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suans (C碰)》之銘言:
: ※ 引述《canilogin (黑火)》之銘言:
: : 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卻不是最前頭的第一道防線,
: : 教化人心的觀念只適用於法律的部分層面,不表示能取代整個法治精神。
: : 胡亂套用只會變成迂腐的犬儒之學。
: : 的確,站在以身作則的教育立場來說…
: 道德、法治精神是不同的東西。
: 如果刑罰的目的不是教化,那麼是什麼呢?
很多行為其實不一定只有一種目的
刑罰的目的也可以有很多種
就好比我所說的 彌補受害人的情緒也是其一
: : 要人民不要胡亂殺人,管理者自己就不能胡亂殺人。
: : 但要完全避免死亡是不可能的,也沒有必要。
: : 比方說戰爭,不是你死就是我亡,要別人不要來殺你,就是要讓他知道殺人者死。
: 為什麼非讓他知道殺人者死,才能讓對方知道「殺人會受處罰」?
: 我不覺得一定要達到對等的強度才能讓對方了解殺人是錯的。
: 事實上大家都嘛知道殺人會受處罰,但是還是會有人幹,
: 有人幹不是因為處罰太輕,而是因為他們根本不認為會被捉到。
這裡我同意你的說法 事實上不需要死刑
甚至只要一句話 就可以讓絕大部分的人知道殺人是錯的
但這反而是死刑存在的好理由
我不能告訴你甚麼是錯的 但我又說不出犯了錯會有甚麼代價
或是代價不成比例
如果我今天告訴你殺人是錯的 所以殺了人要罰一塊錢
那誰care?
當然有人幹不是因為處罰太輕 但處罰的不輕絕對會有更多人幹
如果殺人只要罰一塊
我也會想要鏟除一些跟我處的不愉快的人
: : 處罰一個犯罪者,並不一定要有什麼特殊目的,維護律法尊嚴本身就已足夠!
: 這點我跟您的想法差異很大。
: 法律的尊嚴一毛錢都不值。如果只是為了維持法律尊嚴而處罰犯罪者更是如此。
法律的尊嚴絕對價值莫大 特別在於民主國家
既然你喜歡引經據典
那你這個理論應該很少學說來倡導
法律等於是國家的信用
也是所謂一群人共同生存而訂下的契約
契約執行力的好壞差別 看看先進國家與落後國家即可知道
: : 這種說法在目前仍只是一個未被完全證實的理論而已…
: : 甚至有學說說明,絕大部分的極端暴力犯罪者,其腦前額葉都曾受過創傷,
: : 但僅僅如此,仍不足以將其暴力行為,解釋為不可抗力外在因素所造成,
: : 因為並不是所有腦部曾受創者,就一定會犯下暴力罪行。
: : 即使暴力行為是一種病態,或者暴力本身就是一種病,
: : 但我們的社會仍是建立在一種互信互惠的公平原則之上,
: : 你要一個醫生治療你,應該是付錢給他,而不是對醫生進行暴力犯罪。
: 同樣的。
: 「人有自由意志」這一個理論,也仍然是一個未被完全證實的理論。
: 即使如此,我們還是訂了刑法。
: 刑法的理論基礎就是建立在「人有自由意志」這點上。
: 如果哪天證明人類果然沒有自由意志,那麼人類社會就不再需要刑法,
: 而是需要醫生。
這只是名詞上的差別而已
若不需要刑法只需要醫生
同樣的 囚禁 鞭打 死刑 也可以視做一種治療方式
你可以把死刑看做一種癌末治療 安寧療護
幾千年前就可以證實處罰對高等生物的行為有抑制作用
: : 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國家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義務,
: : 人民當然已把部分生存權委託給國家了,不然哪裡有人要當兵?
: : 何況這和法治精神完全是不同的主題。
: 人類歷史上有許多時代,有許多國家的人是「自願當兵」
: 國家付他們錢,他們去當兵,這是對價關係。
: 不過這並不代表「所有的人」都會放棄生存權給予國家。
: : 這樣說實在是侮辱了法治精神,執行律法並不等同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 我從來也沒有說執行法律=以牙還牙。
: 而是現代刑法的思考不應該還是傳統以牙還牙的思考。
: : 如果殺人是錯的,把人囚禁起來難道就是對的嗎?
: : 國家囚禁人,就代表國家告訴人民,囚禁人是對的?
: : 法律的規範為團體所認可與遵守,法律也貫徹著團體共同的意志,
: : 在不考量其他因素的情形下,如果要說有什麼是錯誤的行為,
: : 那麼,不遵守律法才是一種錯誤的行為。
: 不遵守法律不見得一定是錯誤的行為。
: 如果法律命令本身是錯誤的話,那麼不遵守法律不見得有錯。
贊成! 所以法律正不正確是很重要的
也就是我在這裡打筆仗的原因
: : 這並不是說死刑是正確的,吐口香糖處死刑一點也不合理,
: : 什麼程度的嚴重犯罪才需要死刑? 或許沒有這種犯罪也不一定。
: : 但絕不是說因為殺人是不對的,所以死刑也是一種殺人行為。
: 原來死刑不是一種殺人行為,所以死刑執行之後也沒人死亡。
: : 法律有不追溯過往的原則,或許可能滿足被害者親友的報復心理,
: : 但不表示法治是報復心理的產物。
: : 事實上,被害者親友行私刑也是違法的,何來構成殺人正當化之說?
: 所以國家需要為了讓被害者爽就殺人?人命那麼便宜嗎?
人命一點也不便宜
但讓被害者爽這件事也沒有你想的那麼廉價
我現在舉一個例子讓各位想想吧
有二個人 有一天合謀砍了我的手 讓我變成殘廢
我憤恨若狂 我家人傷心不已
但這個人事後全力補償我
這二個人是比爾蓋茲跟小布希
補償到讓我爽到可以重新再選一次 我都寧願手讓他們砍斷
請問 這二個人還應不應該被判罪
若每個砍人家手的人都能做到這一點
砍手還要不要算是一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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