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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剛剛看了新聞夜總會 公投綁大選
時間Wed May 12 05:09:34 2004
※ 引述《jeunder (ﰠ)》之銘言:
: 第十七條是否可用的判斷依據, 不是「緊不緊急」
: 而是「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時
: 法條內容考慮到「可以不受 18 與 24 條之限制」以便因應緊急情況
: 不代表「限制只能在緊急情況下使用」
: 也不代表「一定要比照緊急情況下的處理方式」
當然,我瞭解你想說什麼,所以我不會像某些沒大腦的
直指這次公投為違法公投,但是或許你可以就政治的誠信來看這件事情
包括民進黨團當初是如何為第十七條作辯護的,這些國會圖書館網站都有資料
其中,趙永清委員在申言中,就已經講明這是總統的緊急處置權
如果民進黨立委所言為真,那套進整體的公投法以及對照其他委員的質詢記錄
我至少可以肯定,在立法之前,這條法律是這樣設計的
不過,法律的行使,是不是一定要照這樣的「預定」
我想這不是絕對的,不過令我覺得不舒服的
即是民進黨本身已經知道此為「緊急處份權」
然而無論在行使上、對外說明上,卻當作一般狀況下行政權的行使
換言之,政府在行使替代民眾權力這個動作時,表現的十分閃躲
結論是,民進黨知道這是緊急處分權,卻拿來作一般性的政策公投
並且有意無意的強化在大選中的優勢
我認為,拿行政優勢來幫助選舉,或許可說天經地義,然而拿緊急處分權
會不會太過份了一點
公投法第十七條基於國家的安全,有他絕對的必要
但是立法過程實在草率,才發生所謂「巧門」這檔事
說總統濫權或許太過,只是感到總統實在拿當律師的那股狠勁與狡猾對付民眾
就情緒上,實在很難接受
公投法實在需要大修一番
包括第十七條並沒有像緊急命令般有議會覆議等制衡機制
並且五場辯論會也沒被排除於緊急公投行使中
倘若國家要往總統制的路線上走,那行政公投就必須法治化
(反而立法院可發起公投,這項得討論有沒有保存的必要)
很多很多問題要搞定,但是看現在兩邊短視近利的嘴臉
我看還有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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吼兇烙kwi
求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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