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府那個VCD的確屬於免送審的範圍,該官員所引用的法條,我認為很有問題,
因為即便是非常報導,就算是非營利,也只是說成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時,
可以免辦許可,並非不用審查....
2.所以,我覺得非常報導如真要打官司,關鍵點還是在廣電法第25條,與其細則
第39條。以前政府幹過的事情,並非代表一定正確,還記得以前警察在高速公路
夜間拍攝交通超速違規,而閃光燈讓駕駛出車禍,駕駛提出國賠也通過,就沒有
在夜間照相,同理,真的要玩,這個審查的規定,未必就動不了....
※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 : 台北市府發行「健康操」VCD 和非常光碟一樣沒登記?
: : http://www.ettoday.com/2003/11/13/140-1543150.htm
: : 這件新聞你怎麼看?台北市政府說:『依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 21 25 28 34條
: 則自民國77年以來 沒有一條有修過
: (
: 廣電法自
: http://www.gio.gov.tw/info/radiotv/law/law1f.htm
: 民國82年刪第二十條
: 民國88年修正第四十四條條文
: 民國92年增訂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二十六條之一、
: 第四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
: 並修正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
: 就是沒有你說的條文
: )
: 而光碟適用於錄影帶 前面已經說過
: 至於
: 非常光碟三四集
: 改只送不賣的行為(老實說 我還是聽到有其他地方在賣)
: 我就不清楚是否觸法
: 因為法院沒有相關的判例過
: 而改成只送不賣
: 也代表著
: 之前非常光碟販賣的行為
: 是觸犯廣電法的
: 所以之前這樣的處理
: 沒有問題
: ※ 編輯: Hunterxx 來自: 203.204.135.113 (11/15 02:18)
: → cklonger:只送不賣就叫違法,太可笑了吧 推 218.160.6.52 11/15
: → TMWSTW:笑之前先想想廣電法的行政目的是什麼吧 推140.112.214.136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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