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關於人權問題的探討我們可以分幾個層次。
第一,就是到底有沒有普遍人權的標準?
其次,如果有,那大家達成的情況又如何?
再來,如果很少有國家達成這些標準,
那到底是標準本身不對(遙不可及),還是那些簽署國都故意不達成呢?
如果是故意不達成,那他們當初簽署的動機又為何呢?
基本上我對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我很懷疑人權的普遍性。
這不只是對人權這個議題而已,而是我很懷疑在這個多元文化的今天,
有什麼價值是可以放諸四海而皆準的?
光是第三世界和部落文化就和以開發國家大不相同了!
退一萬步來談這個問題,如果我們把世界人權宣言當作是所謂的〝共識〞,
那大家達成的情況又是如何呢?我覺得是都很糟,
無論中美都不堪一擊。這是為什麼呢?
我覺得不是標準太高,就是每個國家的政府都不願意達成。
我個人是比較傾向前一個解釋,也就是說這個標準太高了。
標準高不一定是壞事,因為這樣才是改革的動力。
但是標準高的後果,就是天下的烏鴉一般黑,大家看起來都很爛。
所以就變成你批我我批你的泥巴仗。
我想講的是說:用人權議題來當外交工具是不妥的。
這只是想把制裁加上一個看似道德的一元價值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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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any other love I'd walk away
Love is temporary I would say
Now each night I find a reason to stay
With you there's awlways birghter 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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