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引述《zoea (quit...)》之銘言:
我也是投票人之一,所以我應該也有權利表達一下看法,
小組長有權利直接撤了版主的職,這在現實生活中,
類似"行政懲處",版主負的是"行政(重大)缺失"的責任,
而既然 ptt 給予使用者連署罷免的權利,這在現實生活
中,類似"政治責任"的課予,是民主精神的一種..........
類似的案子,有前鎮子雲林的某鄉長,被罷免投票(最後沒過),
這鄉長沒有行政上的缺失,所以罷免案沒過,鄉長繼續幹,沒有
因此被上級拉下來.........同樣的,假設這鄉長犯錯,上級或
法院自然會撤職......
這兩種在民主的社會,算是兩道不同的控管機制,
理論上來講,直接民主罷免的位階應該要高於"行政權"位階,
因此,我認為小組長,沒有在第一時間內反對連署案,就應該
視同"不反對"..........
連署案應該要成立........
以上個人看法,望小組長明察
: 小組長,
: 個人認為,如果要用程序性的理由判斷連署不成立,
: 不應該每每等到連署時間結束之後才做,
: 既然提出連署的使用者早已提出理由說明,
: 使用者本身並無違反程序之處,
: 小組長如果對連署理由有意見,也應該在使用者提出後儘速為之,
: 甚至最好在判定連署不成立後直接將連署文章刪除,
: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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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rma 來自: 61.231.200.121 (06/10 1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