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ff0811 (熱血鄉民)
看板proma
標題Re: [檢舉] 不理性謾罵推文
時間Thu Jun 23 15:54:06 2005
※ 引述《GunHam (槍.火腿)》之銘言:
: 推 GunHam:曾韋禎我跟他很熟 我所講的沒有不理性 61.228.86.82 06/23
: 推 wetteland:多熟呀??不巧我也跟他很熟.. 219.68.90.36 06/23
: 事情是這樣的 以前小曾被女人拋棄失戀了 心情不好鬧翹家 當時還是我收留他的
: 我還記得那天晚上天很黑下著雨 小曾哭著跟我說他不想活 我很氣 氣他沒出息
: 竟然會為了一個女人 就不想活 萬念俱灰之下我想到一個辦法 那就是罵他"智障"
: 是希望能用激烈一點的方法把他罵醒 好讓他回心轉意
: 就這樣 那天晚上我為了拯救一個無辜的生命 就這麼"智障"智障"的一直罵他
: 所幸 小曾在被我這樣子刺激之後 不想死了
: 因為他真的變成智障了 連自殺的能力都沒了
: 現在的他 只能在網路寫寫文章 聊以自慰 每每想到他的處境 我就真的很感傷
: 我恨我自己 當時那麼做 真的錯了嗎??
: @@@@@@@@@@@@@@@@@@@@@@@@@@@@@@@@@@@@@@@@@@@@@@@@@@@@@@@@@@@@@@@@@@@@@@@@@@@@@@
: 原本我已經決定將這段傷心的往事埋葬 永不再對人提起
: 但是 今天之所以會改變我當初的決定 在這裡重提往事
: 主要是因為遭受wetteland指控"不理性" 無端被他戴上"不理性"的大帽子
: 這不只侮辱了我 更侮辱到了小曾 我個人事小 但是決不能容忍好友蒙受不白之冤
: 所以我決定了 要將這段傷心的往事公開 除了要證明我的清白
: 更重要的是要幫好友小曾洗刷冤屈 還他一個公道 以上
同學,有沒有看過刑法310條啊
沒有的話我幫你貼好了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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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28.22
推 forhealth:^^ 大推218.165.234.245 06/23
推 jeff0811:不過要看曾同學要不要告您,這是告訴乃論 220.134.128.22 06/23
→ jeff0811:寫了這麼長的故事,應該足夠當成證據了 220.134.128.22 06/23
推 Kampfer:G大會不會成為為護馬而吃上官司的第一人?140.122.223.179 06/23
推 jeff0811:馬市長該頒給扁額給G大:「功在市政」 220.134.128.22 06/23
推 riverwinder:功在英九 218.166.72.107 06/23
→ beefsoup: 功在英九 211.20.121.178 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