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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inshop (閉關中,有事call我)》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剛剛看了新聞夜總會 公投綁大選 : 時間: Wed May 12 05:09:34 2004 : 其中,趙永清委員在申言中,就已經講明這是總統的緊急處置權 : 如果民進黨立委所言為真,那套進整體的公投法以及對照其他委員的質詢記錄 : 我至少可以肯定,在立法之前,這條法律是這樣設計的 : 不過,法律的行使,是不是一定要照這樣的「預定」 : 我想這不是絕對的,不過令我覺得不舒服的 : 即是民進黨本身已經知道此為「緊急處份權」 : 然而無論在行使上、對外說明上,卻當作一般狀況下行政權的行使 : 換言之,政府在行使替代民眾權力這個動作時,表現的十分閃躲 : 結論是,民進黨知道這是緊急處分權,卻拿來作一般性的政策公投 : 並且有意無意的強化在大選中的優勢 (無關部分恕刪)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8.184.26.144 : → eslite12:請了解總統的緊急處分權是什麼吧 推 192.192.35.254 05/12 : → ginshop:e兄出現,太好了,請問一下,不是屬於這個 推 218.184.26.144 05/12 : → ginshop:那該屬於什麼?人事命令權? 推 218.184.26.144 05/12 : → ginshop:法律可以空降給總統一個憲法外的權力嗎? 推 218.184.26.144 05/12 你的說法就跟目前藍營以馬英九蘇永欽等人為首的意見一樣(註:這句話沒別的意思) 對於"緊急處分權"跟"緊急命令""緊急事態"一定程度地等而觀之 但我認為這是有問題的 憲法中對於緊急命令等已經有所規定 而緊急處分權卻一直是學理上的說法 固然認為緊急處分權包括緊急命令 不過我不認為由此可以反推出緊急命令為緊急處分的唯一樣態 或者說與這種情況相等地 是同一件事 比較法上來看 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會給予行政權在面對特定事態時 寬鬆不一的緊急權限 但要說一定何種狀況是緊急 何種不是 應該沒有通則 憲法上本來對權力的規劃就需要法律來具體化 所以我覺得這部分也是沒問題的 另外就公投法17條併24條的問題 我想大選之前很多高手就已論證過了 就這次的狀況整體而言 我跟你的想法反而大體上是相反的 我不那麼期待公投的意義 我認為程序上沒有問題 至於目的上是否有護衛執政黨的私心這點 我想只要合法合憲 執政黨做為多數國民的選擇當然可以做出多數國民所欲的 不管這件事到底合不合情理 只是在合情理這件事上 就我所閱讀的國際媒體(兩德一英一俄一芬) 都把公投第一題 解讀成了台灣對中國霸道的一種抗議 也都相當肯定 就國際宣傳而言是相當成功的 所以我本就會投贊成票 但公投第二題在國際宣傳上是被忽視的 而這種公投的類型 本來看來就是宣傳性質大於實質的法律效力 所以第二題在我看來成了對陳水扁的吹捧 我會投民進黨不表示我有必要幫民進黨背書 所以我本來要投廢票 當然我承認我最後還是投了贊成票 不過那是對陳文茜的抗議票 -- 公投還是拿來用在地方事務上會比較實用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35.254
lordcolus:我也覺得第2題 極無意義... 推 210.244.27.91 05/12
ginshop:雖然還是有歧異的地方,不過到這裡就好了 推 218.184.26.144 05/12
ginshop推:對了,忘了說謝謝。謝謝! 218.184.26.144 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