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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法的問題 由高雄市新聞處來解釋應該合理吧?? 不過我還是想看看新聞局會給我什麼樣的回應 http://tw.news.yahoo.com/2003/11/07/society/cna/4355394.html (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七日電) 「非常報導」光碟風波愈演愈烈,高雄市政府新聞處長林耀文今天指出, 此事不應透過媒體擴大渲染,以免助長負面文宣效應,更不值得被鼓勵; 他並認為,是否取締光碟,主管機關應依法行政,審慎研議相關條文規定 ,再執行公權力,以免淪為被人利用的工具,也可避免爭議。 林耀文指出,主動前往到各區執行取締色情光碟與盜版光碟錄影帶,是新 聞處職責所在;然而,根據修法後的廣電法第29條之1 的規定,在廣電節 目供應事業中,只有發行業需辦理特許,其他販售、出租、播出等不需申 請。此外,在廣電法施行細則第39條也有「免送審」類的規定,應屬於藝 文表演類。 對於光碟的風波,林耀文表示,整個社會不應該偽善、雙重標準來看待。 他說,高雄市長謝長廷在第一次競選時,某位白姓藝人所謂「不是人」的 攻擊影帶為例,謝長廷一貫地堅持他的原則,也就是尋求司法途徑來解決 問題。 他強調,惡質的選舉文化不值得鼓勵,也不需擴大渲染。所以,新聞處在 研議相關條例後,認為不會隨他人起舞。若有人認為在這次光碟事件中受 到波及而不滿,應該循著正常的司法途徑,而不是恣意透過媒體加以渲染。 他又說,為讓民眾有更寬廣的言論空間、新修訂的「廣播電視法」已將錄 影節目帶、光碟節目買賣、出租、播映等須申請才能營業的項目撤銷。 92110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78.167.162 ※ 編輯: AAQQUUAA 來自: 202.178.167.162 (11/10 0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