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
我最後只想「請」問
在我拿出
這麼多過去歷史的資料
1、以及過去這麼多的執法經驗
(璩美鳳光碟 新聞局同以廣電法29-1條予以沒入
扁政府的兩百多次執法 也曾以未送審為由沒入錄影帶(碟片))
2、還有行政院新聞局、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等等的說法
(新聞局、台北縣政府、台北市政府不約而同以該光碟未送審 違反廣電法為由沒入)
3、以及這麼多最高行政法院的司法判決結果
(
關於「錄影節目帶」最高行政法院有44個判決
與我們討論有關的 的共有15個判決
74年判字第1738號、75年判字第380號、82年判字第2250號、84年判字第1717號
85年判字第108號、87年判字第1546號、87年判字第2781號
87年判字第2814號、89年判字第1923號、89年判字第974號
88年判字第1801號、89年判字第187號、89年判字第46號
90 年判 字第124 號、90 年判 字第1977號
每一案件中的錄影帶
最終都引用廣電法29-1來作判決的法條
沒有一則例外
)
來佐證我的說法之後
我要毫不客氣的問 「請問」你有什麼?
你除了說
行政院新聞局過往的解釋 無效!
或最高行政法院過往的判決 沒有足夠效力!
(一次的判決或許沒有 那15次呢?沒有一定的效力嗎?)
有沒有任何的「判解釋函」可以佐證你的說法的?
如果有(任何的其中一條也好)
那我們的確可以對
「行政院新聞局、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
針對之前非常光碟「違法販賣」的取締行為
打一個大問號!
否則的話
我實在看不出來
針對這些執法
有任何的問題及質疑的必要
當然最後結果也要等
非常光碟的製作群
對新聞局等展開訴願後的判決結果而定
但在此之前
我還是沒有得到任何的司法機關的見解
足以證明或懷疑
此項的執法是有問題的
※ 引述《TMWSTW (辱)》之銘言:
: 請原諒我分段回,因為這問題本來就比較瑣碎。
: ※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 我不想解釋太多
: : 我們直接看過往的法院判例吧!
: : 這應該是最有說服力的
: 我不真去查還好,一查首先就是個大問題。
: 這是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而不是判例,這是差很多的…
: 判例才具有拘束力,裁判頂多是參考,判例代表著法院系統對於某一類
: 事件的法律見解有共識(至少是最高法院有),而可以拘束下級法院。
: (簡單的說,下級法院做不符判例的判決,上訴後一定會被推翻。)但
: 裁判就沒有這個意涵,頂多是代表有人這樣判過,但可能之後不會這樣
: 判。這種做法留給一些爭議問題討論的空間。(當然這也付出了一些代
: 價,像是確定性就降低了。)
: 老實說,對我來說這沒什麼說服力。有人判過並不能代表他的法律主張
: 是對的,而且制度運作上裁判也不如判例有實際上的拘束力。
: : 第一、
: : 依據 75年判字第380號 要旨
: : 擷取部分內容(全內容見最後)
: : 況且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應經被告機關審查發給證明,始得發行或播放,為
: :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是未經被告機關審查發給
: : 證明之錄影節目帶均不得發行或播放。至其內容有無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
: : 十一條各款之情形乃屬審查之範圍,與其已否送請審查為截然兩事,不能
: : 混為一談,原告所訴各節,均非可採。從而被告機關以原告有違反廣播電
: : 視法之違章事實,據以科處罰鍰四千元 (折合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並沒入
: : 其節目之處分,揆諸前揭規定,於法並無違誤。
: : 所以由以上判例可以知道
: : 法官認為
: : 只要沒有送審就是違法
: : 跟是否有無違背第二十一條
: : 則一點關係也沒有
: : 所以也就是說不管你29-1條後面 所規定的21、25、28、34的法條
: : 有沒有修改都一點關係也沒有!
