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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raphxx (天使不哭泣)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公投大選同場地 違反秘密投票原則
時間: Sat Feb 14 05:42:06 2004
※ 引述《Fed (中華民國萬歲)》之銘言:
: 張特生/第五屆大法官、鄭健才/第五屆大法官
: 執政黨三二○公投的決策,經朝野各方反覆激辯之後,有三個重大的法律問題,清晰顯現:
: 一、公投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的防禦性公投法定要件是否業已具備?
: 二、前項公投得否與總統大選同日舉行?
: 三、該項公投如與總統大選同日、同場所領票投票,是否有違憲法所定秘密投票原則?
: 關於問題一,立法委員趙永清代表民進黨團,在立法院就公投法第十七條立法意旨作說明時
: 指出,「我們的版本中之所以有防禦性公投的條款,主要是針對總統的緊急處分權,在面臨
: 危機處理時,可以採此方式做為對抗中國強權武力威脅的最佳利器。」(見立法院公報九十
: 二卷五十四期一八九頁)。由此可知,本條所定總統公投發動權,與憲法第四十三條及增修
: 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的總統緊急命令權屬一範疇,非於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時,不得率爾
: 發動。
: 行政院長游錫?於去年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院答覆立委質詢時表示,即使像一九九五年、
: 一九九六年中國向台灣近海試射飛彈的情形,算不算具備發動公投的要件,也還要看「到什麼
: 程度」。(見立法院公報九十二卷五十一期四八頁)。準此而論,目前台灣海峽風平浪靜,
: 台灣歌舞昇平,元宵節花燈照亮全島夜空,祥和安樂的景象,較之漢唐盛時恐怕是有過之無
: 不及。對岸中國瞄準台灣的飛彈,正如美國瞄準俄國或中國的洲際飛彈一樣,祇為維持雙方
: 均勢,無人擔心對方會貿然發射。五六十年來海峽兩岸都是在此種態勢中度過,現在突然說
: 已具備發動防禦性公投的法定要件,實在非常牽強。社會各方於此多有質疑,律師出身的中
: 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王清峰憤而請辭選委職務,執政當局對於此項質疑,應該有個令人信服的
: 說法。
: 關於問題二,公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一般性的公投,得與全國性的選舉同日舉行。而同法
: 第十七條第二項明定,前項公投,「不適用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換言之,即防禦性公投不
: 得與總統大選同日舉行。這是針對防禦性公投的特別規定,法條文義十分明確,主管機關並
: 無將「不適用」解為「得適用之」裁量餘地,強行為之,自屬違法。中央選委會本年一月二
: 十九日舉辦巡迴監察人會議時,有多位監察人就此提出質疑,中選會官員無詞以對。執政當
: 局對此重大法律問題,也該有所交代,否則難杜國人悠悠之口。
: 關於問題三,如防禦性公投果真與總統大選同日舉行,並在相同場所投開票,投票人如不領
: 公投票,就顯示其反對公投,也反對發動公投的總統候選人,不會把選票投給該候選人,無
: 異迫使其表明投票意向,此種情形顯然違反憲法第一百二十九規定無記名(祕密)投票的原
: 則。
: 綜上所述,如問題一、二的答案是否定的,則三二○公投是雙料違法;如問題三的答案是肯
: 定的,則此項公投還有違憲之嫌。以後的總統如欲競選連任,也可援例找個題目辦理此種公
: 投,使社會紛擾不斷,國家將無寧日。
: 日前報載中研院社會研究所一位研究員在一項座談會上慨嘆,台灣法治原則遲遲未建立,是
: 台灣民主深化面對的困境與障礙之一。古人說:「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台灣法治建設交
: 了白卷,在上位者難辭其咎,執政者是否有心要將民主的台灣帶上法治大道,三二○公投的
: 發展是個試金石。
: 建立公投制度的目的重要,達成目的手段同樣重要,如手段不合法,就會像停建核四一樣,
: 不但難達目的,還會招致更嚴重的損害,不可不慎。
: 【2004/02/14 聯合報】
關於問題一:
其實, 說台海是否主權有動搖的危險, 是很難下定義的, 公投法給允總統這項發動的權限
, 其他人也很難說的, 也無法確定, 只能質疑吧..
關於問題二:
第 17 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
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也就是說, 防禦性公投不需要和全國選擇日合辦..
而不是說, 不能和全國選擇日合辦..
公投之所以要和全國選擇日合辦, 是為了節省金錢, 增加投票率...
而防禦性公投可以不和全國選擇日合辦是因為其急迫性...
所以根本沒問題阿..@@
關於問題三:
以下是從上面貼的:如防禦性公投果真與總統大選同日舉行,並在相同場所投開票,投票
人如不領公投票,就顯示其反對公投,也反對發動公投的總統候選人,不會把選票投給
該候選人,無異迫使其表明投票意向,此種情形顯然違反憲法第一百二十九規定無記名
(祕密)投票的原則。
我查了一下立法院的法律, 好像沒解釋啥是無記名, 所以這部分必須經過大法官釋憲..
不過, 我覺得這似乎是一件很可笑的事..
嗯, 我這麼說吧, 連戰去投票, 誰都知道他會投2號, 那他是不是違反無記名投票的原則
也就是說, 我如果去投票, 在門口喊阿扁凍算, 我也不能投?(驚, 我在扁版連署了@@)
何況, 不領公投票=不投陳水扁, 這真的是100%嗎? 還是只是機率較高而已..?
我想, 這是可以確定答案的, 就是只是機率較高而已...
就算真的不投阿扁, 難得就真的違反無記名投票的原則?
怎麼想怎麼覺得不對............
明白說一點, 除非經過大法官釋憲, 否則再怎麼也都只是各說各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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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搞一下
關於第三條, 如果只是機率較高, 就違反無記名投票的原則, 那....
好像只有中間選民可以投了....(大驚)
因為除中間選民外投給誰的機率都不是均等的...
結論:中間選民才是王道..................
再者, 我是覺得, 只有有個前字, 基本上就不太用理他..
前大法官啦, 連前副總統啦, 前親民黨民代馮滬祥啦,
前女友啦...........(大泣)
前這個字, 基本上就已經不在其位了, 所以看看就好吧.....
今夜, 似乎也很多去死團的點亮政治版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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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質疑, 多少人用汝之名, 行抹黑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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