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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rticulture (caught unawares)》之銘言: : 你錯了!你說的行政驗票是重點有效票,但無效不重新認定,問題的爭議點並沒有解決。  這個說法是那裡來的?願聞其詳。 : 如果50萬上街頭要求,還不能動用緊急命令那要多少人才夠? : 所謂獨立不代表不能合作吧?由行政院咨請司法院驗票...這有什麼問題嗎?我不懂呀~  單以人數說的話,300萬人都不一定夠了…313反扁據說有三百萬人  表達對總統的不信任…  而且緊急命令是國家「緊急危難」的狀況下才發動…而且力量非常  大,認定過寬是很危險的事。就處理問題的必要性來說,甚至有學  者主張要廢除了。(可以去看 緊急命令的性質--一個初步看法  顏厥安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民89.01 頁92-96) : 請問槍傷要不要包覆傷口?或是任其暴露在外跟衣服摩擦? : 王金平又是醫生囉?他懂什麼傷口囉?所謂破案進度...哪破啦? : : 國親這一星期以來做了什麼!? : : 沒有確實證據就指控有做票行為 是等於把罪名掛在20萬選務人員身上 : 證據報紙有寫,雖然零散也是證據。  「疑點」和「證據」是有差別的,「證據」是拿來證明一件事實,  必須說出一個關於事實的陳述。  而且「選務瑕疵」和「作票」之間的距離是非常大的。  再來,要說明作票,請說明那些地方作票,不然對其他的作業人員  非常失禮。畢竟有問題的並不是多數。但似乎有些人的態度就變成  對於選務人員的「全然不信任」。  我只能說,國親一些人的作法的確令一些選務人員感到委屈。 : : 沒有確實做票證據提出訴訟就要求司法單位全面驗票 等於踐踏我國的司法 : 應該是希望動用緊急命令,由總統直接要求司法驗票以解決國內動亂。 : 但是遭總統否決,改要求由行政院咨請司法驗票,一樣否遭到否決 : 民進黨只希望通過閹割版的行政驗票,對問題的廢票不作處理  緊急命令非常的不適當,這就先不多說了。  而「由行政院咨請司法驗票」,沒什麼否不否決的問題,就是根本  沒有法源嘛,而立法這件事民進黨也不是沒有誠意啊。  我實在不知道你對行政驗票是怎麼理解的,但行政、司法,和所謂  的「行政司法」驗票的差別只是在於發起機關和執行機關的不同而  已,對於驗那些票根本沒有差別。(司法驗票其實是有差別啦,但  陳水扁已經有承諾進入法律程序後會願意全驗了)  我是不知道「民進黨只希望通過閹割版的行政驗票,對問題的廢票  不作處理」是從那裡看來的?我只知道陳水扁已經公開承諾要「全  面」驗票了。  雖然是小人之心,但我懷疑您有亂講之嫌… : 如果是直接的不實指控我建議奇美醫院提出告訴,陳文茜只說收到一名護士指出要求留守 : 其實你說的都是出自民進黨或台聯的口中,國民黨或親民黨還沒人這麼說 : 只是民進黨都擴大宣染,我想合理懷疑都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作出指控就要受法律約束 : 你說的~ 台灣是法治的國家  我是不想說什麼啦,陳文茜的確不是國親的黨員,只是在那段「混  亂」的時期,國親也應該對於國親本身所認為的疑點說明一下,總  不能每次都只說「疑雲重重」吧… : 這是奇美醫院自己提出的要求  這是受到壓力而不得不提出的「回應」。 : 這句話明顯胡說八道,證據在照片之中,再總統府公佈的照片中 : 出現不正常的現象所以要求調查,驗傷只是因為他是總統要給予必要的尊重。 : 如果以他候選人身分,涉及以不法手段企圖引響選舉結果,根據選罷法可以提出告訴 : 而槍傷事件的本身,傷口也證物之一,所以應備具甲種驗傷單,要求驗傷是合理的。  這裡的問題到不在於要求調查,而是在於一些人的態度。而再讓人  看傷口這件事的必要性,我想那是專業的評估。但似乎許多人不假  思索拿來當口號,喊「敢不敢」,而其中不少是政治人物,我想這  不很妥當。 : 得票數差距過小要求驗票,也很合理,國外都有先例,國內也有黃信介的判例。 : 法律上,凡是法律未明文規定者可以按判例判決。  判例的字號?根本沒有這個判例。你在這裡對判例的理解有誤。  臺灣的判例是經法院決議,就判決選出具有重要見解者,而不是  任何法院曾有的處置都是判例。  黃信介事件的要求驗票理由根本不是「得票數差距過小」。而是  投開票所有明顯的嫌疑,經其主張而驗票。這和「得票數差距過  小」自動「全面」驗票根本是兩回事。後者臺灣尚無法源根據。  我想您對法律的理解很有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136 ※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4.136 (03/30 03:09)
kevinyo:而且黃信介案件是司法驗票 不要再亂說話了 推 203.203.36.169 03/30
eslite12:推 推 218.160.41.121 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