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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asonman (reason)》之銘言: : 這是我看的條文 : 根據政務人員法草案 : 第十四條 政務人員得隨時請辭。政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辭職以 示負責: : 一、決策錯誤,或主管政務發生 重大失誤,對國家或人民造成重大損害者。 : 二、對部屬執行政策疏於監督,嚴重影響人民權益者。 : 三、言行重大瑕疵,影響聲譽及政府形象者。 :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難以行使職權者。 : 跟你列出的很相似 : 所以我說下台是對的 : 第十六條 政務人員違反本法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置外,應依公務員懲戒法、刑事法律 : 或其他法律予以處罰。其因犯罪經提起公訴,而認為情節重大者,得先行停止其職務。 : 再看到公務員懲戒法 : 第二條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 一、違法。 :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 第十九條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 : 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 : 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審議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 : 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 : 書之繕本。 : 所以我說送交監察院依法行政也是對的 : ※ 引述《ric104 (你家有田嗎??)》之銘言: : : 馬英九如果覺得常崎德連政治責任都不需要負 : : 那就更不需要把他送監察院彈劾 : : 等到監察院作成不彈劾的決議後 再顯的自己光明磊落處置正確 : : 整個就是不想處分也不想單罵名的不負責任行為 : : 還真的有人(例如你)認為他依法行政處置正確 : : 甚至還不忘歌功頌德一番讚揚他遵守程序正義 : : (那些真正有擔當的人大概都要被你視為違法行政的鴨霸大王..) 程度差太多實在很無力..你根本看不懂我再講什麼orz 再講簡單一點..希望這是最後一次 政治責任追究的範疇比法律責任大 你可以比較兩者的處罰事由 另外再想想第9條二項為什麼那樣規定 如果一個政務官要被追究法律責任那就已經很嚴重 既然沒有政治責任 那就更不會有法律責任 幼稚園教學法: 把政治責任當作一個開口小的洞 法律責任當成一個開口大的洞 如果能穿過去就表示不用負責.. 1.能穿過小洞 自然也穿的過大洞 如果連政治責任都沒有 怎麼會去追究法律責任 2.穿不過小洞 而穿的過大洞 有政治責任 無法律責任 3.穿不過小洞 穿不過大洞 有政治責任也有法律責任 4.穿不過大洞 那自然也穿不過小洞 所以 馬英九如果覺得常歧德連政治責任都不需要負 那就更不需要把他送監察院彈劾(如1) 如果常歧德嚴重到需要送監察院彈劾 那有任免權的馬英九怎麼還會把他留下來(如4) 根本不是什麼依法行政 既然知道監察院不可能作成彈劾決議 那又為什麼要送?? 等到監察院作成不彈劾的決議後 就可以顯的自己光明磊落處置正確 順便可以讓一些馬迷認為他景仰的馬帥遵守程序正義 整個就是不想處分也不想單罵名的不負責任行為 當然整個概念不是這麼簡單 學者也有認為在公務員懲戒法裡規定政務官的撤職 申誡 會混淆政治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意涵 我沒那麼多時間 有興趣請你自己去看看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44.190
fallin0601:辛苦你了.... 218.166.62.100 01/10
neoiverson:辛苦你了 211.75.139.44 01/10
tuliptree:@@ 結論是負不負責要看心情囉 211.74.91.203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