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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eunder (ﰠ)》之銘言: : 第十七條是否可用的判斷依據, 不是「緊不緊急」 : 而是「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時 : 法條內容考慮到「可以不受 18 與 24 條之限制」以便因應緊急情況 : 不代表「限制只能在緊急情況下使用」 : 也不代表「一定要比照緊急情況下的處理方式」 當然,我瞭解你想說什麼,所以我不會像某些沒大腦的 直指這次公投為違法公投,但是或許你可以就政治的誠信來看這件事情 包括民進黨團當初是如何為第十七條作辯護的,這些國會圖書館網站都有資料 其中,趙永清委員在申言中,就已經講明這是總統的緊急處置權 如果民進黨立委所言為真,那套進整體的公投法以及對照其他委員的質詢記錄 我至少可以肯定,在立法之前,這條法律是這樣設計的 不過,法律的行使,是不是一定要照這樣的「預定」 我想這不是絕對的,不過令我覺得不舒服的 即是民進黨本身已經知道此為「緊急處份權」 然而無論在行使上、對外說明上,卻當作一般狀況下行政權的行使 換言之,政府在行使替代民眾權力這個動作時,表現的十分閃躲 結論是,民進黨知道這是緊急處分權,卻拿來作一般性的政策公投 並且有意無意的強化在大選中的優勢 我認為,拿行政優勢來幫助選舉,或許可說天經地義,然而拿緊急處分權 會不會太過份了一點 公投法第十七條基於國家的安全,有他絕對的必要 但是立法過程實在草率,才發生所謂「巧門」這檔事 說總統濫權或許太過,只是感到總統實在拿當律師的那股狠勁與狡猾對付民眾 就情緒上,實在很難接受 公投法實在需要大修一番 包括第十七條並沒有像緊急命令般有議會覆議等制衡機制 並且五場辯論會也沒被排除於緊急公投行使中 倘若國家要往總統制的路線上走,那行政公投就必須法治化 (反而立法院可發起公投,這項得討論有沒有保存的必要) 很多很多問題要搞定,但是看現在兩邊短視近利的嘴臉 我看還有的等 -- 吼兇烙kwi 求進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26.144
jeunder:只抓住某個人講的「緊急處置權」一詞 推 218.168.201.3 05/12
jeunder:不足以代表整個綠營的想法 推 218.168.201.3 05/12
jeunder:我幾乎沒聽過綠營講「緊急處置權」的論調 推 218.168.201.3 05/12
eslite12:請了解總統的緊急處分權是什麼吧 推 192.192.35.254 05/12
ginshop:e兄出現,太好了,請問一下,不是屬於這個 推 218.184.26.144 05/12
ginshop:那該屬於什麼?人事命令權? 推 218.184.26.144 05/12
ginshop:法律可以空降給總統一個憲法外的權力嗎? 推 218.184.26.144 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