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億健保官司逆轉 北市勝訴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與中央健保局因一百零八億元健保補助款打官司,判決結果大逆轉。最高行政
法院日前改判北市勝訴,認為台北市政府只須負擔「行政轄區內居民的全民健保補助款」
,全案定讞。
至於行政轄區內「居民」,是指設籍者或實際居住者,最高行政法院沒有逕作定義,而在
判決書中要求由中央和地方協商決定。因此,台北市政府究竟可以「省下」多少健保補助
款,須視協商結果而定。
目前中央健保局對於健保補助款採「投保單位」的計算方式,以台北市為例,不論勞工是
否設籍或居住在北市,只要公司或總公司設在台北市,勞工及其眷屬的健保補助款都須由
北市府繳付;北市府主張繳付標準違法,因而拒繳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到九十一年
度的共一百零八億元補助款,並提起行政訴訟。
一開始台北市政府吃了法院的閉門羹,先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程序駁回,案經最高行政
法院發回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一月判決台北市政府敗訴;理由是,從全民健保的
規畫、法規及計算補助架構等來看,全民健保是以「投保單位」為計算基礎,與商業保險
採個人保險不同。市府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上周四判決指出,大法官第五百五十號解釋文明確揭示,憲法規定各地方自
治團體有辦理衛生、慈善等照顧其「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的義務,此也可經由全民健保
的實施而實現部分;由此可知,全民健保的補助款,應以「行政區域內居民」為計算基準
。
判決說,健保補助款規定,制定過程應給予地方政府充分的參與,儘量和地方政府協商,
避免片面決策可能造成的不合理;而補助款涉及中央及地方的權益,實際的計算基準也應
由中央和地方協商,讓地方有表示意見的機會。
台北市政府獲得本案的勝利,連帶影響九十一年度以後積欠的健保補助款以及勞保補助款
的分擔數額;至於有相同情形的其他縣市政府,中央健保局是否依本案判決「一體適用」
,或須由各縣市政府另行起訴,須看健保局的態度。
【2005/10/04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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