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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總統府前進行抗爭? 台北市政府處理是否妥當? 集會遊行法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本次遊行範圍:請見以下附檔 http://www.tmpd.gov.tw/all-3-1.php?topage=1&t_type=d&id=1225 因此主管機關應為中正一分局或台北市政府兩者之一,需參照遊行範圍是否已超過 中正一分局管轄範圍,經查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 http://www.tmpd.gov.tw/all-searchdead.php?t_type=sh1 屬中正一分局管轄範圍,並無跨區,故可判定此次遊行僅需向中正一分局提出申請。 但若集會遊行區域涉及總統府附近管制區域,則主管機關非中正一分局,應屬內政部 ,(請參照集會遊法第6條。) 根據集會遊行法第6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 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 國際機場、港口。 三 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 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 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 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根據以上條文,查閱總統府附近,集會遊行的地點範圍限制區域,應參照 內政部91年11月公報,如下: 內政部公報/卷期7:11 (91.11.16)/頁 203,系統識別號為: H0204100 : 但在網路上只有條文,沒有顯示圖檔 請見以下連結 http://readopac.ncl.edu.tw/cgi/ncl10/ncl10detail?632c48303230343130302c4269444a 4658794c42724356416f2c32302c2c 但法規中有明列,若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因此,我們需探討兩個部分 1. 抗議地點是否有涵蓋到公報中的限制範圍? 如果有, 則需要內政部核准(因為總統府附近的限制範圍不屬台北市政府管轄,應屬內政部管轄) 倘若內政部沒有核准抗議進入限制區域,則踏入該區域進行集會遊行應為違法行為, 倘若內政部有核准,則不為違法行為 如果抗議地點沒有涵蓋到公報中規定總統府附近的限制區域,則按照主管機關- 台北市政府已通過集會遊行申請,應無違法。 集會遊行法第9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 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 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 預定參加人數。 五 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 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