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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所有學法律的人也都(應該)知道, 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連舉證「一件事情存在」都已經非常困難了, 要舉證「一件事情不存在」,那更是難如登天。 所以為什麼刑法要有「無罪推定」? 因為,如果要讓犯罪被告「證明自己無罪」,那你先把他關起來 還比較乾脆;所以是由檢察官來證明「被告有罪」。 舉一個例子: 我如果要證明「我去過美國」,只要拿有美簽的護照就可以了; 如果要證明「我沒去過美國」,那請問我該怎麼做? 或許你可以說,去出入境管理局調閱記錄就好啦, 那,如果要證明「我沒去過澎湖」呢?在證據力上,幾乎是做不到的。 所以我看不起陳文茜的原因,就在於他也是法律系出身,一定知道, 「泛藍證明阿扁有自導自演」,比「阿扁證明沒有自導自演」要容易太多, 要被懷疑的人「自己證明沒有」,這是非常非常非常殘酷的! ※ 引述《Peroxide (草菇人)》之銘言: : 對科學有些常識的人都知道 : 要證明一件事是錯的,是假的 : 比要證明一件事是正確的,是真的 : 容易太多。 -- you're a cow give me some milk or else go hom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222.77
rroocckk:推 有理 推 218.184.105.66 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