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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賣祇是違規的詭辭     文/南方朔    有一則新聞,因為被選舉稀釋掉了,因而它的重要意義遂相對地被降低。那就是京華 城的違規營業案。    法律的本質與盲點   京華城違規營業,但卻以「試賣」之名正式開張,但無論它用什麼詭辭,違規就是違 規。它自恃財大氣粗,每天30萬的罰款照交,而規照違,在法律的範圍內,沒有人能奈它 何。   而由京華城的所為,就讓人想起稍早前的砂石車問題。在過去那個繁榮的經濟泡沫仍 在持續的吹脹之際,砂石需求龐大,砂石車在老闆的鼓勵與撐腰下,不但超載,還一路超 速。他們對違規連續處罰毫無所謂,甚至撞傷了人,還要倒車乾脆將傷者輾斃,老闆自會 賠償,而司機過失殺人,反正坐牢不會太久,老闆也自會給家屬補助。砂石車的問題和京 華城一樣,該罰的和該賠的都不逃避。他們沒有利用特權,也沒有規避法律上的義務。   這就是法律的本質及它所造成的盲區。沒有任何一個社會,可以藉著法律條文將人類 一切合宜的行為,規範得鉅細靡遺。於是,法諺遂曰:「法律綿密如網,唯強者能穿透之 。」但儘管有這樣的法諺,以及強者鑽法律漏洞的可能,但在民主法治進步的國家,人們 終究還是很難看到京華城或砂石車這樣的情況。尤其是像京華城這種案例,幾乎可以百分 之百肯定,它在西方幾乎絕無可能出現,而這並不是因為法律,而是社會不可能接受。京 華城案如果在西方出現,媒體會譴責它,消費團體會抵制它,而可能最嚴重的,乃是它所 屬的百貨業或商人團體會認為它丟了大家的臉,使商人蒙羞,而將它的會員資格取消。   因此,由京華城案在台灣的吵吵鬧鬧,我們實在在思想上搞錯了許多問題。類似於京 華城這樣的案例,它既涉及法律,但也並非完全能靠法律來規範,否則法律即會嚴苛到酷 政如虎的地步──例如,如果我們往後新訂一條法律,對惡性違規者加重其罰,那麼,什 麼叫惡性違規?惡性與不惡性間將如何區分?當法律想要把所有的問題都規範進來的結果 ,最後反而可能是法律也為之瓦解。   那麼,為什麼在西方類似於京華城這樣的案例從未聽聞呢?西方的豪商鉅富多得不可 勝數,任何違規違法,無論多重的罰則,對他們大概都祇能算九牛一毛,那麼,他們是依 靠什麼來抗拒違規違法的快樂呢?   對這個問題,以前林語堂先生在《生活的藝術》裡,倒是一針見血地提出了一個重要 的觀念,在中文裡,它被稱為「人品」,而在西方,它則有許多不同的名稱,Manners、S tyle、Character 等皆可適用。林語堂是在談文化藝術時指出了這個觀念,但它卻超過了 文化藝術:「這人格是屬於德性的,也是屬於藝術性。它意在注重人類的瞭解心、高尚心 、出世、不俗、不卑鄙、不瑣屑的觀念。」這種人格,他稱之為「人品」。    社會形成的重要概念   其實,無論東方的「人品」,或西方的Manners、Style、Character,都是社會形成裡 的重要概念,它和道德及法律都有關,但卻又不完全是道德或法律。它毋寧更應當說是一 種人的品質,既受到習俗的制約,但本身自主的價值認定可能更為重要。有了這種品質, 工商界的大老闆們可能仍然會去做些違法的事情,但至少一定知道如果做了像京華城這樣 的事,必定會被廣泛的認為是沒品、沒格調,會被同業恥笑甚或排斥,他以大老闆身分參 加同輩的活動,也可能會受到另眼相看。這麼多內在外在的網狀機制相互作用下,他們即 自動的不會去做這種事情。Manners、Style、Character 這些代表了「人品」的字,它所 指的,乃是一種比法律更基礎的品質。當一個人有了這些品質,包括他自己或別人,都會 認為這才是「體面」或「正派」(Respectability)。在這裡,所謂的「體面」或「正派 」,是指一個人站出去,會覺得無所羞愧的態度與心情。   