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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urston (aa)
看板
proma
標題
Re: 非常報導光碟 黃輝珍:視法律而非政治問題
時間
Mon Nov 10 04:36:29 2003
非常光碟一案根本不適用於廣電法 看一下第二條就夠了 第二條 本法用辭釋義如下: 一 稱廣播者,指以無線電或有線電傳播聲音,藉供公眾直接之收聽。 二 稱電視者,指以無線電或有線電傳播聲音、影像,藉供公眾直接之收視與收聽。 三 稱廣播、電視電臺者,指依法核准設立之廣播電臺與電視電臺,簡稱電臺。 非常光碟並沒有在廣播電視播放 自不能為廣電法所稱之節目或錄影帶節目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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