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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看的條文 根據政務人員法草案 第十四條 政務人員得隨時請辭。政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辭職以 示負責: 一、決策錯誤,或主管政務發生 重大失誤,對國家或人民造成重大損害者。 二、對部屬執行政策疏於監督,嚴重影響人民權益者。 三、言行重大瑕疵,影響聲譽及政府形象者。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難以行使職權者。 跟你列出的很相似 所以我說下台是對的 第十六條 政務人員違反本法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置外,應依公務員懲戒法、刑事法律 或其他法律予以處罰。其因犯罪經提起公訴,而認為情節重大者,得先行停止其職務。 再看到公務員懲戒法 第二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第十九條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 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 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審議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 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 書之繕本。 所以我說送交監察院依法行政也是對的 ※ 引述《ric104 (你家有田嗎??)》之銘言: : 馬英九如果覺得常崎德連政治責任都不需要負 : 那就更不需要把他送監察院彈劾 : 等到監察院作成不彈劾的決議後 再顯的自己光明磊落處置正確 : 整個就是不想處分也不想單罵名的不負責任行為 : 還真的有人(例如你)認為他依法行政處置正確 : 甚至還不忘歌功頌德一番讚揚他遵守程序正義 : (那些真正有擔當的人大概都要被你視為違法行政的鴨霸大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8.12.180.67
ric104:有點受不了一直要幫人上課orz 218.166.44.190 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