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lenchuang (相信台灣堅持改革)
看板proma
標題Re: 馬市長
時間Mon Jan 10 15:51:36 2005
※ 引述《reasonman (reason)》之銘言:
[恕刪]
: 很明顯的,這位作者把政治責任跟法律責任分為兩種
: 並沒有誰的範疇比較大的問題
: 所以小馬可以追究常的法律責任,而不追究政治責任
: 文中也提到政治責任很難規範
有作功課了,不錯不錯,再接再厲..
可惜你還是只看你想要看的
原文說責任有兩種,跟豬哥亮說的斯斯有兩種是不一樣的
政治責任跟法律責任並不是完全分離的
只是作者把他們分開來解釋罷了
否則你要怎麼解釋又下台又被判刑的政務官?
當然,政治責任多半是自覺性的,你也可以厚著臉皮不下台
就跟這次的某公司總經理一樣..
但是厚著臉皮不下台並不能規避政治責任
人民依然有罷免權,至少在下次的選舉,市府團隊仍要承受這件事造成的後果
(說到這個我就很無奈啊..這些選民..唉..)
: : 有政治責任也有法律責任
: 這裡我假設你的立論是對的
: 負政治責任是下台
: 負法律責任是送到監察院被彈劾
: 若彈劾確定則送至公懲會
: 公懲會的決議可以是申誡或撤職
: 倘若是申誡
: 那麼政治責任跟法律責任要負哪一個呢?
: 哪一個比較有效力呢?
: : 馬英九如果覺得常歧德連政治責任都不需要負
: : 那就更不需要把他送監察院彈劾(如1)
: : 如果常歧德嚴重到需要送監察院彈劾
: : 那有任免權的馬英九怎麼還會把他留下來(如4)
: : 根本不是什麼依法行政
: : 既然知道監察院不可能作成彈劾決議 那又為什麼要送??
: : 等到監察院作成不彈劾的決議後 就可以顯的自己光明磊落處置正確
: : 順便可以讓一些馬迷認為他景仰的馬帥遵守程序正義
: : 整個就是不想處分也不想單罵名的不負責任行為
: : 當然整個概念不是這麼簡單
: : 學者也有認為在公務員懲戒法裡規定政務官的撤職 申誡
: : 會混淆政治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意涵
: : 我沒那麼多時間 有興趣請你自己去看看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8.88.254.159
推 sshsshssh:"政治責任"對馬英九與馬團隊已經失效... 222.250.178.113 01/10
→ sshsshssh:馬英九的作風才是真正可能成為"台灣新獨裁 222.250.178.113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