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yam.com/cna/life/200412/20041207621310.html
北市廣告車輛收費標準今通過 明年元旦實施
中央社 2004-12-07 19:09
(中央社記者邱國強台北七日電)台北市政府今天通過「台北市遊動廣告物許可證規
費收費標準」,將於明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依照這項收費標準,凡廣告車輛都須取得
授證,每輛車新台幣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效期三個月至一年,但非例假日早上七時
至晚間九時,廣告車輛不得在全市七十五條主次要幹道停放。
在這項收費標準中,由廣告業者設置「非自家廣告」的車輛,每輛車須收取審查費一
千元及證照費五百元,效期三個月;自用車輛每輛車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各五百元,
效期一年。取得授證的車輛,車主須將證件張貼在擋風玻璃上備查。
不過,即使獲得授證,廣告車輛仍不得於非例假日早上七時至晚間九時,停放在中山
北路、天母北路等七十五條主次要幹道路邊,違者將視為違規停車開單告發並拖吊,
若不繳納罰款且不領車,還將拆除看板。
取得授證的廣告車輛,即使停放合法位置也不得超過三天,逾時將由市府監理處通知
車主駛離,若不駛離則逕行拆除看板並吊銷授證,車主且須支付拆除費用。
事實上,交通局已於八月十六日起公告全市六十五條主次要幹道禁停廣告車輛,並嚴
格取締,至十一月底止已拖吊二十三件,並雇工拆除一百三十四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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