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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isdl (豆豆龍請丟)》之銘言: : ※ 引述《abcdeffg (你快樂我也快樂)》之銘言: : :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Moment/newfocus-index/ : : 0,3687,930222024+93022221+0+133413,00.html : : 至於台北市選委會決議「大選、公投投錯票匭不算有效票」及「U」字型的投票動線, : : 連宋競選總部發言人蔡正元表示,目前還不能說台北市選委會的決議就是 : : 全數泛藍縣市的決議,但在選務行政上應該較行得通,且「U」字型的投票動線 : : 比較不會出錯。蔡正元並指出,以前台北市長和台北市議員雖同時舉行, : : 但投錯票匭也不算有效票,因此市長票匭開出後就可直接宣布結果, : : 不必再等市議員開票,這種作法有前例可循。 : 如果開了這種惡例 : 那以後若國民黨執政 : 民進黨也如法炮製 : 利用地方首長對抗中央 : 那國家還會進步嗎? : 小鼻子小眼睛 到現在還是一樣王八 1.行政命令不能逾越法律 2.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無效票之條件,但無投錯票匭之情事) 但於八十七條-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匭...處新臺幣...之罰鍰 3.公投法第二十五條"無效票之認定,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二條" 選罷法其無效票條件也無投錯票匭之情事 但於公投法第五十條"將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處新臺幣...之罰鍰" 2+3之前題(公投票和選舉票有不同的定義) 於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一條: 選舉票應刊印各組總統...之號次,姓名及相片... 如果公投票有這些欄位才算是選舉票 於公投法第二十二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 如果總統選票上有印這些東西(總號,主文,同意,不同意欄)才算是公投票 4.行政院說投錯不罰,抵觸上列條文 台北市說投錯不算,法律中也沒有規定到底是算有效或算無效,應交由大法官解釋 不是行政院或台北市說了就算,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三條之"認定有爭議時..." 指的應是該條中九項無效票情事之認定有爭議時,不應適用投錯票匭之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18.149
flew:引法條~推~ 推140.112.251.164 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