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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在我的新聞台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wildflower/ ) 國親律師團一直吵著要「全面影印」選舉人名冊, 我不曉得他們要做什麼, 拿名冊去寄百貨公司DM嗎? 台灣高等法院說明得很清楚: 「兩造在驗票當場除可查閱名冊外,可另向本院 聲請閱覽,於閱覽後就有爭議部分,具狀聲請調 查證據,本院再就該部分影印調查。」 所以呢, 國親律師可以在驗票現場把名冊翻來翻去, 看得一清二楚,另外還可以聲請閱覽, 有爭議的又可以影印, 這樣到底哪裡還不夠? 非要「全面影印」嗎? 高等法院也說明了: 「選舉人名冊載有各選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及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此即總統副總統選舉罷 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 項限制抄寫、複印、攝影及錄音之立法意旨所在 。」 所以, 選舉人名冊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 我今天捫心自問, 我支持陳呂, 如果今天是陳呂輸三萬票, 我願不願意為此讓他們的律師, 把所有名冊(包括戶籍地址)都印走呢? 說真的,我不願意耶! 怎麼想都不願意耶! 在這種狀況下, 真的有人支持「全面影印」嗎? 有人認為「全面影印」是「必要」的嗎? 我沒辦法支持,對不起。 *** *** *** *** *** 台灣高等法院針對當選無效之訴 4/28的新聞稿全文 如下: http://www.judicial.gov.tw/TTPH/tph0.htm#a16 新聞稿 「有關總統、副總統當選無效之訴進行情形」新聞稿(93/04/28) 本院受理總統、副總統當選無效之訴,合議庭有如下宣示: 壹、驗票範圍:就選舉人名冊之勘驗方式: 原告主張於其需要時即可請求影印交付,再回去研 究具狀聲請調查證據,此時可能產生原告認為全部 都有需要而全面影印選舉人名冊之情形。 被告抗辯:須受證據調查法則之限制,不同意原告 全面影印交付。 姑且不論兩造現在就此部分之證據調查方法未達成 共識,法院就以如何之方法調查證據本有斟酌之權 限,故考量: 一、 選舉人名冊載有各選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及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此即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 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限 制抄寫、複印、攝影及錄音之立法意旨所在。 二、 九十二年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增列第三項規定,在不影響當事人行使辯論權之範 圍內得限制其利用訴訟文書之方式。 三、 現時社會詐騙集團猖獗,全國選舉人個人資料 如果外洩,所造成危害將無法估計及彌補。雖然本 庭深信兩造均不會刻意洩漏資料,但倘依原告或被 告之要求准予全面影印選舉人名冊交付之,因資料 甚多,在兩造處理過濾資料過程中是否一定不會發 生資料外洩之情事,誰都無法保證,且即使欲以律 師守則予以自律規範,礙於本次參與驗票之兩造代 理人不一定均係參與公會登錄之執業律師,其預期 規範之效果亦將大打折扣。 為兼顧當事人之舉證及選舉人個人資料之保護,並 避免驗票當場同時要求兩造全面逐一勘驗核對選舉 人名冊之簽章真偽,造成驗票之延滯,本庭認為選 舉人名冊不應全面影印交付當事人。處理之折衷方 式乃兩造在驗票當場除可查閱名冊外,可另向本院 聲請閱覽,於閱覽後就有爭議部分,具狀聲請調查 證據,本院再就該部分影印調查。 貳、驗票標準:中選會圖例之爭議 一、 關於中選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中選法字第0 九二0000八0七號令發布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 選舉票有效無效之認定圖例」,得否據為本件訴訟 認定有效票及無效票之標準,兩造有所爭議,其中 無效票圖例第六號部分,原告主張應係有效票,被 告則抗辯仍為無效票,就此核屬法律上爭議。兩造 現在的主張,在將來驗票結果出來後,不知其中一 造是否會因圖例爭議之票數有影響驗票結果之虞, 而翻異現在的主張提出有利自己結論之不同法律見 解?本庭原僅須在驗票完畢,兩造就此部分爭議票 予以辯論後,於判決書中再表示得心證之理由,惟 為使驗票程序明確公平,避免在開票之後就此爭議 圖例兩造票數已產生,此時才表示心證,易使兩造 或社會對法院見解產生不必要之質疑,可能有人會 認為法院原來可能不是此種見解,是看驗票的結果 如何,才決定如此之法律見解,故就此部分先為證 據調查後公開心證,並以此標準公開驗票,將來就 驗票結果仍依此標準判決。 二、 中選會發布之認定圖例,係中選會本於行政權 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 政規則(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款、大法官 是自第四0七號0)。依大法官釋字第一三七、二 一六號解釋,法院對於審判案件時得予以援用,亦 得實質審查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見解。經本庭實質 審查結果,基於以下理由,認中選會發布之有效票 及無效票圖例尚無牴觸法律致無效之情形,而得據 為此次司法驗票之參考認定基準: (一) 由選罷法之立法意旨而言: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圈位置全部 於圈選欄外或不能辨別為何組者,選舉票無效。依 此規定乃為擇一要件,亦即若有「所圈位置全部於 圈選欄外」之情形即屬無效票,尚不得以「未有投 票對象不明確之情事」而認係有效票。中選會之「 無效票圖例六」,固有一圈記所圈位置於圈選欄, 惟另一圈記所圈位置全部於圈選欄外,則中選會將 之列為無效票,尚難認有抵觸法律而無效之情形。 (二) 對候選人乃平等原則之表現:各投開票所之 監察員由各組候選人平均推荐,本次選舉兩組候選 人均有推荐監察員,堪認兩組候選人於選前均知上 開圖例。而兩組候選人均於選前提出異議,則參照 大法官解釋第三八、一三七、二一六號,基於平等 原則,就各組候選人選舉票有效與否之認定,自應 受相同規範。 (三) 對選舉人乃信賴保護原則之表現:行政機關 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及平等原則,處理人民有關之行 政事務時內部遵照行政規則之結果,將間接對外發 生拘束一般人民之事實上效力。本次總統副總統選 舉,因中選會於選舉前發布有效票及無效票之認定 圖例,將使選舉人信賴選務機關於開票時將依此標 準來認定選票之有效與否,並據此決定其投票之表 現方式,則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在事後重新驗票時 ,亦應尊重上開中選會之認定圖例,以還原選舉人 之自由意志。 (四) 由防止選舉舞弊發生而言:若選舉人僅在圈 選欄外之位置蓋一戳記,意在使選票成為無效票, 為防止嗣經第三人再於特定圈選欄內蓋一戳記而使 該票成為有效票。及防止選舉人以於圈選欄外再另 行簽蓋其他戳記之方式,於開票後核對此種選票之 數目以為有無投票之期約賄選。故本庭不認為該圖 例有抵觸法律而無效之情形。 -- 我的個人新聞台: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wildflow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85.83
mokolo:就叫國親律師把名冊用背的就好了阿 推 140.115.56.32 04/30
lzhhilly:今天報紙寫他們要出動"抄"名冊大隊,dl4! 推 140.119.27.16 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