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在總統府前進行抗爭? 台北市政府處理是否妥當?
集會遊行法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本次遊行範圍:請見以下附檔
http://www.tmpd.gov.tw/all-3-1.php?topage=1&t_type=d&id=1225
因此主管機關應為中正一分局或台北市政府兩者之一,需參照遊行範圍是否已超過
中正一分局管轄範圍,經查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
http://www.tmpd.gov.tw/all-searchdead.php?t_type=sh1
屬中正一分局管轄範圍,並無跨區,故可判定此次遊行僅需向中正一分局提出申請。
但若集會遊行區域涉及總統府附近管制區域,則主管機關非中正一分局,應屬內政部
,(請參照集會遊法第6條。)
根據集會遊行法第6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 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 國際機場、港口。
三 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 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
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
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根據以上條文,查閱總統府附近,集會遊行的地點範圍限制區域,應參照
內政部91年11月公報,如下:
內政部公報/卷期7:11 (91.11.16)/頁 203,系統識別號為: H0204100 :
但在網路上只有條文,沒有顯示圖檔
請見以下連結
http://readopac.ncl.edu.tw/cgi/ncl10/ncl10detail?632c48303230343130302c4269444a
4658794c42724356416f2c32302c2c
但法規中有明列,若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因此,我們需探討兩個部分
1. 抗議地點是否有涵蓋到公報中的限制範圍?
如果有,
則需要內政部核准(因為總統府附近的限制範圍不屬台北市政府管轄,應屬內政部管轄)
倘若內政部沒有核准抗議進入限制區域,則踏入該區域進行集會遊行應為違法行為,
倘若內政部有核准,則不為違法行為
如果抗議地點沒有涵蓋到公報中規定總統府附近的限制區域,則按照主管機關-
台北市政府已通過集會遊行申請,應無違法。
集會遊行法第9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 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 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 預定參加人數。
五 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
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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