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nterxx (獵人)
看板proma
標題Re: 廣播電視相關法律條文
時間Thu Nov 13 19:58:59 2003
我不想解釋太多
我們直接看過往的法院判例吧!
這應該是最有說服力的
第一、
依據 75年判字第380號 要旨
擷取部分內容(全內容見最後)
況且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應經被告機關審查發給證明,始得發行或播放,為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
是未經被告機關審查發給
證明之錄影節目帶均不得發行或播放。
至其內容有無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
十一條各款之情形乃屬審查之範圍,與其已否送請審查為截然兩事,不能
混為一談,原告所訴各節,均非可採。從而被告機關以原告有違反廣播電
視法之違章事實,據以科處罰鍰四千元 (折合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並沒入
其節目之處分,揆諸前揭規定,於法並無違誤。
所以由以上判例可以知道
法官認為
只要沒有送審就是違法
跟是否有無違背第二十一條
則一點關係也沒有
所以也就是說不管你29-1條後面 所規定的21、25、28、34的法條
有沒有修改都一點關係也沒有!
(更何況21 25 28 34這些條文 從民國71年以來就沒修改過)
只要沒有送 就直接裁定違法
第二
你認為只有在電台播映的節目
才受廣電法
然而在「所有」過去跟廣電法有關
所取締的錄影帶中
74年判字第1738號
色情及
未經審查核可之錄影節目帶
五二四捲
75年判字第380號
1.淑女思春、2.……共六捲,……。(大概是色情)
82年判字第2250號
的英文連續劇共數十卷
85年判字第108號
「知已」、「緣份」、「潮」 (伴唱帶)三卷
(其他都是86-90年的判決的錄影節目帶
都是以色情節目為主 就不多述)
這些節目
沒有一個在電視上播過
可是在法官的眼裡
全適用廣播電視法29-1條
及45-2條
而在有關廣播電視法的判決中
相關於
是否(錄影帶)有適用廣電法上的爭議
一條也沒有!
也就是說
只要有
「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
的行為
卻沒有送審
就沒有例外 一律沒入
~~
自新政府執政以來
可查詢的執法最起碼超過兩百多次
沒入的影片最起碼超過兩萬片
http://www.gio.gov.tw/info/radiotv/supply/supply5f-index.htm
相關錄影帶 適法性於否的爭議卻一點也沒有
除非廠商是白癡
不然就是法律解讀
一向沒問題
~~
而且在
新聞局在
(83) 聞法 字第 11601 號中的解釋文中也說
三 本局對於錄影帶之管理,向依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條文為依
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明文規定未經本局許可擅自發行錄影
帶者,或錄影節目帶製作業於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前,
未先送經本
局審查核准取得證明者,本局即得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新
台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 ,並沒入其節目。
所以還有什麼問題???
※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 ※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 我已經引很多次這則新聞了
: : http://www.ettoday.com/2001/12/18/703-1237877.htm
: : 新聞局晚間發布新聞稿說,依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這類影音光碟不在免送審之
: : 列,新聞局將在確定內容後,依法直接進行查扣,未來這片影音光碟內容如果有違反刑
: : 法,新聞局將另檢送檢察機關進行處理
: : 廣電法29-1條
: : 從民國71年以來就沒有修過
: : 是同一個法
: : 也是同一個年代的法
: : 因為相關的法條
: : 29-1條、45-2條
: : 從71年以來就沒有修過了
: : 而新政府依這個法
: : 沒入光碟上萬片
: : 也都是照這個法條!
: : 那已經算是廣播電視了吧
: : 又怎麼不算?
: : 錄影節目帶業:自行製作或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並供應給錄影節目帶出租、買賣或播
: : 映業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 : 而由上可知
: : 自行製作買賣錄影節目帶
: : 就是錄影節目帶業
: : 而錄影節目帶又包含光碟
: : 所以夠清楚了吧
: : 我已經說過法律有原本的本意
: : 不會那麼侷限
: : 而且光碟或錄影帶最終還是會拿到電視播放
: : 再加上
: : 新聞局之前取締已經有很多例子
: : 是沒有在電視廣播播放前
: : 就已經取締了
: : 所以這不應該是問題!
: 1.
: 廣電法
: 第29-1條
: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關
: 管理事項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之
: 規定。
: (短評:你用的是這條對吧?請注意我標出顏色的重點,容後詳述)
: 2.
: 第21條
: 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 一 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 二 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
: 三 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 四 傷害兒童身心健康。
: 五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六 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
: (短評:非常報導應該這個用不上,而且看來市政府也不打算用一條
: ,用的理由是沒經過新聞局審查。)
: 3.