: : (更何況21 25 28 34這些條文 從民國71年以來就沒修改過)
: : 只要沒有送 就直接裁定違法
: 這只是裁判,而不是判例,判例對於法官有事實上的拘束力但裁判沒有
: 。很通俗的說,現在的法官只要高興,都可以有不同的判決。
: 再者,現行的廣電法施行細則三十六條一項是「廣告之音量不得超過節
: 目正常進行之音量。」和這個裁判一點關係也沒有,而在臺灣,就算是
: 判例,如果條文有所修改,也無法繼續援用。
: 裁判當判例,我必須說這種誤導是很不應該的。
: : 第二
: : 你認為只有在電台播映的節目
: : 才受廣電法
: : 然而在「所有」過去跟廣電法有關
: : 所取締的錄影帶中
: : 74年判字第1738號
: : 色情及未經審查核可之錄影節目帶
: : 五二四捲
: : 75年判字第380號
: : 1.淑女思春、2.……共六捲,……。(大概是色情)
: : 82年判字第2250號
: : 的英文連續劇共數十卷
: : 85年判字第108號
: : 「知已」、「緣份」、「潮」 (伴唱帶)三卷
: : (其他都是86-90年的判決的錄影節目帶
: : 都是以色情節目為主 就不多述)
: : 這些節目
: : 沒有一個在電視上播過
: : 可是在法官的眼裡
: : 全適用廣播電視法29-1條
: : 及45-2條
: : 而在有關廣播電視法的判決中
: : 相關於
: : 是否(錄影帶)有適用廣電法上的爭議
: : 一條也沒有!
: : 也就是說
: : 只要有
: : 「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
: : 的行為
: : 卻沒有送審
: : 就沒有例外 一律沒入
: : ~~
: : 自新政府執政以來
: : 可查詢的執法最起碼超過兩百多次
: : 沒入的影片最起碼超過兩萬片
: : http://www.gio.gov.tw/info/radiotv/supply/supply5f-index.htm
: : 相關錄影帶 適法性於否的爭議卻一點也沒有
: : 除非廠商是白癡
: : 不然就是法律解讀
: : 一向沒問題
: 我還是要在這裡再說一次,裁判和判例完全不一樣,裁判頂多是說以前有
: 人這樣判而已,而不代表上級法院有一個有拘束力的統一見解出現,也就
: 是之後這類的案件,可能會有不一樣的結果。
: 廠商不一定是白癡,實際上大部分的廠商都無力真正和政府打官司,也不
: 一定知道能打官司,你以為賣小電影的廠商,連現身都不一定敢現身了,
: 有辦法請法律顧問?有辦法出面請律師?
: 又,你一直用一堆實際上運作來試圖證立你的法律主張,但如果是這樣,
: 法學根本不用談了,老實說實際上到處都是說不通的行政行為甚至判決,
: 有些行為甚至成為慣例,如果沒有真正進入訴訟的話,可能一直不會被挑
: 戰,刑事訴訟實務上更是擺明了違反刑事訴訟法好長的一段時間哩。
: 之所以要有法律,正因為我們希望問題用法律的認識來解決,而不是用權
: 威來解決,將法律本身當成一個對象去認識,而不是聽由實際上的權威,
: 法學才有存在的空間。縱然在實際運作上一定要有權威,但我們不能只看
: 權威。
: : ~~
: : 而且在
: : 新聞局在
: : (83) 聞法 字第 11601 號中的解釋文中也說
: : 三 本局對於錄影帶之管理,向依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條文為依
: : 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明文規定未經本局許可擅自發行錄影
: : 帶者,或錄影節目帶製作業於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前,未先送經本
: : 局審查核准取得證明者,本局即得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新
: : 台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 ,並沒入其節目。
: : 所以還有什麼問題???
: 新聞局的解釋是內部解釋,頂多是規範局內的人的行政行為,實際上根本
: 沒有對外的法律效力。
: 而真如果要談法律解釋的問題,我之前有發文提過了,我用細則和本法的
: 關係和關於本法的解釋不可超出文義範圍來看,而不認為可以以形式審查
: 來沒入,給我看一堆解釋,其中也沒有顯示出他們的推理過程,只是結論
: 而己,這樣無法說服我的。
: 你的問題是在於,你將所有政府機關的解釋拿來用,而不弄清楚這些解釋
: 的效力,用慣行來解釋法律,這是說不通的。
: 我之前的確是以為實務上是內容審查,但看來也是形式審查,那就我的想
: 法,這的確是錯的,那這樣來說,問題就不只是在北市府上了。
: 老實說我甚至覺得這場訴訟打下來,非常光碟那方不會沒有機會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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