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neyMonkey ()》之銘言:
: (1)台北市分多少百分比 ?
: (2)為什麼健保欠費不能直接從統籌分配款扣 ?
: (3)我是台北市民.
: (4)第(2)第(3)是用來湊行數的.
先談什麼叫做統籌分配款
統籌分配款是地方政府(包含直轄市、縣市)其屬於國稅之稅收
(如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等),中央政府收受之後,根據中
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九條規定,其定義為正式編制人事費
、法定社會福利支出及基本建設經費三者的總和。根據財政收支
劃分法(簡稱財劃法)第十六條之一的規定,可將統籌分配稅款
大分為二個部份,一為統籌總額的百分之九十四,屬於確定可分
配給直轄市、縣市及鄉鎮的款項,亦即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另一
為百分之六,屬於為中央保留而用以支應地方緊急及重大需求的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行政院院會正式在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就九十年度的中央政府統
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比例作成決議,確定北、高兩直轄市分配比例
由原來的百分之四十七調降為百分之四十三、縣市政府由原來的
百分之三十五提高為百分之三十九、鄉鎮市分配比率維持原百分
之十二。(參考89.9.6靜宜大學新聞深度分析簡訊第七十八期
靜宜大學通識教育中心編印 中央統籌分配款紛爭難平?林金賢
靜宜大學財務金融系主任)
接著來談 為何台北市的健保費問題
縣市政府他們也欠繳健保費,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原本地方政府均有分攤勞工健保補助款的義務,但於八十七年十
月二十八日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精省條例)
公布施行後,健保法也配合修正,台灣省各縣市之補助款統一由中
央負擔,僅剩北高兩市之補助款,需由地方政府負擔。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都是以被保險人作為計算基準
,而被保險人之計算方式,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0號解釋意旨,
指的是地方政府應該負擔的法理是基於全民健保措施兼有照顧到地方
自治團體內住民的範圍,因而地方自治團體有義務就此部分分攤其健
保費用。也就是說地方自治團體對於部分被保險人之保險費應該在有
社會連帶關係之情形下,才有分攤補助額之義務。更詳切的說法是,
全民健保實施之事項,如果與地方政府在於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下,所
應自行負責執行之事項有密切之關聯性,例如地方自治團體內住民因
健保實施而受惠,地方政府因而減輕原本需支出照護其居民之經費,
這部分地方政府才有分擔補助額之義務存在。所以健保補助款的分攤
計算基準是以被保險人的所在地來計算,而不是以被保險人的公司所
在地作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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