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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篇評論~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1/new/mar/23/today-o1.htm#o1 日產變黨產 法理何在?   ⊙王泰升  監察院內部對於國民黨黨產是否合法取得問題,意見分歧。前不久,檢察官對政治人物 涉嫌侵占黨產之案件,以不起訴處分輕輕放下,現在,人民正睜大眼睛盯著職司監督司法 官的監察院,於面對政治團體涉嫌「侵占」國家財產時,又會有怎麼樣的表現。  國民黨黨產來源多樣,本文僅就其中屬於「由日產變黨產」的部分,分析其法律性質。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戰敗後,代表同盟國接收台灣的「國民政府」,依其行政院所 頒「收復區敵偽產業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產業原為日僑所有者,其產權均 歸中央政府所有。」故所謂的「日產」,在中華民國法上,所有權屬於國家。  日產流入國民黨手中,有兩種類型。第一類是「撥歸國民黨經營的戲院」。一九四六年 十一月間,國民黨中執會財務委員會以京務字第四一一號函,請國民政府行政院將日產中 電影戲院「撥歸本會經營」,「俾該省黨部經費得以自給,不再仰給政府之補助」。行政 院隨之同意,在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電呈行政院的「台灣省接收日資企業撥歸公營清冊」 裡,包括大世界戲院等十九家,明確地記載為「撥歸黨營」。這十九家戲院中有幾家已由 國民黨所屬中影公司售出,但國民黨自始僅受國家委託「經營」,豈可以所有人自居,出 售於他人。  第二類為「接管的文化事業」。這部分是由國民黨中執會宣傳部,依「中央宣傳部接管 台灣文化宣傳事業計劃綱要」,要求「隨同台灣行政長官前往該區協助接管敵偽經營之新 聞出版廣播電影及其他文化事業」。換言之,國民黨只是協助政府機關「接管」,尤要者 ,行政院不曾核准交由國民黨經營,故未出現於前揭日產撥歸清冊中。所以縱令國民黨事 實上接管這些文化事業,法律上既無「經營」、更無「所有」的權源。例如中華日報坐落 台北市松江路一三一號的土地,原屬「台灣住宅營團」所有,依撥歸清冊所載為「省營」 ,但由國民黨接管,至一九六八年十月間,再由國有財產局將其賣給國民黨所屬中華日報 。中影公司坐落台北市漢中街的土地、中廣公司坐落仁愛路的土地等等,均依上述「日產 ->黨營->黨產」模式,成為國民黨黨產。  今人或謂這些日產的處置,業經當時「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准。須澄清的是,該委員會 並非國家機關,而係國民黨內部的決策組織。這又涉及當時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實質 的憲法),就「國家」與「黨」之關係的安排。約法第三十條規定,訓政時期由國民黨「 代表國民大會」,指揮監督行使國家統治權之設有五院等的國民政府。故國民政府主席及 委員等由國民黨選任、約法也由國民黨解釋。做為國民黨內最高決策中心的國防最高委員 會,因此可依決議指示國民政府應如何作為。但是,黨的決議必須經國家機關,即國民政 府發動國家統治權,始成為國家行為。例如黨只能議決立法原則,須再交國民政府內的立 法院制定成法律,方得拘束人民。同樣的,十九家戲院也必須由代表國家管理國有財產的 國民政府行政院做成「撥歸經營」的行為,以使國民黨有權經營該國有財產,否則黨就不 必函請行政院同意了。惟國家亦僅允許其「經營」而已。  因此,中華日報等文化事業,縱令經黨的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准,但或因根本不在意、或 出於疏忽,未經國家機關為授權處分,於國家法上自不得經營之,更遑論所有。行憲以後 ,因為係由國民黨繼續執政,故不但對舊有訓政體制下國家行為的妥當性不加檢討,反沿 襲訓政時代行事模式。一九五四年時,行憲後的行政院竟認為國民黨台灣省黨部「撥用」 之國有特種房屋(包括前述十九家戲院等日產)一百一十四棟及其基地,業經國防最高委 員會核准在案,房屋部分已辦轉賬完畢,現須將基地部分繼續辦理移轉。按行憲後,國民 黨的國防最高委員會已喪失法定地位,亦不存在矣!但其曾有的決議卻仍拘束國家機關。  綜上所述,姑不論依舊時代形式上「合法」取得的黨產在新時代應如何處理的問題,單 依黨產取得當時的國家法,十九家戲院部分國民黨僅合法取得經營權,但無所有權,中華 日報等文化事業則毫無合法經營的權源。若從實質正義的觀點,一併檢討國民黨政府執政 時,各級政府無償贈與、或低價廉售予國民黨的公有財產,則好比公司董事長將公司財產 贈與或廉售予董事長或其關係人的「掏空公司」行為,國民黨政府應負「掏空國家」的責 任!(作者王泰升╱台大法律學院教授、台灣法律史學會理事兼秘書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112.127 ※ 編輯: Jitan 來自: 203.73.112.127 (04/16 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