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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總統就此等緊急命令權之適用,共計有五次,茲分述如下: 1.第一次,係民國三十七年八月蔣中正總統發布財政經濟緊急處分,發行金圓券 ,整理財政,並加強管制經濟,此為政府遷台前所行使的第一次緊急處分權。 2.第二次,係蔣中正總統針對民國四十八年所發生的「八七水災」頒布緊急處分 ,並施行至四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此為政府遷台後所行使的第一次緊急處分權。 3.第三次,係民國六十七年底國代、監委、立委任期均屆滿,依法應全面改選, 原訂六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舉行,惟同年十二月十六日美國片面宣布與我國斷絕 外交關係,舉國憤慨,蔣經國總統為免國家遭遇緊急危難,遂發布緊急處分,令正 在舉行中的選舉延期舉行,並停止一切競選活動,相關軍事及行政單位均須採取必 要措施以為因應。嗣於民國六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蔣經國總統發布補充命令,在增額 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延期舉行期間,暫仍由原增額選出之中央民代繼續行使職權,至 定期舉行選舉所選出之增額中央民代開始行使職權之日止。 4.第四次,係於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蔣經國總統去世,副總統李登輝依憲法 第四十九條繼任,並對此發布緊急處分,令至二月十二日止,國喪期間聚眾集會、 遊行請願活動一律停止。 5.第五次,係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遭逢「九二一大地震」,李登輝總統 即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於九月二十五日發布緊急命令十二項,施行 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此係第五次行使總統的緊急命令權。惟行政院為執行 緊急命令,特訂「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乃引發合 憲性爭議,據此大法官乃作出釋字第五四三號解釋,認為「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 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 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 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 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 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 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 力,乃屬當然」。 此次SARS疫情肆虐,究竟是否要發布緊急命令,行政院長日前曾指出,九二一震災 發布緊急命令,主要是因為當時「天然災害防救法」尚未通過立法,現在因為有「 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令,所以還沒有發布緊急命令的必要,至於是否動用國安 基金因應股市波動,則將由財政部與央行召開會議,屆時財政部將會召開會議作專 業判斷,以符合國安基金的法令制度規定。 揆諸我國緊急命令權之規範本旨,根據釋字第五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可知,憲法上緊 急命令之發布,係國家處於緊急狀態,依現有法制不足以排除危難或應付重大變故 之際,為維護國家存立,儘速恢復憲政秩序之目的,循合憲程序所採取之必要性措 施。故憲法就發布緊急命令之要件、程序及監督機制定有明確規範,以避免國家機 關濫用權力,期以保障人民權益,並維護自由民主基本秩序。足見緊急命令權之行 使乃係一種非常時期的非常手段,必須「依現有法制不足以排除危難或應付重大變 故」方可行使,故不可僅持「國家處於緊急狀態」為由,濫行發布。 基此,既然目前可透過常態法制面加以補強防疫保護網絡,行政與立法、中央與地 方、執政黨與反對黨即應協力排除任何阻礙,幫助全體人民度過難關。蓋此次事件 不僅衝擊到國人生命及身體健康,影響所及,將衝擊到台灣整個經濟發展,此對於 目前的經濟不景氣無異是雪上加霜。倘若這樣的衝擊無法激起對立政黨分裂意識的 團結、協和、共識、合作,似乎也僅存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權一途可行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8.3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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