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Y9 (我就是GY九)
看板proma
標題Re: 東星大樓求償案 是條件不利 非工作不力
時間Fri Jun 17 17:06:25 2005
※ 引述《JeffyLiaw (傑飛)》之銘言:
: 標題: Re: 東星大樓求償案 是條件不利 非工作不力
: 時間: Fri Jun 17 15:38:54 2005
:
: 大概整理一下市府主張,以及法院判決理由(來駁斥市府主張)的對
: 照表;其中第五點還滿欠人罵的 -_-|| 訴訟技巧上,當然可以恣意
: 抗辯「市府有過失的時點,是在民國七十年(市府沒有盡履勘、查驗
: 之責的時候),而非九二一大地震把東星震垮的時候」,不過政府打
: 國賠訴訟怎麼能夠全以輸贏為務?該賠的本來就要賠,胡謅半天只是
: 更讓人不齒而已。
:
: ==
:
: 1. 本案不應該適用國家賠償法:
: 依國家賠償法第16條、第17條等規定,本法自70年7月1日施行,
: 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 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之不
: 法行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後者為限,本件東星大樓之建
: 造執照於70年02月23日核發,結構審查之時間必在之前,則伊所
: 屬公務員於結構審查之行為早在國家賠償法施行前,依法律不溯
: 及既往原則及前開規定,無適用國家賠償法之餘地。
:
: 台灣高等法院:
:
: (1) 在核發建照的部分,由於建照核發的時點,在國家賠償法施
: 行之前,所以沒有國賠的適用。
:
: (2) 在後續建築檢查的部分,依照「保護規範理論」,建築法規
: 除了規範建商與行政機關之外,另外還有保護第三人的意涵
: ,而且市政府「建築檢查」的時點,在國家賠償法施行之後
: ,自然有國賠的適用。
:
: -> 結論:本案適用國家賠償法。
:
: 2. 即使適用國家賠償法,市府所屬公務員也沒有故意或過失:
: 從建築法第26條之責任歸屬、內政部頒訂之審查表及內政部90年
: 4月13 日函釋可知,建築法規範目的非要求嚴格意義之實質審查
: ,即結構審查未要求達到「設計複算」之深度,本件審查人員業
: 依內政部訂定之審查表規定項目於權責範圍內辦理完成,並已審
: 視其所採用之相關法定參數是否正確,設計方法是否係公認通用
: ,分析方式是否合理。鑑定報告稱系爭大樓有「弱柱強樑」,導
: 致結構破壞之缺陷,係因運用諸多現代觀念及技術分析評估,才
: 能發現出隱藏於系統中之瑕疵,並非表示本件不符當年規定,因
: 以K 值=1.0之建築物而言,當時法令並無規範,且非經詳細計算
: 無法得知。是本件公務員就結構設計審查已盡其法令所規定義務
: ,並無故意或過失之情形。
:
: 台灣高等法院:這裡資料很雜,反正結論是認為市府(所屬之公
: 務員)有過失。
:
: 3. 市府公務員沒有監工的責任。
: …技師應於現場施工過程中,分別依法負其監造人、承造人之責
: 任,及施工實務之施工技術、指導工作,在整個施工過程中,主
: 管建築機關之勘驗人員既非駐在工地現場監造或承造之人員,亦
: 無是項責任義務甚明。
:
: 廢話...
:
: 4. 市府並無勘驗不當,也與「東星倒塌」此結果沒有因果關係:
: 從上述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指出:本件東星大樓倒塌,
: 除天災因素外,應可歸責於負責施工之營造廠及設計建築師或 3
: 樓及5 樓之使用者及第一銀行,並無伊,是被上訴人指摘:伊所
: 屬公務員有審查及勘驗不當之情形,就損害之發生,不具「相當
: 性」,且無條件關係,與本件應無相當因果關係。
:
: 台灣高等法院:「市府的過失」固然不是造成結果的唯一因素,
: 但仍然不妨礙相當因果關係的成立。
:
: 5. 即使市府公務員有責任,也已經超過請求時效:
: 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如東星大樓因伊所屬公務員審查
: 及勘驗過失,所造成之損害結果為建築物有瑕疵之損害,該損害
: 於72年間東星大樓建造完成時即已發生,88年九二一地震係天災
: ,並非損害發生之時。因此,本件自損害發生時起至被上訴人起
: 訴時(90年09月20日)止,早逾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五年
: 之請求權時效等語抗辯,
:
: 台灣高等法院:時效是從「損害發生時」(即九二一大地震當天
: )起算,而非「市府作錯事」的時間起算,時效抗辯為無理由。
:
:
: --
: you're a cow
: give me some milk or else go home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20.135.177.248
: 推 beefsoup:哇靠!這第五點真是屌斃了! 既使我錯,那又怎樣?! 211.75.144.138 06/17
其實第五點真正扯的地方不是他提出國家賠償法五年消滅時效的規定,
而是在於他如何解釋「損害發生時點」。
任何上過大一民總的大學生都知道,
不論是國家賠償,或是民法上一般的侵權行為,
損害發生時點是在「損害結果發生時」(有房子倒塌),
而不是在「損害行為完成時」(有房子蓋好)開始起算,
如果連這一點都不知道,
教授是不可能給你pass的。
試問,
沒有九二一震倒東星,哪來的房屋倒塌,哪來的人命傷亡?
你家房屋沒倒,你怎麼知道建商偷工減料,市府監督失責?
市府的說法翻成白話就是:
「房子蓋好之後五年內住戶要在房子沒倒塌沒出事的情況下,
自己發現市府監督建商有缺失,
否則就別想再跟市政府主張國家賠償!」
市府當災民是神仙還是X光透視眼?
虧你們市長還是哈佛法學博士?
台北市政府在第五點所主張的,
是在任何實務或理論的法學見解都不曾出現的說法,
真想看看撰寫這篇答辯狀的律師或市府法制人員的長相,
怎麼會有法律人昧著良心寫出這種天才的答辯狀?
-------------------------------------
這兩天看這種無釐頭的答辯狀弄得火氣很大,
等一下要找人去吃碗芒果冰退退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1.70.253
推 yisdl:後來妳更會看到,這種無人性的說法成為媒體主流140.112.213.153 06/17
→ yisdl:That is Taipei City!140.112.213.153 06/17
推 dirak:唉,這些中國台北城的首長泯滅良心成這樣140.112.253.180 06/17
推 funfunchen:推一下...218.169.233.229 06/17
推 neoiverson:謝謝指教 我們一切"依法行政" 211.75.139.44 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