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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府那個VCD的確屬於免送審的範圍,該官員所引用的法條,我認為很有問題, 因為即便是非常報導,就算是非營利,也只是說成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時, 可以免辦許可,並非不用審查.... 2.所以,我覺得非常報導如真要打官司,關鍵點還是在廣電法第25條,與其細則 第39條。以前政府幹過的事情,並非代表一定正確,還記得以前警察在高速公路 夜間拍攝交通超速違規,而閃光燈讓駕駛出車禍,駕駛提出國賠也通過,就沒有 在夜間照相,同理,真的要玩,這個審查的規定,未必就動不了.... ※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 : 台北市府發行「健康操」VCD 和非常光碟一樣沒登記? : : http://www.ettoday.com/2003/11/13/140-1543150.htm : : 這件新聞你怎麼看?台北市政府說:『依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 21 25 28 34條 : 則自民國77年以來 沒有一條有修過 : ( : 廣電法自 : http://www.gio.gov.tw/info/radiotv/law/law1f.htm : 民國82年刪第二十條 : 民國88年修正第四十四條條文 : 民國92年增訂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二十六條之一、 : 第四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 : 並修正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 : 就是沒有你說的條文 : ) : 而光碟適用於錄影帶 前面已經說過 : 至於 : 非常光碟三四集 : 改只送不賣的行為(老實說 我還是聽到有其他地方在賣) : 我就不清楚是否觸法 : 因為法院沒有相關的判例過 : 而改成只送不賣 : 也代表著 : 之前非常光碟販賣的行為 : 是觸犯廣電法的 : 所以之前這樣的處理 : 沒有問題 : ※ 編輯: Hunterxx 來自: 203.204.135.113 (11/15 02:18) : → cklonger:只送不賣就叫違法,太可笑了吧 推 218.160.6.52 11/15 : → TMWSTW:笑之前先想想廣電法的行政目的是什麼吧 推140.112.214.136 11/15 -- ▁▁▁▁▁▁▁▁▁▁▁▁▁▁▁▁▁▁▁▁▁▁▁▁▁▁▁▁▁▁▁▁▁ 歡迎蒞臨 末名空間 - Unknown Space 海峽兩岸(TheStrait)版 telnet://mitbbs.com port:23 (GB) http://mitbbs.com port:24 (BIG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0.17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