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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omite (戰場殘缺死屍) 看板: a-bian
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宣告
時間: Sat Aug 14 14:55:47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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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宣告(轉載)
發信站: 哈爾濱工業大學紫丁香 (Sat Aug 14 13:56:25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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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原發表于紫丁香站Hotnews版
【 以下文字轉載自 HuazhongExpress 討論區 】
【 原文由 sam 所發表 】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宣告”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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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統一中國特向全世界庄嚴宣告: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五十周年大慶之日
第一項。台灣成立特別行政自治區:
1。台灣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特別行政自治區",以下簡稱
"台灣特區"。
第二項。台灣特區升挂國旗和區旗:
2。台灣特區升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五星紅旗。
3。原青天白日滿地紅旗作為台灣特區區旗。
第三項。台灣特區首長:
4。台灣特區首長職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特別行政自治區主
席"。
5。台灣特區主席由台灣現任首腦轉任,將來由台灣特區人民
選舉產生。
6。台灣特區主席任職期內同時獲榮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付主席,
第四項。台灣特區軍事及其首長:
7。台灣軍隊成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台灣特別行政自治區駐軍",
以下簡稱"台灣特區駐軍",其責任是防衛台灣特區的領土,領
海和領空。
8。台灣特區駐軍最高指揮官職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台灣特別行
政自治區駐軍司令員"。
9。台灣特區駐軍司令員由台灣現任最高軍事長官轉任。將來由
特區主席提名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批准任命。
10。台灣特區駐軍司令員任職期內同時獲榮授中國人民解放軍
上將軍銜。
11。台灣特區駐軍基本保持原台灣軍隊編制,武器裝備。台灣
特區駐軍日常防衛,軍事訓練,軍事管理均由台灣特區駐軍司
令員負其最高責任。台灣特區駐軍軍費保持由台灣特區政府支
出,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備案。
12。台灣特區駐軍日常防衛以外的軍事行動受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防部指揮,與外軍的交往,進口武器裝備均需事先向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防部報告備案申請批准執行。
13。台灣特區駐軍軍旗,帽徽,領章,肩章等標志均按中國人
民解放軍現行的執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頒發。軍服式
樣由台灣特區駐軍自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備案。
第五項。台灣特區外事及其首長:
14。台灣特區最高外事機構成為"台灣特區外事委員會"。
15。台灣特區外事委員會首長職稱"台灣特區外事委員會主任"。
16。台灣特區外事委員會可據需要派代表參與全部或部分中華
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外貿機構活動。
17。原台灣和有關外國的關系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外國
的外交關系,具體事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統籌辦理。
18。台灣特區外事委員會對外職權活動范圍參照香港特區的現
行方法實行。
第六項。台灣特區司法和治安:
18。台灣特區保持原司法,治安制度,僅修改與前各項相左之
處。
第七項。台灣特區經濟和科教文化等:
19。台灣特區財政,金融,貨幣,工,農,商,貿,教育,科
研,文化等社會各行各業均保持原制度和現狀,僅修改與前各
項相左之處。
第八項。台灣特區航空和航運:
20。台灣特區對外航空,航運保持獨立和原狀,與中華人民共
和國其它各口岸和內陸直接通商,通航,通郵,有關辦法參照
香港特區現行方法實行。
第九項。台灣特區居民的生活和身份:
21。台灣特區居民的生活,工作保持原樣,同時享有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民的權力和義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它城市人民之
間的互訪,經商,學習,科技和文化等交流均,以及外出到其
它國家所持証件參照香港特區現行方法辦理。
第十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台灣特區的有關安排: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派行政,軍事,外交,外貿各九名代
表聯絡人員駐台,派駐構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駐台灣特區
代表聯絡辦公室"。
23。中國政府駐台辦公室負責人職稱"主任"。
24。中國政府駐台辦公室及其所有代表聯絡人員人員不干預台
灣特區日常工作。
25。中國政府將對台灣特區給與一切方面的支持,而決不向台
灣特區要求任何形式的一分一毫的利益。
26。以上各項保持六十年不變。
按以上各項達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族的統一,將會給台
灣特區人民帶來強大的國際地位,廣泛的世界活動范圍,穩定
的生活環境,充沛的經濟貿易以及其它各方面機遇,有百益而
無一害。也將會給包括台灣特區人民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帶來更
加美好安定幸福的生活。在人類進入新的千年之際,中華民族
