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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uriCrab (日落時分)》之銘言: : ※ 引述《razors (razors)》之銘言: : : 就是啊, : : 我看不出來在哪裡違法了. : 第六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 在此限: : 一 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 不過向來都沒人在管這一條 就當作有核准好了 : 第七條 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 依法設立之團體舉行之集會、遊行,其負責人為該團體之代表人或其指定 : 之人。 : 不知道這三次(320、327及延長時間的部分)負責人是不是我們親愛的黨主席... : 第九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 這次的申請都是現地申請 大概是被歸類到重大緊急事故了 : 個人沒學法 只懂得找法規來看 : 除了就地申請的規範值得思考外 馬老大這次應該沒有行政責任才對 沒有行政責任? 中選會都被砸了耶 但是因為這件事被逮捕的人到現在為止有幾個人啊... 第 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 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四 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 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 六 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請看11條之2 同樣舉中選會的例子..中選會被砸了耶 沒有危害到社會秩序? 為什麼你沒有列到第11條? 選擇性的嗎? 第 22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遊行時,參加人應即解散。 宣告中止或結束後之行為,應由行為人負責。但參加人未解散者,負責人 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挖勒..看到這一條... 為什麼馬市長說民眾不疏散中央要負責任 應該叫負責人(也許是連宋吧..也許不是)去負責吧 第 2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 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 二 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 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 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抱歉..我只會舉中選會被砸的例子 不過這邊馬市長的確是有出來警告說要依法行事 雖然不濟事,但是他做了 所以他沒錯,Good. 第 29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 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0號那天申請的人是誰啊? 馬市長應該用這條去逮人了吧? 還是說就地合法還溯及以往? 第 30 條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 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 萬元以下罰金。 挖賽...這例子就不勝枚舉了 隨便去那邊看看 到處都是這類的標語吧,還有人大剌剌的噴在馬路上勒 花車舞台上也幾乎通通都是這類人吧? 還不抓? 我是不知道你為什麼只列那短短幾條啦 明明後面違反的條文就一大堆 這樣總證明馬英九應該要負責任吧? 不過我不是學法的 也許這些條文不應該這樣用 也許馬市長的用法才是對的 lol : 個人覺得部分人批評馬老大屬於不沾鍋型 但身為公僕本來就應該不沾鍋吧 你是說警察不該查案、辦案 你是說公務人員如果有文件要處理的話要推給其他人去做 你是說在國家公園看到有人砍保育的樹或抓保育動物要視而不見? 不然請解釋一下你這句話的意思是? -- ◢██◣ LOVE & PEACE █◤◥█ █◣◢█ ◥██◤ 用愛和和平消弭戰爭 ◢██◣ ◢█◤◥█◣ BY orangeman/wynnel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8.8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