要有所區隔, 其意義除了前述的判斷基準不同之外也想不出什麼其他的理由了。 其實就像前面已經講過的,這只是一個管理上的選擇, 你可以引入罷免機制,某程度上就是把現實生活中的民主精神引介到這裡來, 也可以不用罷免機制,反正PTT本來就不適用什麼主權在民的理論, 但無論如何總好過像現在這樣,好像有罷免機制但實質上不存在那樣的功能。 現況的壞處就是消耗使用者對組務判斷合理性的信賴, 也讓小組長承受太多看板管理成敗的責任, 給板主太多保護對看板管理並不見得是好的, 一個真正適任的板主應該能夠正面面對任何個別使用者的挑戰, 至於那些說什麼投票部隊的,從歷次投票仔細觀察ID分布就可知道實徵有限, 更何況,如果不是像過去UED那樣用分身ID灌票, 有何理由禁止一群人在一件事情上甚至多件事情上採取同樣的立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37.36 ※ 編輯: Escarra 來自: 218.166.37.36 (06/10 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