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好多關心的網友討論
如果先不論它在刑法的位置
以前的"和平內亂罪" 是個統治者殘害異議的授權工具
很多白色恐怖時代被無緣無故處決的受害者
很諷刺的 他們也不是真的沒有定罪的理由
然而他們的罪名就是"和平內亂罪"
只要有人看你不爽去告密 你不是被剝奪自由就是喪命
所以才會有很多的思想犯和良心犯
現在這是不可思議的事 一個人的構思 怎麼會構成犯罪的要件???
所以在解嚴後日漸開放的彼時 才會掀起廢除刑法一百條的風潮
然而 改革常常遇到的就是妥協 而理想常常沒辦法被百分百實現
所以 "刑法一百條"並沒有從我國普通刑法中消失
反而是以"舊瓶裝新酒"的方式
將原本的條文稍做修改 而變成"普通內亂罪"
其實內亂罪在刑法上的地位 跟違憲政黨在憲法上的地位有點類似
好像是應該存在 但又不敢去用它 實在很尷尬
揭竿起義 反抗政府的暴政 是否合乎正義???
德國基本法甚至保障人民有反抗政府不義之侵害的權利
日本憲法保障人民有追求幸福的權利
這些都可以作為我們考慮內亂罪存在的參考
但無論如何
有趣的是在廢除"和平內亂罪"的說法一被提出時
那些人做怎樣的反應 這才是我們觀察的焦點
至於結果如何 那是妥協的產物
看政治人物 不能只看現在 他的過去更重要
尤其有些人是屁股決定腦袋(當然你也可以說他是個通權達變的人)
但這就和法律怎麼定沒有絕對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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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逐漸地被吸引 你那迷人的笑臉
我們一起逃離這無盡頭的黑暗之中吧!!!抓緊我的手...
當我再見到你的時候
在我孩提代,非常珍惜的那些回憶
不禁又浮上了心頭... 和我舞一曲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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