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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oetz (曹錦輝,你好神!!)》之銘言: : 為什麼衛生局長要下台,捷運公司總經理不用? : 同樣是官僚顢頇,為什麼道歉的下台,不道歉的可以留任??? : 這是不是雙重標準??? 這裡有則新的新聞 http://news.yam.com/cna/life/200501/20050112861109.html 首長懲處標準不同 馬英九:因女童性命垂危 中央社 2005-01-12 18:48 (中央社記者邱國強台北十二日電)台北市政府團隊連續二件重大疏失,市長馬 英九決定撤換衛生局長張珩,卻留任台北捷運公司總經理蔡輝昇,引起質疑;馬 英九對此表示,受虐女童是「性命垂危」,而頭皮撕裂旅客雖有一、二人傷勢較 重,但未達法律上「重傷」的地步,「涉及到人命,我們處分的方式就不一樣」 。 馬英九表示,張珩雖有自請處分,但調整其局長職務並不是引咎下台,或是「我 認為他做得不好」,而是他原本就兼任市立聯合醫院院長職務,且將台北市的市 醫體系管理好,對醫療服務上就完成大部份工作,才會作出這項調整。 馬英九強調,張珩對作官完全不在乎,當官對張珩來說是「跳鱷魚潭」,因此他 並沒有用「撤職」對待張珩的用意,若是用「撤職」,會讓人覺得讓張珩專任聯 合醫院院長是「處罰他」。 對於張珩專任聯合醫院院長,馬英九表示,局長是政務官,院長則屬公立醫療體 系的「師一級」級職,應屬事務官,二者無法比較;至於此案,證明EOC在運作 上沒有困難,雖然找到病床的結果荒謬,但「畢竟還是找到了」,問題在於醫生 沒有盡到責任,是醫院的問題,因此重要的不是下台,而是把問題解決。 人事處長鍾昱男對此表示,市府一級局處首長不含特支費的月薪為新台幣十一萬 元,師一級醫師的本薪約十萬元,但可領取的不開業獎金、專業獎金及其它獎金 總和,比本薪還要多得多。 -- 所以 有無涉及人命處分方式不一樣 而這個處分是「調整」不是「撤職」 傷人頭皮記大過意思是懲罰警告 但是專任聯合醫院院長並不是處罰 因此其實傷頭皮比涉及人命還可怕 請先生您不要再誤會了 謝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1.15
lzhhilly:原來要出人命了才重視是吧? >"< 140.119.41.166 01/12
MRkitty:只是頭皮掉了嘛!有那麼嚴重嗎? 140.112.214.200 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