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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tteland ()》之銘言: : 看看陳清秀推卸責任、避重就輕的說法....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jun/15/today-o5.htm : 東星大樓求償案 是條件不利 非工作不力 : ■陳清秀 : 鄭文龍律師六月十日在貴報自由廣場之投書(以下簡稱鄭文),比較北市府與北縣府 : 九二一地震救災績效,其中誤會甚多,對市政府同仁士氣打擊不小。本人曾執業律師 : 十多年,目前擔任市府法規會主委,實際參與善後工作,特就所知澄清如下: : 積極主動救災 成功救出一○七人 : 九二一地震東星大樓倒塌之後,前副市長歐晉德立即趕到現場指揮救災,先後動員二 : 萬多人次、九隻搜救犬及四三○輛次的車輛,於十日內成功救出一○七人並完成現場 : 清理。市府特將受災戶安置於凱悅等五星級大飯店,並慰問與協助喪葬服務。同時, : 成立市府層級的東星大樓災後專案小組,積極協助受災戶處理善後事宜。市府救災行 : 動明快確實,備受各界肯定,並非鄭文所稱「推一下才動一下」。 : 捐款發放 東星大樓受到補助最多 : 市府處理民間捐款,為確保公正透明,特成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將用途公布於社會 : 局網站,經得起公評。市府實際對東星大樓重建補助經費高達九千五百多萬元,平均 : 每戶領取補助一一二萬元,遠超過北縣「博士的家」每戶六十萬元重建補助。此一重 : 建補助原本即由市府主動規劃辦理,並非如鄭文所稱是其爭取才發放。鄭文說每戶補 : 助最多六十萬元,亦有誤會。 : 未收取規費 成功查封建商財產二億多元 : 受災戶申請土地謄本,北市松山地政所自始未向受災戶收取規費。實際上依法徵收的 : 法定規費,且自八十九年九月起其各項申請所需法定規費,均由市府代付。 : 另外,北市地政機關在八十八年十月間即積極配合地檢署要求凍結建商等涉案人員全 : 部土地。同時在八十九年五月間法院命令假扣押時,即於收文當日辦妥假扣押登記, : 才能查封到涉案人六億三千多萬元(以八十八年現值計)的土地,並非如鄭文所說有 : 「拖延數個月」的情形才查封登記的情形。 : 目前重建中 可望明年完工 : 市府為協助東星大樓重建,主動召開重建方案研商會議,向住戶分析各種方案的利弊 : ,並在住戶決定方案後,特別配合專案變更都市計畫,放寬建蔽率,盡力協調相關重 : 建事宜,於九十一年九月即核發重建建照,重建工作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動工,可望於 : 明年十月完工,受災戶很快就可以重建家園,並非如鄭文所稱「至今重建遙遙無期」 : 。 : 是「條件不利」 非「工作不力」 : 由於新莊「博士的家」死亡人數四十五人,當時是八十三年新建大樓(距八十八年九 : 二一地震只有五年),可適用對受災戶相當有利的「消費者保護法」,又經法院查封 : 建商財產高達九億餘元,遠超過受災戶五億左右的求償金額,同時建商相關負責人在 : 法院第一審被判決有罪,並判決應賠償八億七千多萬元,因此住戶較能在民事上要求 : 建商接受五億餘元的和解賠償,並以和解款項作為重建經費。 : 反之,東星大樓死亡人數高達八十七人,興建於民國七十二年間,比博士的家早了十 : 一年,無法適用民國八十年才施行的消保法,又距離地震時已達十六年之久,再加上 : 建商早在十餘年前停業,相關負責人或已罹患重病、死亡或人在國外未歸,民刑事法 : 院對於負責人也尚未判決,查封的財產扣除在九二一地震之前已經設定的高額抵押債 : 務後,所剩不多,顯然不足以賠償本件受災戶請求廿四億多元之損害,故建商與受災 : 戶無法達成和解,也就沒有和解款項可供支應重建經費。因此,兩案情況截然不同, : 關鍵是條件太不利,而不是市政府團隊工作不力,也就是因為受災戶向建商求償尚未 : 成功,市府才大幅增加平均每戶重建補助金額一一二萬元,連同相關社會救助金額高 : 達二‧六億元(也比博士的家社會救助金額一億多元高出許多),因此鄭律師實不宜 : 以不充分的資訊,任意抹煞市府同仁的努力。 : 作法容有差異 盡力救災應予肯定 : 東星大樓與博士的家兩案的案情差異甚大,市府採取救災的相關作為當然與北縣有所 : 不同,然而積極協助災民的企圖心、魄力及施政能力則並無二致,自不能因客觀條件 : 極差,以至於未能促成建商與受災戶和解,即責怪市府救災績效不佳。 : 鄭律師義務協助東星大樓受災戶提出訴訟,本府表示敬佩。但鄭律師對市府各機關的 : 行政作業並不充分了解,所以會有上述誤會的說法。期望今後如有評論本案時,應先 : 充分了解相關資訊再作評論。 : (作者為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好吧! 有人要找學法的, 鄭先生有聽到..... 所以, 我九先生就濫竽充數吧! 陳清秀先生的文章主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積極主動救災 成功救出一○七人 二.捐款發放 東星大樓受到補助最多 三.未收取規費 成功查封建商財產二億多元 四.目前重建中 可望明年完工 五.是「條件不利」 非「工作不力」 六.作法容有差異 盡力救災應予肯定 裡面,沒提到任何稍微具體的國賠訴訟問題。 第五點,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是災民向建商的求償依據, 與災民向市府請求的國賠訴訟一點關係都沒有。 更具體的說, 陳清秀先生這篇文章完全迴避去說明市府為什麼堅持跟災民訴訟到底的原因及理由。 在國家賠償法中, 公務員的故意過失導致人民遭受損害, 政府機關必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東星大樓的內部結構是受到北市府工務單位的檢查與認可, 但在88年921震災中, 周邊大樓在同樣震度下都未曾發生重大損害, 只有東星整棟坍塌,屋毀人亡, 因為東星連五級震度的搖晃都經不起, 更何況是七級以上的九二一, 但東星的檢查卻是年年合格。 災民在歷經家破人亡的傷痛後, 才恍然大悟市府的建築結構檢查作業是如此疏忽, 因而提起國賠。 同樣的國賠訴訟 在震災發生主要的幾個縣市都有災民提起, 絕大多數都獲得理賠, 但只有北市府堅持與災民訴訟到底, 因為北市府有另一位九先生, 他大概認為災民應該在繁複的國賠訴訟中學習法律, 所以,在國賠訴訟中連續敗訴兩次, 仍然堅持上訴到底, 讓災民在家破人亡的日子等待了6年, 未來第三審上訴還有得等, 大概等災民都死光投胎了, 就不會有人去向他抗議了。 我贊成政府不能濫賠, 但一個敗訴兩次的市政府, 是不是也該想想自己為何敗訴? 或許不斷上訴也是北市府應有的權利吧, 但訴訟程序的規定是基於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才有不斷上訴的規定, 一個市政府竟然自以為是人民不斷的與另一群災民在法院玩訴訟遊戲而不之檢討己過, 這是不可思議的行為, 或許也只有哈佛法學博士的市長才做得出來。 另外補充一點, 國賠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的一環, 北市府的所有訴訟費用都由台北市民的稅金負擔, 這些稅金, 九先生拿來跟九二一災民打官司。 陳清秀先生曾經是我非常敬佩的行政法大師, 但這篇迴避重點隱瞞事實的文章, 讓我徹底看不起他。 ----------------------------------------- 以上是學法的人的淺見, 如果能有更多學法的人來討論這個問題, 筆者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1.70.253
Kampfer:就事論事理性討論的範例 <(__ __)>140.122.223.179 06/15
wetteland:推,9先生好厲害 219.68.90.36 06/15
powerpacers:難怪台北會沒錢,不是賠錢就是打官司218.163.171.203 06/15
beefsoup:這一篇寫的真沒話講. 討論問題當如是之. 211.75.144.138 06/15
lefan:強者 還有人能反駁嗎?140.113.127.117 06/15
mariners:原來是這樣 我都差點給他騙了 210.85.50.38 06/15
Escarra:其實跟三重淹水事件很像啊,反正市府的責任止於 218.166.28.157 06/15
Escarra:「輔導」災民向「廠商」求償,至於市府自己的行 218.166.28.157 06/15
Escarra:政疏失的責任是絕對不輕言承認的。馬市府一向如 218.166.28.157 06/15
Escarra:此。其他例子太多了,幾乎只要出事都是如此。 218.166.28.157 06/15
Cosmoswalker:陳老師上課有井有條,我是很佩服的,但...218.171.227.103 06/15
Escarra:板上6054篇解析這種心態講的不錯。 218.166.28.157 06/15
Zsanou:推.... 203.73.112.217 06/15
bmount:不懂..拿錢打官司不給災民.只是為一各理字.好怪!꜠ 61.229.48.129 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