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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olitics 看板] 作者: 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只要陳水扁與中選會同意即可開始司法驗票 時間: Sat Mar 27 20:35:33 2004 ※ 引述《damm (草原‧蘇魯錠)》之銘言: : : 因此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主義與處分權主義原則上均不適用, : 我想請問一下,只要是選舉訴訟,以上三個主義就不適用? : 還是依訴訟內容而定你的"原則上均不適用"? :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才適用民事訴訟法? : 至於以下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 : 也就是當這四種事實產生的效力,不適用民事訴訟的範圍? : 謝謝賜教。 呃,機會教育在網路上只能進行到有限的程度……請大家諒解 ^^||| 其實講得更清楚一點,應該是這樣: 當事人主義 職權主義 (包括) (包括) 當事人進行主義 職權進行主義 (針對訴訟程序的進行) 辯論主義 職權調查主義 (針對訴訟資料的獲取) 處分權主義 職權探知主義 (針對訴訟標的的範圍) (以上採取駱永家教授之用語,左右表示相對,第一行的主項目包括下三行的子項目) 這是訴訟法的主要理念,各種訴訟法的精神並不是絕對採取什麼主義, 而是有一定比例的調配。例如說,事實上當事人進行主義是很少的, 訴訟程序的進行,包括期日的指定等等,多半都是由法院來主導。 這裡有一個原則,就是僅涉及私權的部分,我們儘量可以允許當事人自由支配, 所以在民事訴訟上,當事人進行支配的比重高, 因此整個訴訟法制就會偏向當事人主義。 但是即使是如此,證據要不要調查,也不是完全只由當事人說了算, 法院還是有裁量的空間,例如關於證據調查的必要性的判斷。 反過來說,在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上, 由於事關公益,因此當事人能自己作主的空間就會變少, 你可以說會比民事訴訟更傾向職權主義一點。當然,這也會不是絕對的。 好,現在集中到黃大律師的論點, 首先,這不是一個民事訴訟,因此她的前提就是錯的。 其次,就證據調查一事來說,(驗票在司法程序裡面就是證據調查), 除非證物有毀損滅失之虞不能不馬上戡驗, 否則應該是要等到訴訟程序進行到那一步的時候才能來做。 就現在的情形看來,之前的訴訟因不合法被駁回, 如果要爭取時效根本就不應該再去抗告了,(快換律師吧!!!) 而應該直接重行起訴,(程序駁回本來就不影響實體爭議的再起訴) 然後要確定其訴訟的範圍,也就是,有疑點的票匭到底有那些, 並且要檢附釋明之證據,而國親的律師這個時候該做的事情, 就是要說服法官的確有疑點,以促使其進行證據調查的程序。 講難聽一點,若依該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條文,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這裡根本無關乎當事人主義,因為國親就是已經提出主張而且又聲明證據了, 就證據調查這一點上只有法院認為必不必要而已, 被告候選人跟被告機關同不同意根本就不重要。 好吧,最後能為黃大律師的說法找到根據的法條是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 (同樣是依該條準用而來) 該條規定:「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 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之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第二項略) 但是請注意,這一條的規定裡面可以用他造同意來取代其他要件的是第一項前段, 也就是國親在第一個晚上就已經用群眾暴力的方式做了的證據保全, 後段的規定還是要「有法律上之利益並有必要」,光是對造同意是不行的, 請問黃大律師提出了什麼論理跟證據說明他們符合這個要件? 國親快換律師吧。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33.172
ckwool:先推再看... 推 218.166.82.234 03/27
popoiu:Alfred要跟那些人收錢啦 推 218.169.192.24 03/27
shiounio:強者阿~ 推 210.85.2.85 03/27
Alfred:我也想啊……XD 推 218.166.33.172 03/27
smilelamb:高手~請問可以轉載嗎? 推 61.64.224.243 03/27
Alfred:抄書的東西,要轉請自便XD 推 218.166.33.172 03/27
skyrain:事實上是他們不想照法律徒徑來走吧~~~ 推 61.58.189.166 03/27
damm:受教了,不過國親不一定在利用法條驗票 推 68.99.194.92 03/27
Alfred:要用司法就要用法條啊XD 推 218.166.33.172 03/27
damm:手段,這部份跟本無從證明 推 68.99.194.92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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