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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我最後只想「請」問 在我拿出 這麼多過去歷史的資料 1、以及過去這麼多的執法經驗 (璩美鳳光碟 新聞局同以廣電法29-1條予以沒入 扁政府的兩百多次執法 也曾以未送審為由沒入錄影帶(碟片)) 2、還有行政院新聞局、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等等的說法 (新聞局、台北縣政府、台北市政府不約而同以該光碟未送審 違反廣電法為由沒入) 3、以及這麼多最高行政法院的司法判決結果 ( 關於「錄影節目帶」最高行政法院有44個判決 與我們討論有關的 的共有15個判決 74年判字第1738號、75年判字第380號、82年判字第2250號、84年判字第1717號 85年判字第108號、87年判字第1546號、87年判字第2781號 87年判字第2814號、89年判字第1923號、89年判字第974號 88年判字第1801號、89年判字第187號、89年判字第46號 90 年判 字第124 號、90 年判 字第1977號 每一案件中的錄影帶 最終都引用廣電法29-1來作判決的法條 沒有一則例外 ) 來佐證我的說法之後 我要毫不客氣的問 「請問」你有什麼? 你除了說 行政院新聞局過往的解釋 無效! 或最高行政法院過往的判決 沒有足夠效力! (一次的判決或許沒有 那15次呢?沒有一定的效力嗎?) 有沒有任何的「判解釋函」可以佐證你的說法的? 如果有(任何的其中一條也好) 那我們的確可以對 「行政院新聞局、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 針對之前非常光碟「違法販賣」的取締行為 打一個大問號! 否則的話 我實在看不出來 針對這些執法 有任何的問題及質疑的必要 當然最後結果也要等 非常光碟的製作群 對新聞局等展開訴願後的判決結果而定 但在此之前 我還是沒有得到任何的司法機關的見解 足以證明或懷疑 此項的執法是有問題的 ※ 引述《TMWSTW (辱)》之銘言: : 請原諒我分段回,因為這問題本來就比較瑣碎。 : ※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 我不想解釋太多 : : 我們直接看過往的法院判例吧! : : 這應該是最有說服力的 : 我不真去查還好,一查首先就是個大問題。 : 這是最高行政法院裁判而不是判例,這是差很多的… : 判例才具有拘束力,裁判頂多是參考,判例代表著法院系統對於某一類 : 事件的法律見解有共識(至少是最高法院有),而可以拘束下級法院。 : (簡單的說,下級法院做不符判例的判決,上訴後一定會被推翻。)但 : 裁判就沒有這個意涵,頂多是代表有人這樣判過,但可能之後不會這樣 : 判。這種做法留給一些爭議問題討論的空間。(當然這也付出了一些代 : 價,像是確定性就降低了。) : 老實說,對我來說這沒什麼說服力。有人判過並不能代表他的法律主張 : 是對的,而且制度運作上裁判也不如判例有實際上的拘束力。 : : 第一、 : : 依據 75年判字第380號 要旨 : : 擷取部分內容(全內容見最後) : : 況且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應經被告機關審查發給證明,始得發行或播放,為 : :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是未經被告機關審查發給 : : 證明之錄影節目帶均不得發行或播放。至其內容有無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 : : 十一條各款之情形乃屬審查之範圍,與其已否送請審查為截然兩事,不能 : : 混為一談,原告所訴各節,均非可採。從而被告機關以原告有違反廣播電 : : 視法之違章事實,據以科處罰鍰四千元 (折合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並沒入 : : 其節目之處分,揆諸前揭規定,於法並無違誤。 : : 所以由以上判例可以知道 : : 法官認為 : : 只要沒有送審就是違法 : : 跟是否有無違背第二十一條 : : 則一點關係也沒有 : : 所以也就是說不管你29-1條後面 所規定的21、25、28、34的法條 : : 有沒有修改都一點關係也沒有! : : (更何況21 25 28 34這些條文 從民國71年以來就沒修改過) : : 只要沒有送 就直接裁定違法 : 這只是裁判,而不是判例,判例對於法官有事實上的拘束力但裁判沒有 : 。很通俗的說,現在的法官只要高興,都可以有不同的判決。 : 再者,現行的廣電法施行細則三十六條一項是「廣告之音量不得超過節 : 目正常進行之音量。」和這個裁判一點關係也沒有,而在臺灣,就算是 : 判例,如果條文有所修改,也無法繼續援用。 : 裁判當判例,我必須說這種誤導是很不應該的。 : : 第二 : : 你認為只有在電台播映的節目 : : 才受廣電法 : : 然而在「所有」過去跟廣電法有關 : : 所取締的錄影帶中 : : 74年判字第1738號 : : 色情及未經審查核可之錄影節目帶 : : 五二四捲 : : 75年判字第380號 : : 1.淑女思春、2.……共六捲,……。(大概是色情) : : 82年判字第2250號 : : 的英文連續劇共數十卷 : : 85年判字第108號 : : 「知已」、「緣份」、「潮」 (伴唱帶)三卷 : : (其他都是86-90年的判決的錄影節目帶 : : 都是以色情節目為主 就不多述) : : 這些節目 : : 沒有一個在電視上播過 : : 可是在法官的眼裡 : : 全適用廣播電視法29-1條 : : 及45-2條 : : 而在有關廣播電視法的判決中 : : 相關於 : : 是否(錄影帶)有適用廣電法上的爭議 : : 一條也沒有! : : 也就是說 : : 只要有 : : 「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 : : 的行為 : : 卻沒有送審 : : 就沒有例外 一律沒入 : : ~~ : : 自新政府執政以來 : : 可查詢的執法最起碼超過兩百多次 : : 沒入的影片最起碼超過兩萬片 : : http://www.gio.gov.tw/info/radiotv/supply/supply5f-index.htm : : 相關錄影帶 適法性於否的爭議卻一點也沒有 : : 除非廠商是白癡 : : 不然就是法律解讀 : : 一向沒問題 : 我還是要在這裡再說一次,裁判和判例完全不一樣,裁判頂多是說以前有 : 人這樣判而已,而不代表上級法院有一個有拘束力的統一見解出現,也就 : 是之後這類的案件,可能會有不一樣的結果。 : 廠商不一定是白癡,實際上大部分的廠商都無力真正和政府打官司,也不 : 一定知道能打官司,你以為賣小電影的廠商,連現身都不一定敢現身了, : 有辦法請法律顧問?有辦法出面請律師? : 又,你一直用一堆實際上運作來試圖證立你的法律主張,但如果是這樣, : 法學根本不用談了,老實說實際上到處都是說不通的行政行為甚至判決, : 有些行為甚至成為慣例,如果沒有真正進入訴訟的話,可能一直不會被挑 : 戰,刑事訴訟實務上更是擺明了違反刑事訴訟法好長的一段時間哩。 : 之所以要有法律,正因為我們希望問題用法律的認識來解決,而不是用權 : 威來解決,將法律本身當成一個對象去認識,而不是聽由實際上的權威, : 法學才有存在的空間。縱然在實際運作上一定要有權威,但我們不能只看 : 權威。 : : ~~ : : 而且在 : : 新聞局在 : : (83) 聞法 字第 11601 號中的解釋文中也說 : : 三 本局對於錄影帶之管理,向依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條文為依 : : 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明文規定未經本局許可擅自發行錄影 : : 帶者,或錄影節目帶製作業於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前,未先送經本 : : 局審查核准取得證明者,本局即得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新 : : 台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 ,並沒入其節目。 : : 所以還有什麼問題??? : 新聞局的解釋是內部解釋,頂多是規範局內的人的行政行為,實際上根本 : 沒有對外的法律效力。 : 而真如果要談法律解釋的問題,我之前有發文提過了,我用細則和本法的 : 關係和關於本法的解釋不可超出文義範圍來看,而不認為可以以形式審查 : 來沒入,給我看一堆解釋,其中也沒有顯示出他們的推理過程,只是結論 : 而己,這樣無法說服我的。 : 你的問題是在於,你將所有政府機關的解釋拿來用,而不弄清楚這些解釋 : 的效力,用慣行來解釋法律,這是說不通的。 : 我之前的確是以為實務上是內容審查,但看來也是形式審查,那就我的想 : 法,這的確是錯的,那這樣來說,問題就不只是在北市府上了。 : 老實說我甚至覺得這場訴訟打下來,非常光碟那方不會沒有機會勝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04.13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