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otorro:個人真的覺得VCD≠錄影帶很絕..鑽漏洞XD 推 218.34.247.117 11/14
※ 引述《Hunterxx (獵人)》之銘言:
: 我不想解釋太多
: 我們直接看過往的法院判例吧!
: 這應該是最有說服力的
: 第一、
: 依據 75年判字第380號 要旨
: 擷取部分內容(全內容見最後)
: 況且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應經被告機關審查發給證明,始得發行或播放,為
: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是未經被告機關審查發給
: 證明之錄影節目帶均不得發行或播放。至其內容有無違反廣播電視法第二
: 十一條各款之情形乃屬審查之範圍,與其已否送請審查為截然兩事,不能
: 混為一談,原告所訴各節,均非可採。從而被告機關以原告有違反廣播電
: 視法之違章事實,據以科處罰鍰四千元 (折合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並沒入
: 其節目之處分,揆諸前揭規定,於法並無違誤。
: 所以由以上判例可以知道
: 法官認為
: 只要沒有送審就是違法
: 跟是否有無違背第二十一條
: 則一點關係也沒有
: 所以也就是說不管你29-1條後面 所規定的21、25、28、34的法條
: 有沒有修改都一點關係也沒有!
: (更何況21 25 28 34這些條文 從民國71年以來就沒修改過)
: 只要沒有送 就直接裁定違法
台北市府發行「健康操」VCD 和非常光碟一樣沒登記?
http://www.ettoday.com/2003/11/13/140-1543150.htm
這件新聞你怎麼看?台北市政府說:『依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屬於免辦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的範疇
。』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明定,「辦理非營利性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宜或
專以免費提供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或廣告予無線廣播、電視電臺、有線廣播
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使用之政府機關、學校、獨資、合夥、公司或
其他法人組織,免辦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許可」。
你說只要不送審就是違法,那台北市政府用這一條來免送審,你怎麼看呢?
如果市府說的合理,再看下面一條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2003/11/14/polity/twdaily/4366518.html
常報導光碟製作單位「台灣媒體革命工作室」,昨日原本將公開第三、四輯報導,不過
委任律師代表莊勝榮召開記者會表示,由於製作進程擔誤,第三、四輯非常報導延至近
日內發行,對於新聞局及台北市政府取締,莊勝榮強調,非常報導光碟並不是營利行為
,不需要事後受審,「新聞局與台北市政府根本不了解法律規定」。
顯然,該律師也是用與台北市政府同樣的法條來說明他們不需送審的法律依據。
這兩篇報導你怎麼看?
: 第二
: 你認為只有在電台播映的節目
: 才受廣電法
: 然而在「所有」過去跟廣電法有關
: 所取締的錄影帶中
: 74年判字第1738號
: 色情及未經審查核可之錄影節目帶
: 五二四捲
: 75年判字第380號
: 1.淑女思春、2.……共六捲,……。(大概是色情)
: 82年判字第2250號
: 的英文連續劇共數十卷
: 85年判字第108號
: 「知已」、「緣份」、「潮」 (伴唱帶)三卷
: (其他都是86-90年的判決的錄影節目帶
: 都是以色情節目為主 就不多述)
: 這些節目
: 沒有一個在電視上播過
: 可是在法官的眼裡
: 全適用廣播電視法29-1條
: 及45-2條
我跟你在談的一直是廣電法第25條,廣電法只有這條說到審查。
爭議點,很多人都提過了,
1.光碟適不適用廣電法,以前光碟是用出版法的,算是出版物的一種。
2.就是讓你適用好了,非常報導應不應該送審,也是個爭議。
另外,你舉的這些例子,就適用廣電法,但也未必跟今天的例子有關,
就算有關,應該引用的法條不同,廣電法不是只有一條,非常報導可以
用第25條來看,而你舉的那些,用其他的法條也能處理....
: 而在有關廣播電視法的判決中
: 相關於
: 是否(錄影帶)有適用廣電法上的爭議
: 一條也沒有!
: 也就是說
: 只要有
: 「經營、策劃、製作、發行或託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錄影節目帶」
: 的行為
: 卻沒有送審
: 就沒有例外 一律沒入
: ~~
: 自新政府執政以來
: 可查詢的執法最起碼超過兩百多次
: 沒入的影片最起碼超過兩萬片
: http://www.gio.gov.tw/info/radiotv/supply/supply5f-index.htm
: 相關錄影帶 適法性於否的爭議卻一點也沒有
: 除非廠商是白癡
: 不然就是法律解讀
: 一向沒問題
: ~~
: 而且在
: 新聞局在
: (83) 聞法 字第 11601 號中的解釋文中也說
: 三 本局對於錄影帶之管理,向依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條文為依
: 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明文規定未經本局許可擅自發行錄影
: 帶者,或錄影節目帶製作業於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前,未先送經本
: 局審查核准取得證明者,本局即得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新
: 台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 ,並沒入其節目。
: 所以還有什麼問題???
判例太古老,出版法已廢,廣電法重修,而且這一條適用在錄影帶不是光碟....
而且你上面給的連結,只能知道有哪些違規的,不能知道他們什麼東西違規。
給你一點重點,非常報導只送不賣,能取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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