對於Manners、Style、Character、Respectability這一大組彼此相關且重疊的字,紐 約州立大學傑出歷史教授希梅法(Gertrude Himmel farb)在最近剛出的《社會的去道德 化》這本書作裡,即將19世紀英國的經驗,以及這些字與觀念的發生做了極詳盡的探討。   她指出,英國在1787年喬治三世的時代,公布了一項宣告,以「鼓勵同情心與美德, 並防止和處罰邪惡、褻瀆及敗德之事項」,從此即進入了所謂的「維多利亞美德時代」。 英國的價值提升,同樣也影響到了整個歐洲。   在喬治三世的時候,工業革命業已開始,那時的英國與歐洲均落後、野蠻、粗俗,而 貧窮和剝削亦日復一日的趨於嚴重。因而從喬治三世到後來的維多利亞女王,遂展開了一 系列的文化與價值改革。那真是人類歷史上最大規模且持續最久的精神向上提升運動。它 除了展開家庭價值裡的節儉、努力工作、自立自強,以及行為的自律外,更重要的乃是以 人品為訴求要求無論貧富皆以做紳士君子為目標,包括博愛、無私、助人,以獲得自己的 心安與別人的尊重。而除了這些價值方向外,同時也包括政府的改革,如致力於階級區隔 的鬆弛、社會偏見的淡化,以及公務人員的清廉與減少權力濫用等。所有的這些價值事項 被定位為「美德」(Virtues),而綜合在人們身上的總體品質,即稱為「優質」(Chara cters),而它具體表現出來的,即是「人品」或「格調」(Manners)──到了後來,由 於社會改變,這個字已變成了更形式化的「禮儀」,這已和它本來的意義有了極大的差異 。而所有的「格調」與「人品」最後顯露出來的總體評價,即稱「體面」或「正派」。    格調比法律更重要   所有的這些字詞,都是理解19世紀西方社會的關鍵詞。當時的英國思想家柏克(Edmu nd Burke)即說過:   ──「格調(或人品)比法律更重要,甚至可以說,在相當範圍內,法律依靠它始能 存在。……它以一種恆久、持續、獨特且無形的方式影響著人。它把整體的形式與色調給 了人們,根據它的質地,它可以充實道德,或者即是它若壞質地即會摧毀掉道德。」   由柏克的解釋已可看出,所謂的「人品」與「格調」與道德和法律都有關,但並不完 全相同,但「人品」與「格調」卻更為基本的特性。   由今日回頭來綜合評價,「維多利亞美德」、貞節和家庭價值等,從性自由的角度而 言,當然造成了壓抑。它有許多繁文褥節也的確太過虛偽。但它那主張人應提高「人品」 與「格調」的部分,卻對後來的文明無疑有著極為長遠的影響力。在「人品」與「格調」 的自我要求下,社會始有可能向上提升,包括有權力的人,也才會自我勉勵去做紳士。美 國思想家泰恩(Hippolyte Taine)在去過英國後,即對它的「紳士」極為誇讚,認為英國 紳士人格完整,能犧牲奉獻,有良心,並能清楚的判定善惡。而由此產生的對「體面」和 「正派」的追求,甚至可以說乃是西方政治及文化價值的基礎。   因此無論東西方,「人品」、「格調」、「正派」,都是重要的原則,有格調和正派 的人,它會自律,以求不辱沒自己;縱使有能力,但也不會去濫用自己的能力;而社會團 體也據此標準來運作,以免使己失去尊嚴。而可惜的,這種對「人品」和「正派」的要求 ,在我們社會裡卻已蕩然無存,我們社會裡對人的失去格調並無所謂,我們羨慕並崇拜有 權和有錢的人,但對他們的失格則不計較,這是低俗的現實主義。正是在這樣的基礎上, 才會有京華城這種沒人品、沒格調的事情發生。由京華城案,我們所看到的,乃是我們社 會另一個可悲的側影。 -- -掌握權力者自稱弱勢的訴求,不要被感動。 -權貴被解除特權後訴求自己被迫害,不要同情。 -謊言劣行被拆開後,卸責推諉的政治人物,不能信賴。 by 王健壯 11/21/200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