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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asonman (reason)》之銘言: : ※ 引述《ric104 (你家有田嗎??)》之銘言: : : 政務官哪時候要下臺的確法律沒規定(除非已經走到要被彈劾那一步) : : 看的是首長及他個人對民意尊不尊重以及他的臉皮夠不夠厚 : : 反應出來的實質影響就是效率跟執行力 : : 要讓他搞到像公務員那種多作多錯少作少錯不作不錯的地步 : : 那最後的結果就是由民眾來承擔 : 既然沒規定 : 就請不要說沒下台就是不對 如果到法律有規定那就已經是法律責任 你似乎一直以為政治責任是法律規定來的阿?? 那我還真好奇你怎麼可以有自信發了好幾篇文章凹一堆 自己連一點概念都沒有的東西?? : : 送交監察院是遵守程序正義?? : : 政務官的任免需要走監察院這一道?? : : 那請問前陣子馬市府的"小內閣"改組去職的人是不是都經過監察院的彈劾?? : 是可以不要 : 但送交監察院哪裡不行? : 路不是只有一條 : 不是你覺得對的就是對 送監察院是已經到在追查他的法律責任了 政務官要負的是政治責任 沒時間自己打.. 我國目前之文官體制可大別為政務官與事務官。關於政治責任,其意義乃指 ,公務員(且限於政務官)於其決策不為內閣或國會所接受,或執行時發生 嚴重錯誤或嚴重偏差,致使國家或人民受損害,或於主管業務內發生重大災 害,或個人言行、私生活有重大不當之情時,應引咎辭職,以示負責;相反 的,事務官並不負政治責任,只負行政責任,行政責任乃指,當公務人員違 反法令上之義務時,國家可透過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對之為制裁,行政責任 又可分為懲戒處分及考績處分(又稱懲處,大法官於釋字491認懲處實質上屬 於懲戒處分)。政治責任與行政責任之區分,除了適用對象之不同外,尚有 下列諸點: 有無法律依據之不同:政治責任沒有法律上之依據,蓋政務官沒有身分保障 ,所以政務官負政治責任時不需有法律上之依據,假使立法院以法律明定政 務官應在何種情狀下負政治責任,那就不叫做政治責任了,而是法律上責任 ,且如此將與行政責任難以區分;行政責任則需有法律上之依據,蓋事務官 享有身分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對其之俸、職位有 所變動或令其去職(參釋字 483),目前我國關於事務官之行政責任,規定於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人員考 績法。 制裁機關不同:政治責任多由政務官本人主動表示負責;行政責任則由上級 長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制裁手段不同:政治責任只有辭職下台一途;行政責任則有撤職、休職、降 級、減俸、記過、申誡(參公懲法,惟依公懲法第九條第二項,撤職、申誡 於政務官亦適用)、免職 、記大過、記過、申誡、扣薪、降薪(參考績法) 。 馬英九如果覺得常崎德連政治責任都不需要負 那就更不需要把他送監察院彈劾 等到監察院作成不彈劾的決議後 再顯的自己光明磊落處置正確 整個就是不想處分也不想單罵名的不負責任行為 還真的有人(例如你)認為他依法行政處置正確 甚至還不忘歌功頌德一番讚揚他遵守程序正義 (那些真正有擔當的人大概都要被你視為違法行政的鴨霸大王..) : : == : : 我不知道你為什麼要把自己搞的這麼難看 : : 如果還要繼續凹 我也沒時間陪你玩 請自便 : 我覺得一點都不難看 : 我只是看不慣有人成天喊著下台下台 : 既然路不是只有一條 : 就請不要太武斷 有時候你覺得不難堪是因為根本不知道自己哪裡難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44.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