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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原諒我分段回,因為這問題本來就比較瑣碎。 ※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我不想解釋太多 : 我們直接看過往的法院判例吧! : 這應該是最有說服力的 我不真去查還好,一查首先就是個大問題。 這是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而不是判例,這是差很多的… 判例才具有拘束力,裁判頂多是參考,判例代表著法院系統對於某一類 事件的法律見解有共識(至少是最高法院有),而可以拘束下級法院。 (簡單的說,下級法院做不符判例的判決,上訴後一定會被推翻。)但 裁判就沒有這個意涵,頂多是代表有人這樣判過,但可能之後不會這樣 判。這種做法留給一些爭議問題討論的空間。(當然這也付出了一些代 價,像是確定性就降低了。) 老實說,對我來說這沒什麼說服力。有人判過並不能代表他的法律主張 是對的,而且制度運作上裁判也不如判例有實際上的拘束力。 : 第一、 : 依據 75年判字第380號 要旨 : 擷取部分內容(全內容見最後) : 況且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應經被告機關審查發給證明,始得發行或播放,為 :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是未經被告機關審查發給 : 證明之錄影節目帶均不得發行或播放。至其內容有無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 : 十一條各款之情形乃屬審查之範圍,與其已否送請審查為截然兩事,不能 : 混為一談,原告所訴各節,均非可採。從而被告機關以原告有違反廣播電 : 視法之違章事實,據以科處罰鍰四千元 (折合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並沒入 : 其節目之處分,揆諸前揭規定,於法並無違誤。 : 所以由以上判例可以知道 : 法官認為 : 只要沒有送審就是違法 : 跟是否有無違背第二十一條 : 則一點關係也沒有 : 所以也就是說不管你29-1條後面 所規定的21、25、28、34的法條 : 有沒有修改都一點關係也沒有! : (更何況21 25 28 34這些條文 從民國71年以來就沒修改過) : 只要沒有送 就直接裁定違法 這只是裁判,而不是判例,判例對於法官有事實上的拘束力但裁判沒有 。很通俗的說,現在的法官只要高興,都可以有不同的判決。 再者,現行的廣電法施行細則三十六條一項是「廣告之音量不得超過節 目正常進行之音量。」和這個裁判一點關係也沒有,而在臺灣,就算是 判例,如果條文有所修改,也無法繼續援用。 裁判當判例,我必須說這種誤導是很不應該的。 : 第二 : 你認為只有在電台播映的節目 : 才受廣電法 : 然而在「所有」過去跟廣電法有關 : 所取締的錄影帶中 : 74年判字第1738號 : 色情及未經審查核可之錄影節目帶 : 五二四捲 : 75年判字第380號 : 1.淑女思春、2.……共六捲,……。(大概是色情) : 82年判字第2250號 : 的英文連續劇共數十卷 : 85年判字第108號 : 「知已」、「緣份」、「潮」 (伴唱帶)三卷 : (其他都是86-90年的判決的錄影節目帶 : 都是以色情節目為主 就不多述) : 這些節目 : 沒有一個在電視上播過 : 可是在法官的眼裡 : 全適用廣播電視法29-1條 : 及45-2條 : 而在有關廣播電視法的判決中 : 相關於 : 是否(錄影帶)有適用廣電法上的爭議 : 一條也沒有! : 也就是說 : 只要有 : 「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 : 的行為 : 卻沒有送審 : 就沒有例外 一律沒入 : ~~ : 自新政府執政以來 : 可查詢的執法最起碼超過兩百多次 : 沒入的影片最起碼超過兩萬片 : http://www.gio.gov.tw/info/radiotv/supply/supply5f-index.htm : 相關錄影帶 適法性於否的爭議卻一點也沒有 : 除非廠商是白癡 : 不然就是法律解讀 : 一向沒問題 我還是要在這裡再說一次,裁判和判例完全不一樣,裁判頂多是說以前有 人這樣判而已,而不代表上級法院有一個有拘束力的統一見解出現,也就 是之後這類的案件,可能會有不一樣的結果。 廠商不一定是白癡,實際上大部分的廠商都無力真正和政府打官司,也不 一定知道能打官司,你以為賣小電影的廠商,連現身都不一定敢現身了, 有辦法請法律顧問?有辦法出面請律師? 又,你一直用一堆實際上運作來試圖證立你的法律主張,但如果是這樣, 法學根本不用談了,老實說實際上到處都是說不通的行政行為甚至判決, 有些行為甚至成為慣例,如果沒有真正進入訴訟的話,可能一直不會被挑 戰,刑事訴訟實務上更是擺明了違反刑事訴訟法好長的一段時間哩。 之所以要有法律,正因為我們希望問題用法律的認識來解決,而不是用權 威來解決,將法律本身當成一個對象去認識,而不是聽由實際上的權威, 法學才有存在的空間。縱然在實際運作上一定要有權威,但我們不能只看 權威。 : ~~ : 而且在 : 新聞局在 : (83) 聞法 字第 11601 號中的解釋文中也說 : 三 本局對於錄影帶之管理,向依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條文為依 : 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明文規定未經本局許可擅自發行錄影 : 帶者,或錄影節目帶製作業於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前,未先送經本 : 局審查核准取得證明者,本局即得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新 : 台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 ,並沒入其節目。 : 所以還有什麼問題??? 新聞局的解釋是內部解釋,頂多是規範局內的人的行政行為,實際上根本 沒有對外的法律效力。 而真如果要談法律解釋的問題,我之前有發文提過了,我用細則和本法的 關係和關於本法的解釋不可超出文義範圍來看,而不認為可以以形式審查 來沒入,給我看一堆解釋,其中也沒有顯示出他們的推理過程,只是結論 而己,這樣無法說服我的。 你的問題是在於,你將所有政府機關的解釋拿來用,而不弄清楚這些解釋 的效力,用慣行來解釋法律,這是說不通的。 我之前的確是以為實務上是內容審查,但看來也是形式審查,那就我的想 法,這的確是錯的,那這樣來說,問題就不只是在北市府上了。 老實說我甚至覺得這場訴訟打下來,非常光碟那方不會沒有機會勝訴。 -- 自傳: 我已出生,我尚活著,我將死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36 ※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4.136 (11/15 04:40)
Alfred:老實講事前送審制根本違憲。 推 218.166.26.133 11/15
didadi:唸法律的都好早起喔 推140.112.203.201 11/15
eslite12:我現在才起床喔^^ 幫我補一下刑法啦>"< 推 61.228.37.179 11/15
didadi:之前當法律家教 一小時收600哦 推140.112.203.203 11/15
eslite12:好貴喔 真是可惡沒人性尊嚴的資本家>"< 推 61.228.33.73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