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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sep/11/today-o2.htm 審計部之恥 「湊發票」錯誤指示 衍生今日紛爭 ■良心人 最近大家都在談論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及馬市長的特別費,其實各該費用的支出都必須經 過審計部(機關)的審核,包括已送審原始憑證(未送審者留存原機關備查)的審核及事 後財務收支的抽查,所以審計部是最終審核機關,茲將該部審核前述各該機關情形僅就本 人所了解情形概述如下: 一、總統府國務機要費:審計部於九十一年去總統府查帳,根據自由時報八月八日自由廣 場《審計員說話》文章內載,審計部查帳人員向府方承辦人員表示若基於實際案情(如涉 外工作)除有領據外,仍需湊足不相關發票情形;另本人透過某立委國會辦公室向總統府 查證結果,亦獲得相同結論,以至於以後來年總統府均依審計部查帳人員指示辦理。所以 ,陳水扁總統為了機密外交國務機要經費才「授權交辦」使用他人消費付款發票辦理核銷 。 其實,辦理機密外交的花費,只要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四點,由受領人或其代領人所 開立的領據即可請領;若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 得原因,亦可據以請領。本案之所以有搜集與國務機要費不相關發票核銷情形,其主要原 因係審計部查帳人員錯誤指示所致,由此可見審計部查帳人員專業能力不足,這是審計部 之恥。 本案已由高檢署偵辦中,且總統府已經提供國務機要費的單據、領據及匯款單給檢察官辦 理,相信很快就能查個水落石出。 二、馬市長特別費:依據各機關預算編審辦法規定,特別費是用在因公招待、餽贈等用途 ;而特別費送審計機關(台北市審計處)核銷時,依目前行政規定,是允許其半數條領, 但半數條領部分依前開辦法規定,是必須因公支用(其實亦有部分較不貪財首長未半數條 領,所有的特別費均取據核銷),不得裝入私人口袋(若裝入私袋,因未併計年度所得, 是有逃漏所得稅之嫌),且年度終了若有賸餘,必須繳回國庫。就審計機關言,該特別費 半數條領部分送審計機關核銷後,於年度終了辦理財務收支抽查時,應就地查核是否均依 規定辦理,這是審計法第二條規定的審計職責,但審計機關均未依法辦理,審計機關未善 盡審計職責可見一斑。(作者為退休審計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2.236.35
djcc:自由是怎樣 不是說檢察官違憲 又很快水落石出 218.160.76.227 09/11 22:48
djcc:我也來投稿 黑心人 作者為退休審計部長 218.160.76.227 09/11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