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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這個問題其實沒那麼複雜, 你講的並不全錯,但有點搞錯方向。 製作單位若是登記有案的,那麼接下來的爭點就在光碟本身是不是應適用29條之1, 我個人覺得有點爭執的空間,不過就先略過這一點吧,當它適用好了, 依29條之1準用21、25這兩個條文是最關鍵的。(另外28、34兩條應可認為與爭點無關) 先談25條,從法條文義看不出新聞局究竟是在事前或事後審查, 不過依照施行細則39條,顯然新聞局有事前審查的制度, 而未送審者,就依第45條之2沒入其節目。 但是這是否符合母法授權的範圍呢?就算是,事前審查是可被允許的嗎? 就這一點而言,若這個案子最後在行政爭訟中一路敗訴, 聲請大法官釋憲我想是有機會翻案的,尤其是這一屆的大法官比較年輕。 (對不起,為什麼違憲我沒空一一解釋,還請用功的閣下自己做做功課) 相較之下,若新聞局以內容違反21條為理由進行實質的事後審查的話, 還比較難應付,畢竟第六款或第三款都有成立的可能, 可惜他們沒那麼有擔當…… 回到是否適用29條之1,我想後來變成只送不賣也是為爭執這一點留後路吧, 可能是想要爭執是不是有發行。 不過,那條規定的也太多了吧,連「策劃」都要罰,實在是有點離譜。 台灣的言論自由真是奇妙, 在該放寬的地方這麼嚴,在該約束的地方那麼鬆…… -- 莫聽穿林打葉聲,何妨吟嘯且徐行。 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一蓑煙雨任平生。 料峭春風吹酒醒,微冷,山頭斜照卻相迎。 回首向來蕭瑟處,歸去,也無風雨也無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1.150 ※ 編輯: Alfred 來自: 140.112.151.150 (11/15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