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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大隊也拿走動招牌 議員質疑兩套標準
【記者馮復華/台北報導】
同樣拿木製招牌站在行人穿越道上,一般民眾罰三百六十元,義交人員則不用罰錢,且
這項「違法」行為,是三年前交通大隊為了宣導政令而想出的新創意,議員昨天批評「
只准州官放火」。
議員陳孋輝昨天在議會交通部門質詢時指出,北市交通大隊兩天前宣布,將全面取締街
頭隨處可見的走動招牌,但這種手持廣告牌阻礙交通的行為,始作俑者居然是宣布要取
締此行為的交通大隊,引起爭議,要求交通局增定罰則,管理這種新興的流動廣告。
陳孋輝出示義交站在馬路上舉牌的系列照片表示,從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開始,交通
大隊便請義交人員執行「道路持牌政令宣導」勤務,共花費八十萬兩千元,在執行期間
的交通尖峰期間及重要路口,由義交人員手持木牌,牌上寫著包括開車禁止打手機、駕
駛及前座要繫安全帶、酒後駕車重罰等重要交通新政。
陳孋輝表示,因為這種宣導效果花費不高且成效明顯,才會使廣告業者爭相模仿,蔚為
風潮,但「開山始祖」交通大隊卻表示要大力掃蕩這種行為,難道「只准州官放火,不
准百姓點燈」。
陳孋輝質疑,年底立委選舉,若候選人也學著舉旗幟站在道路上,罰或不罰,目前「妨
礙交通」認定困難,要求交通局訂定罰則,管理這種新興的街頭流動廣告。
交通局長林志盈表示,手持廣告站在行人穿越道,若未允許,便可開罰,但因為這種廣
告並不在車或船身,因此交通局無法可管。交通大隊長黃嘉祿表示,目前一般民眾不能
申請合法舉牌,兩套認定標準確實會有問題,將與交通局協調解決方案。
【2004/04/30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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