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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aiwandaily.com.tw/news.php?news_id=18231 真相調查的「多頭」與「一統」◎蘇友辰 誰可以調查國親陣營訴求的真相?這要從訴求的內容來探討。從三二○到現在, 連宋在街頭吶喊的訴求包括全面驗票、檢驗槍傷、啟動國安機制的真相。如果依 現行憲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等相關 法律規定,可以發動「監察調查」及「司法調查」的機關應該有監察院、法院( 選舉訴訟法庭)與檢察官三種機制。由於訴求的內容涵蓋刑事犯罪行為及行政上 違法失職責任之指控,上開國家機構各有專司,不能逾越。 裁至日前為止,為示區隔,監察院長錢復已表明該院僅就啟動國安機制部分進行 監察調查,而作票及偽造槍傷因涉及司法刑事犯罪偵查,常然歸由檢察官主掌。 不過,連宋既已依法提起當選無效訴訟,而其訴求的理由又兼括三者,還額外追 加大選違法綁公投,則法院選舉訴訟庭調查的範圍,自然涵蓋監察院及檢察署所 可調查之事項。 本此可以預見的是,凡是涉及選舉事務與國安事務相關之人証、物証及書証都可 能被約詢、傳訊及調閱,甚至被封存、查封或扣押;在調查步驟及方法上各使出 本領交錯進行,其間即不免會相互重疊及踩線,弄得雞飛狗跳,浪費很多的人力 或物力。值得注意的是,監察院的調查結果如發現有刑事犯罪情形,依法仍應移 送檢察官偵查;對涉及行政違法失職者,固可以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相互重疊浪費人力物力 不過,所提出的糾正、糾舉或彈劾之原因事實,認定可構成選罷法第九十四條第 一項所列各款妨害投票之情形,當然可由原告依舉証方式將現成的「調查報告」 提交選舉訴訟法庭作為証據方法。但基於獨立審判之法則,法院仍可在被告否認 抗辯之下,再獨立調查審認,不受其拘束;最後一旦形成相反的心証,亦可拒絕 該項調查報告之認定,亦即不能拿來作為被告不利之証據。此外,監察院另以行 政的違失(如國安機制發動不當)提出糾彈,未來司法院公務懲戒法庭仍可決定不 予彈劾或懲戒不成立,則監察院的調查結果將付之東流。 同樣地,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定計票不實或陳呂陣營有妨害選舉之事實而提起公 訴,檢察官並可自任為原告,獨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訟。惟其所作的調查及認定 ,仍應經法院選舉訴訟法庭原、被告之攻防檢驗,法院亦應獨立調查及認定可不 受其拘束。萬一法院為相反有利被告之裁判,檢察官之調查也是白忙一場。 以上所述的調查及訴訟途徑,均在現行的憲政體制及相關法制內運作,如果由於 不信任,且欲求速戰速決,進而透過特別立法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以遂行 訴求真相之目標,則該委員會不但必須擁有憲法賦與監察院監察權之調查權及兼 具司法官屬性檢察官之偵查權,而該兩項公權力之具體內容,應包括憲法第九十 五條調閱權、監察法第五章調查權(含約詢、封存等)及刑事訴訟法傳訊、搜索、 扣押之權力。惟除非再賦與憲法層次之司法裁判權,否則委員會調查結果並非即 可為終局之認定及判斷,逕自確認陳呂作票、自導自演槍擊、違法啟動國安機制 或違法公投綁大選,否則未經經過兩級審的司法調查及裁判,並不能就宣告陳呂 當選無效,再舉行重選。 設立特委會違憲亂政 因此,特別委員會之設立,事實上並無法在短時間內得到未經司法檢驗確認的「 真相」。吾人很難想像的是,一個擁有監察院監察權、司法偵查及審判權的「特 別調查委員會」,可以不經法定修憲程序,即可透過普通法之修正程序建構,此 種違憲亂政將成為民主法治的破壞者。 令人憂心的是,如果此項特別立法可以通過,將來監察院長錢復、檢察總長盧仁 發本於維護憲法及司法體制而拒絕就任;而執政黨及台聯黨亦拒絕選任代表參與 ,則委員會如何運作進行調查?此外,原已進行之司法調查與監察調查如不予停 止,將來調查結果又以何者為準?事實上,各項訴求的「真相」應該都祇有一個 ,但因政治立場、法律解讀及使用証據方法之不同,可能呈現多種真相。 故經由上述多種調查結果之認定,應有包括「監察真相」、「偵查真相」、「特 別委員會真相」及「審判真相」;未來監察、偵查、特調及審判之真相結論如果 完全相同,那應該是沒有預設立場,符合法律原理與証據法則,且審判確定後禁 得起時間考驗的「司法真相」,絕非妥協或扭曲的「政治真相」。 (作者為律師) .....2004-04-09【台灣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2.240.45
lavoting:媒體顯然忽視這些事 讓大家以為DPP心虛 推 218.165.8.253 04/10
afifa:更!媒體是廢渣 推 203.206.96.118 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