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nterxx (獵人)
看板proma
標題Re: [轉貼]依法追究「非常報導」光碟法律責任
時間Sat Nov 15 16:48:33 2003
老實說
我還是覺得
寫這篇文章的人
沒有實際的去瞭解
廣電法及相關細則規定
-影音光碟是屬於錄影帶的一種是無庸置疑的~細則38條已經做了說明
而錄影帶是否以廣播電視為規範限制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
對相關沒有在廣播電視上播放的錄影帶
也做出了相同的判決
-所以這部分也不是問題
所以以過去的判決慣例
就算非常光碟的人
去行政法院訴願
被駁回的機率
非常的高
而看了這麼多篇
真正有碰到核心的
還是Alfred所寫的
廣電法細則39條的事先審查制度
是否有危憲的考量
而事先審查制度
是否就等同於危憲
在我國的而言
這是不必然的
因為在釋字414號解釋中
就曾對於藥事法 及藥事法細則中的廣告及商業促銷之事先檢查制度
做出解釋過
最後在最終的解釋文當中
法官認為
言論自由 在增進公共利益方面
是可以給予限制的
所以在保障人民健康安全著想
還是認可該條文 沒有危憲的疑慮
(
當然有部分不同意見書
持了不一樣的看法
認為事先審查權是言論自由最大打壓者
並引用了奧國、德國、日本、美國等世界各國憲法
對於事先審查權的 皆持反對或部分反對的例子為由
所以認為該法有危憲之於
)
而在廣電法細則39條中的事先審查制度
如果要用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
上述的任何一條
都過於牽強
宣告危憲應該是合理的
機率也非常的高
但在廣電法細則39條宣告危憲之前
相關的行政單位
用過去的慣例執法
我還是覺得沒什麼問題!
※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 m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2051
: 4+122003111500369,00.html
: 2003.11.15 工商時報
: 依法追究「非常報導」光碟法律責任
: 工商社論
: 日前引發政治人物嚴厲批評,以及民間熱烈討論的「非常報導」光碟事件,因為親
: 民黨立委邱毅昨天在立法院爆料幾位資深媒體人也涉嫌幕後主導而使案情擴大;行政院
: 院長游錫?則在答詢時指出,光碟事件屬於言論自由範圍,與法務部業務無涉,但與新
: 聞局業務有關,當事人應該自行提出訴訟與舉發。事實上,從光碟顯示的內容來看,相
: 業者或代言人要用「言論自由」為其脫罪或正當化,可能相當勉強;另一方面,新聞局
: 指示依照廣播電視法規定加以取締,也相當牽強,我們建議被害人應依據刑法誹謗罪規
: 定,向司法當局提起告訴,才能有效獲得救濟,並防止污染社會風氣。
: 從假借「肝癌」台語訛音來諷刺宋楚瑜患了「官癌」開始,非常報導光碟即成功地
: 引來社會各界注意,也從此掀開了朝野政黨總統大選外一章的激烈批鬥。雖然從被鎖定
: 「評論」對象名單如宋楚瑜、林豐正、蔡正元、陳文茜、鄭麗文、鄭逢時、邱毅、傅崑
: 萁、徐中雄、尤清、蔡煌瑯、鄭志龍等來看,朝野政黨,乃至無黨籍的熱門政治人物都
: 包括在內,很難遽下判斷說光碟專門以某一特定政黨或特定顏色為批判對象,以及為特
: 定總統候選人助選。但是,持平而言,被鎖定的評論對象,仍然以在野黨的人居多,國
: 親兩黨反應特別激烈,應該就是這一個原因。
: 另外,從官方處理態度,例如執政的中央政府、高雄市政府取締、追究態度相當消
: 極,而最能代表在野勢力執政的台北市政府,取締態度最積極,甚至不惜引發朝野市議
: 員圍剿與議論,我們也可以看出光碟攻擊對象的政黨屬性雖然不是很明顯,但聲援綠色
: 陣營,打壓泛藍陣營的意味十足,難怪外界以擁扁人士利用光碟助選來看待了。
: 但不管光碟的製作與散布是為了為泛綠助勢,或為了替扁出面打宋,用諸如「肝癌
: 」或愛作官字眼形容宋楚瑜,或指稱鄭麗文是「香爐派掌門人」,我們都認為踰越言論
: 自由的範圍及尺度,包括民進黨、中央與地方政府,乃至某些所謂的專家學者,都不可
: 用維護言論自由這面神聖旗子來掩護這種可能的違法行為。有心糾正國會、政客、媒體
: 社會亂象,值得朝野各界肯定,甚至共襄盛舉,但若以涉及利用明顯人身攻擊言詞來羞
: 辱特定人物,我們就不認為是言論自由的保障對象,而應訴諸法律要求超然、公正審判
: 。
: 然而,對於游錫?院長認定光碟事件屬於新聞局業務,以及新聞局長黃輝珍指示依
: 據廣播電視法追究查緝,我們卻認為有商榷餘地。眾所周知,廣電法的立法目的是「管
: 與輔導廣播及電視事業」,而光碟只要家裡有電腦就可以閱覽,根本不需要或不必然透
: 過廣播及電視途徑,新聞局憑什麼可以用廣電法來加以取締?退一步言,即使有人將非
: 常報導光碟利用廣播或電視播放,新聞局要查辦、追究責任的也只限於播放的廣播或電
: 視台,新聞局實在不宜以光碟內容不雅或不法而越界取締光碟。當然如果出版法仍然「
: 在世」的話,利用出版法來取締也許還說得過去,但在朝野都尊重、肯定新聞自由的前
: 提下,出版法廢止是壽終正寢,追究涉嫌違法的光碟與背後製作人法律責任最好還是另
: 循他途。
: 我們的想法是,利用「肝癌」、「香爐派掌門人」字眼來形容特定對象,不管這些
: 特定對象的政治立場或政黨屬性如何,都已構成「毀損他人名譽」的程度,社會大眾道
: 德上可以加以非難,輿論可以加以批判,法律上更應該加以追究。具體而論,我們認為
: 新聞局、台北市政府不應該利用頗有爭議的廣電法來取締非常報導光碟,如此反而治絲
: 益棼;我們建議,包括宋楚瑜、邱毅、鄭麗文等自認為個人名節已受到光碟傷害,或個
: 人名譽已受到光碟侮辱者,不妨依據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及三百十四條向檢警機關提
: 起加重誹謗罪告訴,或者依據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名譽受到侵害要求損害賠償,以獲取
: 適當救濟,並藉此遏止隨意詆毀他人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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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fred:414其實主要是因為商業行為的關係。 推 218.166.26.133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