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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08 中國時報 先釐清華倫委員會的真相 ◎汪平雲 我們社會對於美國經驗和明星政治人物往往有一種「盲目的崇拜」, 只要一個主張貼上美國經驗的標籤,加上明星政治人物權威式的推薦,大 家就可以不必細究這個美國經驗的真實內容是什麼,也不必考察所倡導的 主張和這個美國經驗有多大差異。這使我們無法真正從其他國家的經驗中 吸收智慧,卻使公共討論有點像購物頻道的推銷廣告辭。最近有關美國 「華倫委員會」的討論,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美國調查甘迺迪總統暗殺事件的「華倫委員會」,和現在國親主張設 置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至少有三點關鍵性的不同: 第一,華倫委員會是依據詹森總統下達的行政命令設置,委員人選由 總統決定延攬,調查結果須向總統報告,性質上完全是「行政調查」。至 於成員中雖具有大法官與國會議員的職務,但皆以個人身分接受總統延攬, 並不代表最高法院或國會等機關立場,也並非由其推薦。至於國會後來以 特別法賦予該委員會有傳喚證人以及調查證據的權力,屬美國法制中的行 政傳喚,係強化該委員會的功能,並未改變行政調查的性質。 而國親黨團現在則是要立特別法來設置調查委員會,由監察院院長為 召集人,並由立法院按黨團推薦五人,監察院推薦四人,調查結果則要向 監察院及立法院報告。這和華倫委員會大不相同,是將立法院和監察院的 手伸到行政調查甚至司法調查的領域。如果真的認為華倫委員會是值得引 介的範例,那麼應該由阿扁總統下令設置,並延攬適當人選,但是國親兩 黨願意接受嗎? 第二,華倫委員會設置時,暗殺甘迺迪總統的嫌犯奧斯華已遭暗殺身 亡,若無其他共犯,則該案的司法偵查程序已無從進行。因此,華倫委員 會並沒有直接干預偵辦中的案件,與司法權力發生衝突的可能性較小。即 使如此,在華倫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一年多後,仍有檢察官不贊同調查報 告認定奧斯華一人行動的事實,另外偵查起訴了另一名嫌犯,但經法院判 決無罪。 我國發生的槍擊總統事件,則正由檢察官偵辦中,倘若立法設置特別 委員會調查,將對檢察官的偵查產生嚴重干擾,未來也可能影響法院對槍 擊案的審判。更何況,國親主張槍擊事件造成選舉不公,這部分由法院審 理中,如果真的設置這樣一個特別委員會,若調查結果與法院判決不同時, 我們社會豈不陷入更深的對立和不信任? 第三,甘迺迪總統的暗殺事件並不涉及朝野政爭,而我國發生的槍擊 總統事件,則已成為政黨鬥爭的主要焦點。在這樣的情形下,要透過一個 有違反法治國原則之虞的特別委員會來調查真相,恐怕只有使政爭雪上加 霜。 誠如美國華倫大法官在華金斯(Watkins)案中所言,政府不能為了 調查而調查。基於憲政主義,政府進行任何調查,必須符合法治國原則。 沉默的真相不會自己說話,我們只能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來追尋一個值得 人民信賴的真相。倘若放棄法治而侈言追求真相,恐怕只是另一波政治鬥 爭和毀滅信任的開始。(作者為律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11.21
basicnet:好久沒看到好文了....都快怒了 推140.120.136.152 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