: 第25條
: 電台播送之節目,除新聞外,新聞局均得審查;其辦法由新聞局定之。
: (短評:何謂節目?我下面第6點有列出廣電法第2條第八項中有明確的
: 定義,所以,沒透過電台來撥放的東西,不能稱為"節目",既然不是節
: 目,何需新聞局審查?)
: 4.
: 第28條
: 無論任何類型之節目,凡供電台使用者,其輸入或輸出,均應經新聞局
: 許可。
: (短評:何謂電台?我下面第6點有列出廣電法第2條第三項中有明確的
: 定義,所以,無論任何類型的節目,只要不是提供廣播電台、電視電台
: 使用者,不論輸入或輸出,應該就不須經過新聞局許可。)
: 5.
: 第34條
: 廣告內容涉及藥品、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材、醫療技術及醫療業務
: 者,應先送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取得證明文件。
: (短評:這一條,應該也跟非常報導無關。)
: 6.
: 第2條 本法用辭釋義如左:
: 一 稱廣播者,指以無線電或有線電傳播聲音,藉供公眾直接之收聽。
: 二 稱電視者,指以無線電或有線電傳播聲音、影像,藉供公眾直接之收
: 視與收聽。
: 三 稱廣播、電視電台者,指依法核准設立之廣播電台與電視電台,簡稱
: 電台。
: 四 稱廣播、電視事業者,指經營廣播電台與電視電台之事業。
: 五 稱電波頻率者,指無線電廣播、電視電台發射無線電波所使用之頻率
: 。
: 六 稱呼號者,指電台以文字及數字序列表明之標識。
: 七 稱電功率者,指電台發射機發射電波強弱能力,以使用電壓與電流之
: 乘積表示之。
: 八 稱節目者,指廣播與電視電台播放有主題與系統之聲音或影像,內容
: 不涉及廣告者。
: 九 稱廣告者,指廣播、電視或播放錄影內容為推廣宣傳商品、觀念或服
: 務者。
: 一○ 稱錄影節目帶者,指使用錄放影機經由電視接收機或其他類似機具
: 播映之節目帶。
: 一一 稱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指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
: 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之事業。
: (短評:綜合上述第3點、第4點及第6點一起來談,討論第3點與第4點,由
: 廣電法第25條、第28條來看,可以知道,新聞局所要審查的、許可的都是
: 要透過電台這個媒介物,既然該製作單位公開承認他們已經登記在案,可
: 知,新聞局為其主管機關,但管的著他們,不代表能管的著他們要製作出
: 什麼東西,非常報導光碟不是透過他們自己的電台播送,也不是給其他的
: 電台播送,所以,根據廣電法第25條,他們不需送新聞局來審查,當然,
: 新聞局也不能根據這一點說他們的光碟沒經過審查,所以查禁,同理,依
: 據廣電法第28條,非常報導光碟並無提供給任何電台使用,當然該光碟的
: 輸入或輸出,亦不須經新聞局許可。因此,新聞局說非常報導光碟沒經過
: 審查或是許可而查禁它們,是不合廣電法的。璩美鳳的事件早已不適用現
: 在的廣電法,就算第29-1條沒變,其他相關的法條、法律也都沒變?它牽
: 涉到第21條、第25條、第28條及第34條,這些有變嗎?更何況,我也不覺
: 得璩美鳳光碟用廣電法中未審查的理由來查禁是合理的,至少當年很多法
: 律人的觀點也沒說什麼廣電法。)
: http://www.ettoday.com/2001/12/17/139-1237747.htm
: 這條新聞,有大致提到璩案的各個法律層面。
: http://www.mediawatch.org.tw/media_news/news.asp?id=1680
: 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1666243.shtml
: http://times.hinet.net/SpecialTopic/921105-soongCD/0390447.htm
: 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1664194.shtml
: 上面四篇,是有些法律專家、相關主管單位的看法。
: http://yam.udn.com/yamnews/daily/1667667.shtml
: 上面這篇,主要是想告訴你,如果不管有無放在電台都該審查
: 、未審查就能查禁,民進黨將能查禁所有國民黨本身、周圍組織的
: 廣告、文宣、影片等等。
: 法律就是法律,只要人家的光碟還沒交給電台撥放,交給電台使用,
: 就不能用第25條、第28條來查禁人家的光碟,否則,何需多此一舉立
: 這兩條,何不把電台二字去掉?既然電台二字在這兩條條文中出現,
: 他不會是立法委員無聊加的吧?為何寫電台不寫報紙、書籍等等?因
: 為這是廣電法,只要東西不在電台出現,廣電法就管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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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204.135.113
※ 編輯: Hunterxx 來自: 203.204.135.113 (11/13 22:25)
→ TMWSTW:唉,我的確覺得一直以來的解讀是有問題的 推140.112.214.136 11/15
→ TMWSTW:但如果真要一直引權威,那判例當然大… 推140.112.214.136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