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PublicAffai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hsuans (C碰)》之銘言: : ※ 引述《canilogin (黑火)》之銘言: : : 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卻不是最前頭的第一道防線, : : 教化人心的觀念只適用於法律的部分層面,不表示能取代整個法治精神。 : : 胡亂套用只會變成迂腐的犬儒之學。 : : 的確,站在以身作則的教育立場來說… : 道德、法治精神是不同的東西。 : 如果刑罰的目的不是教化,那麼是什麼呢? 很多行為其實不一定只有一種目的 刑罰的目的也可以有很多種 就好比我所說的 彌補受害人的情緒也是其一 : : 要人民不要胡亂殺人,管理者自己就不能胡亂殺人。 : : 但要完全避免死亡是不可能的,也沒有必要。 : : 比方說戰爭,不是你死就是我亡,要別人不要來殺你,就是要讓他知道殺人者死。 : 為什麼非讓他知道殺人者死,才能讓對方知道「殺人會受處罰」? : 我不覺得一定要達到對等的強度才能讓對方了解殺人是錯的。 : 事實上大家都嘛知道殺人會受處罰,但是還是會有人幹, : 有人幹不是因為處罰太輕,而是因為他們根本不認為會被捉到。 這裡我同意你的說法 事實上不需要死刑 甚至只要一句話 就可以讓絕大部分的人知道殺人是錯的 但這反而是死刑存在的好理由 我不能告訴你甚麼是錯的 但我又說不出犯了錯會有甚麼代價 或是代價不成比例 如果我今天告訴你殺人是錯的 所以殺了人要罰一塊錢 那誰care? 當然有人幹不是因為處罰太輕 但處罰的不輕絕對會有更多人幹 如果殺人只要罰一塊 我也會想要鏟除一些跟我處的不愉快的人 : : 處罰一個犯罪者,並不一定要有什麼特殊目的,維護律法尊嚴本身就已足夠! : 這點我跟您的想法差異很大。 : 法律的尊嚴一毛錢都不值。如果只是為了維持法律尊嚴而處罰犯罪者更是如此。 法律的尊嚴絕對價值莫大 特別在於民主國家 既然你喜歡引經據典 那你這個理論應該很少學說來倡導 法律等於是國家的信用 也是所謂一群人共同生存而訂下的契約 契約執行力的好壞差別 看看先進國家與落後國家即可知道 : : 這種說法在目前仍只是一個未被完全證實的理論而已… : : 甚至有學說說明,絕大部分的極端暴力犯罪者,其腦前額葉都曾受過創傷, : : 但僅僅如此,仍不足以將其暴力行為,解釋為不可抗力外在因素所造成, : : 因為並不是所有腦部曾受創者,就一定會犯下暴力罪行。 : : 即使暴力行為是一種病態,或者暴力本身就是一種病, : : 但我們的社會仍是建立在一種互信互惠的公平原則之上, : : 你要一個醫生治療你,應該是付錢給他,而不是對醫生進行暴力犯罪。 : 同樣的。 : 「人有自由意志」這一個理論,也仍然是一個未被完全證實的理論。 : 即使如此,我們還是訂了刑法。 : 刑法的理論基礎就是建立在「人有自由意志」這點上。 : 如果哪天證明人類果然沒有自由意志,那麼人類社會就不再需要刑法, : 而是需要醫生。 這只是名詞上的差別而已 若不需要刑法只需要醫生 同樣的 囚禁 鞭打 死刑 也可以視做一種治療方式 你可以把死刑看做一種癌末治療 安寧療護 幾千年前就可以證實處罰對高等生物的行為有抑制作用 : : 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國家有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義務, : : 人民當然已把部分生存權委託給國家了,不然哪裡有人要當兵? : : 何況這和法治精神完全是不同的主題。 : 人類歷史上有許多時代,有許多國家的人是「自願當兵」 : 國家付他們錢,他們去當兵,這是對價關係。 : 不過這並不代表「所有的人」都會放棄生存權給予國家。 : : 這樣說實在是侮辱了法治精神,執行律法並不等同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 我從來也沒有說執行法律=以牙還牙。 : 而是現代刑法的思考不應該還是傳統以牙還牙的思考。 : : 如果殺人是錯的,把人囚禁起來難道就是對的嗎? : : 國家囚禁人,就代表國家告訴人民,囚禁人是對的? : : 法律的規範為團體所認可與遵守,法律也貫徹著團體共同的意志, : : 在不考量其他因素的情形下,如果要說有什麼是錯誤的行為, : : 那麼,不遵守律法才是一種錯誤的行為。 : 不遵守法律不見得一定是錯誤的行為。 : 如果法律命令本身是錯誤的話,那麼不遵守法律不見得有錯。 贊成! 所以法律正不正確是很重要的 也就是我在這裡打筆仗的原因 : : 這並不是說死刑是正確的,吐口香糖處死刑一點也不合理, : : 什麼程度的嚴重犯罪才需要死刑? 或許沒有這種犯罪也不一定。 : : 但絕不是說因為殺人是不對的,所以死刑也是一種殺人行為。 : 原來死刑不是一種殺人行為,所以死刑執行之後也沒人死亡。 : : 法律有不追溯過往的原則,或許可能滿足被害者親友的報復心理, : : 但不表示法治是報復心理的產物。 : : 事實上,被害者親友行私刑也是違法的,何來構成殺人正當化之說? : 所以國家需要為了讓被害者爽就殺人?人命那麼便宜嗎? 人命一點也不便宜 但讓被害者爽這件事也沒有你想的那麼廉價 我現在舉一個例子讓各位想想吧 有二個人 有一天合謀砍了我的手 讓我變成殘廢 我憤恨若狂 我家人傷心不已 但這個人事後全力補償我 這二個人是比爾蓋茲跟小布希 補償到讓我爽到可以重新再選一次 我都寧願手讓他們砍斷 請問 這二個人還應不應該被判罪 若每個砍人家手的人都能做到這一點 砍手還要不要算是一種犯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8.100.44 ※ 編輯: False 來自: 219.68.100.44 (06/21 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