將以統一強盛的全新面貌長足于世。
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一順利實現,下列保障措施:
第十一項。台灣特區成立的時間和標志: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台灣升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為中華人
民共和國統一的標志。同日台灣改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特
別行政自治區,台灣首腦改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特別行政
自治區主席,台灣軍隊改稱中國人民解放軍台灣特別行政自治
區駐軍,其余各項事宜將盡速穩妥實行。
第十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留以武力方式解決台灣問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時間里,任何台獨分子,
任何外國勢力若以任何方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一,對台灣
特區的成立進行抵制,干擾或破壞,都將被視為中華民族的罪
人和敵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對其保留使用武力在內的一切手
段解決有關問題﹔
第十三項。台灣當局若破壞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將對台灣實
行軍事經濟封鎖: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台灣當局若不實行"統一宣告",中華人
民共和國將視台灣特區的成立和中國的統一遭到台灣當局破壞,
將從一九九九年十月二日凌晨零時起對台灣實行軍事和經濟全
面封鎖,直到台灣實行"統一宣告"前十項時為止。
第十四項。封鎖的目的:
封鎖是針對台灣統治當局少數人破壞統一分裂中國的行為,目
的是要徹底粉碎一切台獨分子妄圖分裂中國實行台獨的一切陰
謀,是要迅速和平統一中國,是要在台灣升挂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旗,是要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特別行政自治區,由台灣
人自治台灣。
在封鎖期間之內,本著中國人不打中國人的原則,中華人民共
和國絕不先對台灣發一搶一炮,也絕不先發一兵一卒至台,更
絕不會輕易傷害任何一個台灣同胞,并盡量使台灣的一切,包
括台軍事力量在內,在封鎖期間之內保持完整。使台灣在統一
之后,可完整的仍由台灣人自治。
第十五項。封鎖期間對一切敢于來犯的外國勢力的嚴正警告:
在封鎖期間之內,任何外國軍用或民用飛機和船只均不得以任
何理由進入台灣二百海里以內,凡進入者就是有意侵犯中國主
權,將被擊落和擊沉,不但如此,該外國包括其本土在內將可
能會進一步遭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軍事和經濟各方面可以采用
的一切手段的沉重的報復性打擊,由此而生的一切后果由肇事
者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此嚴正警告一切膽敢來犯的外國人: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第十六項。封鎖期間對台灣軍隊的警告:
在封鎖期間之內,台灣的任何軍用飛機不得起飛,軍用艦船不
得起航,否則將被擊
落,擊沉,軍用機場和港口也將被同時擊毀。只要台灣的軍用
飛機不起飛,艦船不起航,台灣的所有軍事人員和武器裝備均
不會遭受任何損傷,均可保安然無恙。
第十七項。封鎖期間關于台灣民用航空和航運的安排:
在封鎖期間之內,台灣的民用飛機和船只若要起飛起航,需先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申報所載乘客名單和貨物清單及航線和
目的地,經批准后按既定航線飛行和航行。自封鎖開始,台灣
的所有民用飛機和船只只能離開而不能再返回台灣,離開的台
灣飛機和船只將被允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機場和港口停靠直
到封鎖結束,停靠費用由其股東按市價自理。
第十八項。封鎖期間對台灣人民生活的有關安排:
在封鎖期間之內,在台灣人民生活必需品發生短缺時,為保障
台灣人民的生活所需,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派船只向台灣人民運
送糧食,醫藥等生活必需品,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派員監督直
接發放給台灣民眾。
在封鎖期間之內,台灣人民可據自身需要自由離開台灣到中華
人民共和國其它城市或到其它國家,在台灣的民用飛機和船只
全部離開台灣之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派船只到台灣接送愿意
離開台灣的民眾,一切有關費用按市價由離台者自理。
第十九項。封鎖的結束:
在封鎖開始后的任何一天,只要台灣當局同意執行本宣告前十
項,升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改稱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台
灣特別行政自治區,改稱台灣首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特別
行政自治區主席,改稱台灣軍隊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台灣特別行
政自治區駐軍,封鎖將于當日立即解除,本宣告前十項將同時
立即生效。
台灣當局應該順應台灣和中華民族全體民眾的利益,順利的完
成台灣特區的成立,造福台灣和中華民族千秋萬代。台灣當局
如要走台灣獨立分裂中國的道路,或對統一采取軟拖硬磨都是
絕無任何希望和出路的。
統一后台灣特區的成立將使台灣在中華民族大家庭和國際上的
地位名副其實。台灣的民脂民膏不會再被動輒几十億美元計地
冤枉浪費去購買外交關系,卻可使台灣人民與中華民族共同享
受與世界各國平等的關系﹔也不會再被動輒几百億美元計地冤
枉浪費去購買防范自己同胞的外國軍機,軍艦和槍炮,卻可使
台灣人民緊靠整個強大的中華民族十二億同胞。台灣特區成立
實行自治,台灣人民的生活必將會更加安定富足,台灣定將能
以全新的面貌在亞太地區乃至世界經濟上發揮出巨大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族的統一必定實現。中國的統一將使
中國更加穩定,并將大大增強亞洲太平洋地區乃至世界的穩定
與和平,中國的統一本身就是對世界和人類在各方面做出了巨
大的貢獻,中國統一之后必將對世界和人類作出更大的貢獻。
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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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比腳更長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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