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ublicAffai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非常光碟一案根本不適用於廣電法 看一下第二條就夠了 第二條  本法用辭釋義如下: 一 稱廣播者,指以無線電或有線電傳播聲音,藉供公眾直接之收聽。 二 稱電視者,指以無線電或有線電傳播聲音、影像,藉供公眾直接之收視與收聽。 三 稱廣播、電視電臺者,指依法核准設立之廣播電臺與電視電臺,簡稱電臺。 非常光碟並沒有在廣播電視播放 自不能為廣電法所稱之節目或錄影帶節目規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2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