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ublicAffai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wsu (忘)》之銘言: : ※ 引述《jeunder (ﰠ)》之銘言: : : ^^^^^^^^^^^^^^^^^^^^^^^^^^^^^^^^^^^^^^^^^^^^^^^^^^^^^^^^^^^^^^ : : 我的解讀是... : : 第十七條有可能在非常急迫的情況下使用 : : 因此解除 18 與 24 條對於時間日期的限制規定 : : 可能今天公告, 明天就舉行公投 : 應該是這樣沒錯 : 不過若把這問題和這次公投的題目 : 以及國親反對這次公投所發爭論的邏輯結合起來會很有趣.. 從新檢視這兩條法律後我認為: 公投法17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 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公投法24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 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在比較第18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四、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 支持代表發表意見或進行辯論,受指定之電視臺不得拒絕。其實施辦法,由中 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其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應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至 少舉辦五場。 可以很明顯的看到..... 第17條所規定不適用的著重目標應該在於遇到外力威脅的急迫性,也就是說可以 不經由公套一個月後再投票,也可以不用舉辦辯論會,也可以不需要完整的公告 。無奈在野黨始終把17條一直綁在24條後面所寫的“全國性選舉”。 再回過頭來說,就算當時立法精神並非我所推測一般....總統在這些法律規定當 中也無違法。法律本來就有很多可以解釋的層面....一條法律當中....更可以選 對自己有利的來解釋....常常在法庭上不就是這樣嗎?? 所以根本沒有什麼公投綁大選的問題..... 請泛藍的立委回去多讀熟吧....不要一直用一半的法條來凹.... 要凹我也可以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97.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