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urston (aa)》之銘言:
: 非常光碟一案根本不適用於廣電法
: 看一下第二條就夠了
: 第二條
: 本法用辭釋義如下:
: 一 稱廣播者,指以無線電或有線電傳播聲音,藉供公眾直接之收聽。
: 二 稱電視者,指以無線電或有線電傳播聲音、影像,藉供公眾直接之收視與收聽。
: 三 稱廣播、電視電臺者,指依法核准設立之廣播電臺與電視電臺,簡稱電臺。
: 非常光碟並沒有在廣播電視播放
: 自不能為廣電法所稱之節目或錄影帶節目規範
為什麼只看到一二三
十、十一呢?
十、稱錄影節目帶者,指使用錄放影機經由電視
接收機或其他類似機具播映之節目帶。
十一、稱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者,指經營、策
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
、錄影節目帶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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