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eveYoung (史提夫楊)》之銘言:
: : 不能幫我們解決任何問題,
: : (我有事 先寫到這裡)
: 無力的原因是這裡是兩個權利本身發生了矛盾,
: 但是誰先誰後呢?我們很難判斷。
其實 最多數人的利益 我認為可能是一種變相的殘忍
例 A B C 三群等量的人
A+B>C, 當 A B 兩者的利益對 C 有損害的時候
是否就該"犧牲" C 只因為 C 不夠多?
反之 在另一件事情上 B C 的利益與 A 相衝突
是不是這次又輪到 A 活該倒楣?
最大的利益這個詞存在的一個盲點就是 個體之間的利益有可能是相衝的
一個人土地的增加 就意味著另一個人所有的土地減少
如果只依多少來在公共事務上做量的取決 是很有問題的
另外 我們必需承認 快樂(或幸福 etc.) 是有程度上的不同的
那是不是可以用加權的方式去衡量公共政策呢?
例如 2/3人的兩倍快樂是否比全部的人的僅僅一分溫飽更值得這個"社會"去追尋?
我認為所謂的權利應該是廣被於個體的 原則上的一種應用
而非另一種形式的量化的強凌弱 眾暴寡
現在跳到權利的問題
如隱私權是權利 知的權是權利
那究竟誰比誰優先?
我想這不能武斷的一概而論
我們應該歸本溯源 想想看為什麼人們需要隱私 想想看為什麼一些事不能被掩蓋
一個系統運作若需要各單元之間的回饋 就需要傳遞某些必要訊息
如果我們相信權力需要制衡 那麼 需要的第一步是"看到"他
平時的監督才能作為反應與行動的依據
我想 這就是在民主社會中法律保障新聞自由 保障群眾知的權利的本意
那麼 這個知的權利是否能無遠弗屆呢?
我認為 只有在獲取系統運作中所必要的資訊上是如此
這裡又衍生出兩個話頭
一是與個人職位相關的公事問題
另一個是私德的問題
在公事上 我想疑問是比較小的 貪污 瀆職 這些沒有什麼不該報的
在私德上呢? 我想職位還是由人來充任
如果對其委託者而言 任職者的私德會對完成任職者的功能(任務)發生不信任的時候
我想這是應該被討論的
但是這個判斷可能會有很多不同的聲音
例如一個雙性戀是否適任總統
也許有人認為一個人的性傾向與他的處理政事能力並無多少相關
這種事應該不是在社會體系運作與監督上必要的情報
不應該重個人隱私中被剝奪出來
又例如總統跟配偶之外的工讀生發生性關係 又矢口否認
這其中透漏的訊息究竟是他個人的休閒活動 還是他的誠信問題呢?
又或是表裡不一卻為他選票加分的美滿家庭好父親好老公形象?
我想這都值得我們去深思
另外
就算我們確定某些資訊是不該被掩蓋的
我們也要對獲得這些資訊的手段做考量
私人信件是否可以由所謂的監督者(媒體)所拆閱
電話是否可以被竊聽
房間裡是否可以被偷拍
我個人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這樣可能會侵犯太多與公眾無關之事
這對社會上任何一個職務任何一個角色的人都不公平 都是一種過度的神經緊張
新聞工作者也是人
不想被另一個人知道的私事
即使是單單一個保證守口如瓶的小新聞記者也不能例外
任何蒐證都應該要遵守一定的程序
司法搜索逮捕都要如此 難道媒體可以獨獨例外?
未經同意進入別人家裡 拍攝 翻別人的包包都是不應該的
當然 這樣相對的就會產生一些死角可以將某些罪惡藏匿
但是我認為 與保障個人的自由相比
在必需有一些簡單的行為準則與判別依據的前提之下
我們還是還是必需有所容忍 寧願以較迂迴較困難的方式取得所應該知道的訊息
這是一點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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