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unfunchen (╭★ 方方 ^^ N )》之銘言:
: ※ 引述《rinze (小喵嗚)》之銘言:
: : 不知道是不是當年憲法和法院組織法沒有唸好
: : 今天看到奇摩裡頭有說要請監察院彈劾翁岳生等人
: : 因為他們"行政"不中立
: : 我是知道司法院也有司法行政啦
: : 司法院為我國最高的司法機關
: : 所以"行政"事務是由司法院所掌理
: : 一般所謂的司法"審判"則是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公懲會..所掌理
: : 不過~司法院的行政應該只及於內部吧
: : 所以行政不中立也該只有針對司法院內部而言啊
: : 翁岳生寫私人信函給王金平..說真調會有違憲之虞
: : 算什麼行政不中立呢
: : 又不是說..翁岳生..指示所有大法官
: 我不知道我的回答是否正確~~
: 不過憲法97條規定:
: 監察院對於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含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人員,軍職人員),
: 認為有違法或失職情事者,得提出糾舉或彈劾案。
: 而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條第1款規定:
: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
: 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 司法院長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 故~~應該不是監察院彈劾的對像吧@@
法律上對「公務員」的定義有很多種,而關於監察院的彈劾權所用的定義並不
是公務員保障法的定義。甚至,就彈劾權而言,您的說法又剛好相反:彈劾權
的對象應該是政務人員,而非事務人員。所以監察院可以彈劾司法院長,這是
沒有問題的。當然,我國監察院的彈劾權被搞成公務員懲戒的前置處置,弄得
亂七八糟,這是另外一個問題。
: 另外,憲法只明文法官需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 又沒說法官不得加入政黨,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 翁岳生是就個人對憲法之認知提出見解,
: 我實在看不出有哪裡"失職"或"違法"了...
奇怪,我聽到很多人說什麼大法官遊說,可是都沒有人提出具體事證,大家就
都認為是真的了啊。有沒有人有什麼完整的資訊啊?
就算翁有寫信給王,我們其實也得看那封信的內容是什麼才能知道到底有沒有
什麼「違法」、「失職」。不過除非他在信裡面講說,「王金平,如果你敢讓
這個鬼條例過的話,你全家都給我小心一點!」之類的話,否則我很難想出有
什麼違法的理由。
至於「失職」就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了。對於一個還在國會審議的案子,司
法院長或者大法官適不適合向國會議長或議員表示意見?由於憲法並非小弟熟
悉的領域,所以以下的意見也許不是很正確,希望有高手指點。個人認為以大
法官或司法院長的身分來說,此種行為實屬不當。理由是此情形下,司法權已
經逾越了它跟立法權之間的界限。
這個條例確實違憲,不過司法院能作的也就是等人送過來再加以解釋。如果大
家都跟國民黨親民黨一樣隨便就跨過分立的權力之間的界限亂搞,那麼這個國
家的憲政秩序就只是笑話一場。
附帶想到一點,其實這次的事情對我們將來的修憲而言,說不定是件好事。因
為,正由於程度低落的國會會亂搞,所以德國才會有那種因應急迫而且明顯的
違憲危機時的緊急處分制度。也許我們在修憲的時候可以考量這一點,加入類
似的制度來使得三權分立的架構能夠更為均衡,且更能發揮結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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