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這個問題其實沒那麼複雜,
你講的並不全錯,但有點搞錯方向。
製作單位若是登記有案的,那麼接下來的爭點就在光碟本身是不是應適用29條之1,
我個人覺得有點爭執的空間,不過就先略過這一點吧,當它適用好了,
依29條之1準用21、25這兩個條文是最關鍵的。(另外28、34兩條應可認為與爭點無關)
先談25條,從法條文義看不出新聞局究竟是在事前或事後審查,
不過依照施行細則39條,顯然新聞局有事前審查的制度,
而未送審者,就依第45條之2沒入其節目。
但是這是否符合母法授權的範圍呢?就算是,事前審查是可被允許的嗎?
就這一點而言,若這個案子最後在行政爭訟中一路敗訴,
聲請大法官釋憲我想是有機會翻案的,尤其是這一屆的大法官比較年輕。
(對不起,為什麼違憲我沒空一一解釋,還請用功的閣下自己做做功課)
相較之下,若新聞局以內容違反21條為理由進行實質的事後審查的話,
還比較難應付,畢竟第六款或第三款都有成立的可能,
可惜他們沒那麼有擔當……
回到是否適用29條之1,我想後來變成只送不賣也是為爭執這一點留後路吧,
可能是想要爭執是不是有發行。
不過,那條規定的也太多了吧,連「策劃」都要罰,實在是有點離譜。
台灣的言論自由真是奇妙,
在該放寬的地方這麼嚴,在該約束的地方那麼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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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聽穿林打葉聲,何妨吟嘯且徐行。
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一蓑煙雨任平生。
料峭春風吹酒醒,微冷,山頭斜照卻相迎。
回首向來蕭瑟處,歸去,也無風雨也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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