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eveYoung (史提夫楊)》之銘言:
: ※ 引述《Brahman (小狐汔濟)》之銘言:
: : 如果以"所知的範圍是否為公眾的正當利益之所在"做為判準,
: : 並且這個判準在現實上並不難以操作,這種兩難的情況便可得到解決。
: 首先,我覺得這個標準不一定難以操作,當然,或許這只是技術問題。
: 再來,如果是〝公眾的正當利益〞作為判準,
: 這在我眼中與功利主義仍然沒有差異,
嗯嗯,如果功利主義指的是『最大化所有人在所有範圍的利益』,
那與我所謂的『公眾的正當利益』有所差別。
當然,相對於正當利益,就有非正當利益,
在我的觀念中,公共的的利益等於公眾的正當利益與非正當利益的和。
那麼接下來就要判別何為正當,何為非正當。
: 簡單的說,功利主義被批評的地方(我在前文有提到)還是沒解決。
: 我前面有舉議員買春的問題,這跟派對事件在性質上是一樣的,
: 怎麼說呢?假設都是被偷拍的,那議員的隱私和阿雅他們一樣,
: 都被侵犯了。
同意。
: 在這一點上,雙方是沒有差別的。
: 如果你支持藝人也是人,他們也有(即使是在知的權利下)不可被侵犯的隱私權,
: 那何以買春不可以呢?
同意。的確可主張私生活的隱密需受到保障。
但這個主張不能違反某些情況,如侵犯他人權利,或損及公眾利益。
我想就議員買春這件事情,有三點是公眾利益的所在。
第一,買春行為是否違反現行法令,如果知法犯法,則社會自可公議,
無論行為者是否為議員。
第二,買春行為的過程是否使用了非被選民賦予使用的公共資源。
第三,議員是民意代表,選民可能希望知道這位民代是否贊成某些意見,
是否可成為某些意見的代言者,或希望知道這位民代是否在行為
上違反其支持者的意見。例如某議員如果贊成廢除或掃蕩性產業,
但又去買春,那支持者顯然可以合理懷疑其是否能成為這個意見
的適合代表。
: 更重要的是,在正當利益的範圍中,我們到底可以知到別人的生活到什麼地步?
: 即使是違法的偷拍也無所謂嗎?
: 目的可以使手段合理化嗎?
: 我想問題還是很多的。
目的無法合理化手段,同意你的意見。
所以法令允許可以對偷拍行為提起訴訟。
『知的權利』此時只是逾越者的遁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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