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asonman (reason)
看板proma
標題Re: 馬市長
時間Mon Jan 10 14:54:08 2005
※ 引述《ric104 (你家有田嗎??)》之銘言:
: 政治責任追究的範疇比法律責任大
我想這就是你立論的根據吧
我是不知道這句話哪裡來的
你不妨可以說說
我到看過其他的東西
「責任政治」落實了嗎?一文中 作者 隋杜卿
關於責任的範圍,有所謂廣義的責任,係指包括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兩種而言。政務官
因負國家政策方針之決定,及領導監督所屬機關執行決策之責,故政治責任係政務官專
負之責任也。至於法律責任,係政務官、事務官均負之責任也。所謂狹義的責任,通常
係專指法律責任而言。
就我國責任政治的法規與制度面來看,法律責任的部分,不論是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或是懲戒責任,即使對政務官與事務官仍有不同的課責規定,但如有違背職
務,對於法令規定某事有應為或不應為之義務而未盡其義務,或不依法令處理公務,而
應受法令制裁者,不僅法制形式粲然大備,加之司法、考試、監察機關得以逐漸落實憲
法所揭示「超越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的精神,法律責任的追究縱仍有令人徒
喚奈何之例,但相較於政務官應負的政治責任而言,後者不僅全無法規範可供依循,政
治運作實務上亦難謂形成可資參酌的慣例,而往往形成朝野各說各話的爭議。
既然政務官掌有決定政府政策及領導監督所屬機關執行國家政策之權力,歸納民主先進國家政務官以責任政治作為應對進退典範的模式,又有集體責任和個別責任之別。若是政策違反了國民公意、監督所屬不力致使人民權益受損、甚或個人言行失當,但並未發生違法行為時,大多視情節之輕重、民意之反映,而由政務官個人進行政治判斷,選擇以「道歉」與「主動辭職」的方式,展現落實責任政治的魄力,此種情形下所追究的責任,當屬個別責任。否則,被迫所負起的政治責任,固然有維持個別負責的可能,但亦有衝擊執政團隊,而被課以集體責任的危機,實際的運作則須
視各國政府體制內制衡機關的設立,以及政黨政治的互動而定。
很明顯的,這位作者把政治責任跟法律責任分為兩種
並沒有誰的範疇比較大的問題
所以小馬可以追究常的法律責任,而不追究政治責任
文中也提到政治責任很難規範
: 有政治責任也有法律責任
這裡我假設你的立論是對的
負政治責任是下台
負法律責任是送到監察院被彈劾
若彈劾確定則送至公懲會
公懲會的決議可以是申誡或撤職
倘若是申誡
那麼政治責任跟法律責任要負哪一個呢?
哪一個比較有效力呢?
: 馬英九如果覺得常歧德連政治責任都不需要負
: 那就更不需要把他送監察院彈劾(如1)
: 如果常歧德嚴重到需要送監察院彈劾
: 那有任免權的馬英九怎麼還會把他留下來(如4)
: 根本不是什麼依法行政
: 既然知道監察院不可能作成彈劾決議 那又為什麼要送??
: 等到監察院作成不彈劾的決議後 就可以顯的自己光明磊落處置正確
: 順便可以讓一些馬迷認為他景仰的馬帥遵守程序正義
: 整個就是不想處分也不想單罵名的不負責任行為
: 當然整個概念不是這麼簡單
: 學者也有認為在公務員懲戒法裡規定政務官的撤職 申誡
: 會混淆政治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意涵
: 我沒那麼多時間 有興趣請你自己去看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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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8.12.180.67
推 lolly:怎麼又變了一個論點?一開始不是說馬英九 61.230.136.105 01/10
→ lolly:無權決定?被電了以後又改口?這篇文章一 61.230.136.105 01/10
→ lolly:點也沒有佐證你的任何說法啊,護到這樣也 61.230.136.105 01/10
→ lolly:算厲害了 61.230.136.105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