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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我的看法是一樣的。大推。 業內的就是跟業外的有差啊。 另外,若這兩件都專屬於高等法院的訴訟合併, 將有幾個問題: 1. 當選無效,是以選舉有效為前提。若選舉無效,則根本沒有當選的問題, 也沒有票數實在與否的問題。 2. 因此,法院必定會問國親律師:你們是主張選舉有效或是無效?根據他們 一直以來沒有理由的硬凹行為,相信是沒有辦法回答吧。 3. 好的,若選擇主張選舉有效,後來卻提起選舉無效訴訟,明顯無益,沒有 保護必要,馬上可以當庭裁定駁回國親所提的選舉無效訴訟。 4. 若選擇主張選舉無效,那連宋與陳呂間同意進行的驗票行為也都沒有意義 了。因為主張整個選舉無效,就是表示,國親認為每個投開票所的程序都 有問題,足以造成整個選舉結果不能採納的結果。因此,關於驗票的主張, 此時縱使有兩方當事人的同意,法院仍可依「顯無必要」當庭裁定駁回。 5. 進一步說,所謂沒有必要的駁回,是因為就算通通全面驗票,也驗完了,還 是因為國親主張選舉無效而毫無作用可言。通通無效嘛,還驗什麼驗? 6. 還有,這兩件訴訟,既然是互不相容(一個以有效為前提,一個以無效為 前提),合併提起必須有相當的法律上理由,提起預備合併之訴。但是, 姑不論他們有無相當的法律上理由,既然一案的被告是扁呂,另一案的被告 是中選會及各地選務機關,被告不一樣,能否提起預備合併,甚有爭議。 國親的律師, 如果不知道上面的這些問題就提起選舉無效之訴,就知道他們是否夠水準; 而如果知道上面的這些問題還提起選舉無效之訴,就知道他們根本沒有進行 訴訟的誠意,純粹只是來亂的。 果然,在提起選舉無效之訴後,他們現在開始喊司法不公。 我只能說,做人做事有一定的底限。太超過的話,最大受害者,必然是自己。 ※ 引述《Androgyne (鳴かぬなら、どうする?)》之銘言: : ※ 引述《iamnewid (相信台灣堅持改革)》之銘言: : : 東森爆了 : : 因為質疑不公 所以撤銷 : : http://www.ettoday.com.tw/2004/04/07/91-1612368.htm : 國親其實從一開始就沒想專心打選舉無效訴訟。只想打當選無效。 : 這一點可以從律師的陣容清楚的看出來。我講的還不是五人對兩人的問 : 題。當選無效的訴訟,至少請得出外界有口碑、有風評的律師。稍微知道行 : 情的人應該都曉得蔡玉玲的斤兩。而選舉無效的訴訟,只有黃國鐘跟李復甸 : 這兩個。黃是蠻用功的,只是執業經驗不要說是不能跟蔡玉玲比,跟其他四 : 個當選無效的代理人比,都有相當的距離。至於李,基本上是欺世盜名,比 : 黃東熊還不如。 : 兩案因為有相當的重疊,審判長詢問當事人兩造與另案合議庭是否要合 : 併審理,以利訴訟經濟,本來就是合理的做法。現在要牽拖說什麼選舉無效 : 訴訟審判長的先生是誰的人馬(而且這件事情根本子虛烏有),不知道是否 : 構成侮辱公署。 -- 萬言萬當,不如一默。 百戰百勝,不如一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26
afifa:可惜泛藍的看不透這一點 推 203.206.18.172 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